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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力資源 > HR實戰 > 怎樣處理“泡病假”的員工?

        怎樣處理“泡病假”的員工?

        發布時間:2017-05-18編輯:

            案例:

            HR小王:我公司有一員工總是拿著病例書到公司請假,上面有醫生寫的“因為某某病,建議休息一周或一月”,公司出于人性化的考慮,一般都會批準?珊髞砦宜较铝私獾剑藛T工和另外一些員工,并沒有什么必須休息的病,而是在惡意“泡病假”。

            HR小張:我們公司的員工W去年11月因為身體不適,請了3個月的病假期。在此期間公司按照醫療期的待遇(他有3個月的醫療期)發放工資。今年3月21日他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將會到期,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他不再與其續約(他不具備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沒過幾天,該員工就拿著醫院開的證明,要求再休息三個月的醫療期,公司當然不會同意,沒想到,他居然以醫療期內不得辭退員工為由,將公司告到了仲裁。

            問題:

            1、員工是否只要有病假證明就能休假?

            2、如果享受了規定的醫療期,他還能否再次享受這種待遇?

            3、如何防范虛假病假及如何管理病假員工?

            專家點評

            特邀點評專家——冼武杰

            休“病假”有“法規”

            病假期是指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事實上需要接受治療的事實期間,也就是員工休了多長時間的病假,病假期就算多長時間。病假與勞動關系的存續密切相關,只有存在勞動關系,才有病假。鑒于員工身體不適必須休病假,實踐中,這一現象主要是通過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來予以證實的。雖然《關于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療機構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并由企業審核批準。但這一規定并未意味著:用人單位有審核批準權就可以不批準員工休病假。由于員工擁有身體健康權,在其確實患病的情況下享有休病假的權利,因此,只要員工有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用人單位就應該允許員工休病假。

            有人困惑,既然規定了醫療期制度,那么醫療期已滿的員工申請休病假,用人單位是否就可以不批準。實際上,法律并沒有規定醫療期滿的員工,以后不得休病假,法律只是規定,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員工有充分的證據(醫院病假條)證明其必須休病假的,用人單位就必須安排。也就是醫療期滿,用人單位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不解除的,員工患病就有休病假的權利。

            不少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了指定醫院開具病假證明(指定看。,這樣的制度是否有效呢?其實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認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指定醫院,醫院與用人單位建立了長期的合作關系,醫院有可能服從單位的意志,在員工確實患病需要休病假的時候,不出具病假證明,損害員工的身體健康權。而且,指定的醫院也不是萬能的,不可能什么疾病都擅長,指定醫院就有可能使員工喪失最佳醫療的機會,使員工權益受損。再者,指定就醫也可能影響員工就醫的便利性(如:居住在A區,指定醫院在B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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