隨著勞動力資源的市場化及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社會保險制度的逐步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權利和義務而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呈日趨上升之勢。
為此,英才網聯旗下英才網舉辦了題為“解讀司法實務、規范企業管理”的主題沙龍,邀請北京市天沐律師事務所張濤律師,針對社會保險類問題與到場的醫藥行業HR們共同探討處理辦法。
社會保險受案范圍
張濤律師介紹: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工傷、失業、生育、醫療保險待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相關規定支付上述待遇的。
1:《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2:《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或不按規定及時為失業人員轉移檔案關系,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影響其再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3:《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致使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未能按照規定劃入個人賬戶,職工和退休人員不能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職工和退休人員由此造成的損失。
張濤律師還補充了一點,養老保險待遇損失和生育保險待遇的損失,在合法的條件下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農民工也需“雙保險”
張濤律師特別強調,農民工作為我國的弱勢群體,出力最多,保障卻很少,對于農民工,不僅僅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繳納的保險,同時也需要得到社會尊重的“雙保險”。所以,現在的勞動法中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賠償損失。
張律師給HR舉了一個案例:某一大型生產企業擁有農民工500人,企業成立有10年了,有很多工人也就職于企業10年,企業去年才開始給工人繳納養老保險。新勞動合同法在社會越來越普及時,企業里有30個工人集體將其告上了勞動仲裁,要求支付以前未支付的養老保險。其實針對這一爭議案件,如果按照勞動仲裁判定,每個人最低需要支付近1萬元的費用。企業知道問題的嚴重性,決定私下解決問題,首先給30個工人每人賠付了3000元的費用,之后又給余下的所有工人每人支付了3000元的獎金,才平復此事。
關于如何賠償,張律師列舉了方法:1999年6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間,按19%的比例計算用人單位應繳費數額;2003年1月1日之后,按20%的比例計算用人單位應繳費數額。繳費工資基數為相應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示例:計算某農民工2002年5月至2005年7月的養老保險損失:435元×8個月×19%+(435元×3個月+465元×12個月+465元×12個月+545元×4個月)×20%=3590元。
本期的沙龍,張律師還講解了如何處理員工檔案的爭議、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律程序等綜合性問題。會后,很多醫藥企業的HR“意猶未盡”,繼續針對各自企業的情況向張律師進行咨詢,張律師一一作答,HR紛紛表示參加此次沙龍受益匪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