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中國法學院治理機制與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創新論文
我國法學教育作為重點改革科目,對推動社會與科學經濟的發展起著重要作用。但從目前來看,我國法學院的治理機制與人才培養方面還存在弊端,比如法學教育的模式性、人才培養的單一性,這些都導致法學人才資源的缺失,而且不能滿足社會需求與整體發展,對社會進步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一、中國法學院治理機制的改革方向
(一)法學教育不是職業培訓
中國的教育模式仍然局限于招生類型和招生指標的行政范圍,從理論考試到學生的錄取,教育環節,包括課程定位、編寫教材、學習大綱、命題考試和成績發布等,都必須遵循教育部門統一的行政制度規范。但是法學教育通過這種行政制度來招生未必是一個高效的方式,行政模式的培訓下產生的是職業培訓,比如說專職的法官學院、律師學院,而法學院教授學生的是法律知識、案例分析、經驗借鑒等等單一教育課程,在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批判意識、人文精神等領域上涉及甚少,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學生的創新意識。當然,法律職業培訓也具有一定的價值,它是法學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對培養專職人員起到獨特的作用。但這僅僅是法學教育的一部分,并不能代表全部。
在一定程度上,法學院也發揮了自己的個性優勢,關于法學院院長的選舉,就是由學生與教師之間的公平投票產生,透明公開,充分體現了民主政治。但也有需要改進之處,法學院應當注重教育資源的分配,在就業方面遵循學生的意愿,摒棄自上而卜的計劃式分配管理模式。
(二)法學院校領導的定位
目前,我國法學院的院長一般由學術成就與威望并存的學者擔任。擁有學術成就的人更了解學術規律,能夠帶領專家團研制出最新的科研成果,也更受國家重視,能夠為學院爭取更多的學習資源。而且這部分人經常參加學術活動,或負責編寫國家的法律課題,有些甚至得過重大科研獎項,也只有像他們這樣,擁有強大的人格魅力與學術能力的人,才能夠帶領學院,推動學院穩步全面的發展。
不過,凡事有利也有弊。有學術成就的人未必就有突出的管理能力,而管理能力突出的人又不得不犧牲一些學術研究項目去做管理。所以,在法學院的領導班次中,院長主要負責行政事務,至于學術研究方面則由教授自建組成,院長負責從旁協助。
院長協助學術研究的方式可以是籌集贊助資金,以改善學院條件,提高教學科研水平:也可以是為一些學術機構承辦學術會議,推動學術研究的發展。當然,院長作為一個管理性人才,同時還需具備行政能力、組織能力、管理能力、靈活應變能力、籌集資金能力等。
(三)學院建立科研教授委員會
學術科研教授委員會由教授、副教授、講師組成。在學院的發展、學術預算、重大戰略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其中,委員會主要采取投票表決式來決定會議結果。
由于法學院口常事務繁多,所以教授委員會一般會設立下屬干事委員,可負責問題的初步商討。而在教授委員會內部,則需要做到明確職責,規范內部行政條例,完善部門建設等。
二、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創新
(一)法學人才培養的多元化模式
法學人才資源分配具有多元化特征,法院的院長、法官、審判官、書記官、執行官,法警、律師等也需要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因此,在培養法學人才的同時,一定要以適應社會需求為前提,有的放矢、因材施教,同時采用其他教學形式的有利價值,避免教學單一。就我國目前來看,法學院校不僅開設了教育部規定的基礎課,還加入了各種不同的選修課,為學生創造自由發展空間以及多元化的學習機會和平臺的同時,也使學生的視野更加開闊。
整體來看,大學期間的法律學習目標明確,不僅加強了基礎教育,也成功培養了一批通用型人才。但在大學畢業后的碩士階段則出現了法律碩士與法學碩士的混淆,事實上這兩種類型在培養目標和教學內容上并沒有太大差異。法學碩士具有學術研究性,可提高學術研究層次,為培養博士研究生提供資源,從某一層面來講,法學碩士是博士預科。而法律碩士則是推動法律的全方位擴展,分設商法、知識產權法、財稅法、金融法、房地產法等若干法律科目,使法律碩士畢業生在求職時有專一性和針對性,為社會需求做出貢獻。
(二)加快新興法學的發展
法學教育在長期發展中成就了法律的基本學科:憲法學、行政法學、刑法學、民法學、訴訟法學等。隨著社會進步,社會關系也越來越復雜,新興法學開始應運而生,例如環境法學、財稅法學、金融法學、知識產權法學等。近幾年來,中國主要的一些重點大學己經轉向新興法學的創建與發展。在法學教育中,中國政法大學創建了比較法、證據法、人權法、法律與經濟學,清華大學設立了商法學、比較法與法文化學等。各高校在社會資源的基礎上獲取法學教育資源,打好基礎法學的同時擴展新興法學,成就了全新的教育模式。
三、總結
綜上所述,中國法學教育市場很大,法學院作為社會法學人才的基礎支持院校,在治理機制上應當不斷改革與創新,明確教學內容和教學方式,選聘有能力、有資歷的領導干部建設與發展學院,并組建科研教授委員會。學院方面也應當加快新興法學的發展,創新教育模式,以培養更多的法學專業人才,為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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