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探究民事責任優(yōu)先原則與稅收擔保物權的相關性論文
摘要:在民法領域, 根據《民法總則》187條的規(guī)定, 民事責任具有優(yōu)先地位。而在稅法領域, 根據稅法的規(guī)定納稅可以抵押。那么, 納稅可以抵押是否合理, 是否會損害到其他個人債權的清償, 進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是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稅收擔保物權雖然具有濃厚的公法色彩, 但是其仍然屬于擔保物權, 是具有民法性質的權利。在本文試圖通過對民事責任優(yōu)先原則與納稅擔保物權的關系探究, 解決筆者提出的相關問題, 結合所學的知識提出平衡解決兩者關系的方法。
關鍵詞:民事責任優(yōu)先原則; 稅收擔保物權; 稅收抵押權;
一、民事責任優(yōu)先原則與稅收擔保物權兩者之間的關聯(lián)性
(一) 兩者發(fā)生前提條件相似
這兩者都是在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時候發(fā)生。民事責任優(yōu)先原則規(guī)定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聚合的情況下, 民事主體優(yōu)先承擔民事責任。而稅收擔保物權是納稅義務人為了擔保應交稅款, 如果納稅的清償期已經屆滿, 納稅人逾期沒有繳納稅款及滯納金, 執(zhí)行機關有權強制執(zhí)行, 處置該財產用來抵繳稅款及滯納金。可以看出, 稅收擔保物權的實現也是以納稅義務人的個人財產不能清償到期的稅款為前提的。
(二) 承擔財產性責任時都具有優(yōu)先效力以及承擔責任均涉及順位問題
我國的相關立法確立了以財產權利為基礎的民事責任優(yōu)先規(guī)則。由于各種責任性質不同, 地位不同, 性質也存在很大的差異, 責任形式不可改變, 它們也不能相互替代。當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聚合時, 應當優(yōu)先處理民事責任。另一方面, 稅收擔保物權作為稅法中重要的組成部分, 從民法的角度來說它也是一種擔保物權, 是一種具有民法性質的擔保物權。它也應當具有擔保物權的具有的效力, 例如, 物權效力, 優(yōu)先效力, 追及力。那么我們可以知道, 相對于普通債權, 稅收擔保物權具有優(yōu)先性。
(三) 兩者的側重保護的利益雖然不同, 但是最終目的趨于一致
有很多學說認為, 稅收擔保物權的性質介于公法與私法之間。雖然目前對稅收擔保物權的法律性質尚有爭論, 但是筆者認為其公法的色彩更加濃厚, 稅收擔保物權側重保護國家的稅收安全與穩(wěn)定, 更加側重保障國家的利益。雖然兩者基本上還處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中, 但不能動搖保護人民利益的最終目的。雖然二者屬于不同的法律部門, 各自具有自己的調整范圍, 但是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是兩者共同的目標和價值理念。
二、民事責任原則與稅收擔保之間的沖突辨析
(一) 民事責任的優(yōu)先原則與稅收擔保物權的沖突
民事責任優(yōu)先原則與稅收擔保在司法實踐中的沖突一個重要的體現是在民事強制執(zhí)行過程中涉及稅收問題的矛盾處理, 是民事優(yōu)先, 還是稅收優(yōu)先, 正是在兩者關系的界定上比較模糊, 司法實踐中情況不同、相關問題的處理不同, 導致司法實踐中所采取的標準也不統(tǒng)一。兩者之間的矛盾沖突主要是因為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 沒有對有關問題予以明確, 在民事強制執(zhí)行的過程當中, 責任人以存在沒有繳清相關的稅款為由, 阻礙法院對相關財產實施強制執(zhí)行程序。由于稅收具有國家公權力的特性, 在實務中, 往往將稅收的優(yōu)先效力凌駕于其他的民事賠償之上, 如此責任人便以一種合法的方式逃避制裁, 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和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保障。按照兩者之間的賠償順序, 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 給法院留下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法院自由裁量的過程實際上也是一個利益權衡和價值判斷的過程, 最終的判斷和選擇結果也是歸于法院, 而如何進行價值選擇又是一個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
(二) 民事責任優(yōu)先原則與稅收擔保物權之間沖突的根源
民事責任優(yōu)先原則與稅收擔保之間的沖突關系的本質在于國家的公權力和私權利何為本位的問題, 觀點的不同將會得出不同的結論。民事責任的優(yōu)先原則以保護當事人的私權為著眼點, 利用司法救濟的表現。但是稅收擔保的目的是具有較強的公共性。為了達到維護國家公共利益, 實現稅收的目的, 稅務機關具有一定的自主權, 并具有一定的管理特色。這是私法普通主體無法享有的權力和國家強制力, 民事優(yōu)先原則主要是規(guī)范私法主體之間的關系, 稅收擔保物權主要發(fā)生在行政機關和公民之間, 具有公權色彩, 納稅人或者擔保人未履行義務的, 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其職權強制執(zhí)行有稅收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作為公法上的關系, 稅收法律關系以貨幣支付為內容, 在私法上也具有債務與債務關系的一些特征。國家收稅以維持其財政的正常運作。國家作為債權人與私法主體作為債權人不同, 稅收擔保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國家稅收。就地位而言, 國家不可避免地具有相當大的優(yōu)勢, 是私權利主體無法比的。一旦認為稅收具有絕對的優(yōu)先效力, 則私法主體的合法權益將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尤其是民事法律方面的保障。民法的一項重要職能是通過調整民事法律關系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稅收優(yōu)先則破壞了民事法律的這種保護私權益的基本精神, 維護的是公權力的實現。
參考文獻
[1]孫成軍。論稅收之債不履行的類型及效力[J]。湖南社會科學, 2014 (04) 。
[2]孫成軍。稅收之債不履行的構成要件[J]。稅務研究, 2014 (05) 。
【探究民事責任優(yōu)先原則與稅收擔保物權的相關性論文】相關文章:
稅收籌劃論文11-18
產險市場探究論文06-22
論擔保物權在破產程序中的實現(下)06-13
稅收籌劃論文15篇11-20
稅收籌劃論文(15篇)11-21
稅收籌劃論文(集合15篇)11-23
加強征管個體稅收論文06-08
電企教育培訓機制的探究論文05-26
初中藝術教育問題探究論文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