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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哲學與人權法

        時間:2024-08-06 23:03:15 哲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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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哲學與人權法

        法是關于法的最高形式的思維。法哲學所的是法的各個層次中的最高抽象及其現實化運動。法哲學的研究對象主要不在于現實中或上存在的。這些法律基本上屬于現實法學的研究對象。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是這些法律現象背后的普遍性的事物,而不是這些現象自身。法哲學具有超前性和現實超前性。對于法律實踐來說,如果說現實法學是后推力的話,那么法哲學則是牽引力。當黑格爾說哲學如同密納發的貓頭鷹,總是在黃昏才起飛的時侯,他是站在精神的最高峰觀望絕對精神的超神入化。與此相反,法哲學則應該走在法律實踐的前面。法哲學應該成為法律實踐的先導,因為它以一般法律即法的定在為基礎,而不是以特定的現實法律為基礎。法哲學所關注的是在任何時期都始終一貫地不為外界因素所左右的普遍事物,F實法學的視野只限于特定國家特定歷史類型的法律現象,而且這些特定現象往往還是法的歪曲的表現,F實法學只是關于法的較低層次的理論思維,它所關注的頂多是關于法的較低層次的抽象。一法哲學的價值就在于它所研究的法本身是純粹的思想創造物和關于法的抽象的抽象。其中,各類具有特殊性的法的質的差異已經消失,所剩下的是法的各類特殊表現的共同性的本質。法本身同它的各類特殊表現形式是不同的。法不是感性地存在著的東西,它只作為理性的抽象而存在,具有超時間性和超空間性。法哲學之所以能成為一種關于法的哲學理論,在于它把自己的對象提高到普遍的形式,而撇下各種特定的實存的形式及其質的差異。法哲學的建立必須具備關于法的高度抽象思維條件。只有具備了關于法的高度抽象思維的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條件,才能將法哲學的認識對象提高到真正的普遍形式。當關于法的高度抽象思維的主客觀條件一致時,法哲學便得以開始自己的歷程。法哲學成立的條件之所以是嚴格的,因為它要求將認識從特定的法的感性直觀里超拔出來,從法的表現和具體形式轉入它的本質和普遍形式。抽象的法本身雖然是純粹的思想創造物,但是它的產生不是沒有客觀基礎的。思想的抽象最終來源于客觀存在。關于法的抽象思維根本上是實證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實證法的發展決定了法的抽象思維的客觀性。當作為客觀存在的實證法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就出現了進行高度理論概括的需要。法的客觀存在的各種屬性和聯系構成關于法的抽象思維的。法哲學的存在和發展不外要表現現實法的存在和發展的必然性。抽象的法只是現實法的存在的反映,F實法通過理性的中介,將自己對象化為抽象的法的概念,由自在的法發展到自為的法,由感性的具體形式達到理性的普遍形式。法的客觀存在決定了關于法的思維,同時它又在自己的對象中獲得了升華,存在決定思維的辯證唯物主義將在法哲學中得到充分的印證。抽象的法根源于現實法的存在,同時,它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它本身是主觀化了的客觀存在。相對于人的思維來說,法是一個設定的自在自為的主體,這個主體有其相對獨立的發展過程,需要人們通過理性去認識它。從這種意義上說,人們關于法的認識只是這一自在自為的主體產生的對象。抽象的法的發展表現為人的思維對它的認識。離開它的相對獨立性,離開它的自在自為性,法哲學的進展就會寸步難行。法作為理性的存在具有規定性、多樣性,其規定性和多樣性的展開便反映在人類思維對它的認識過程中。從法的發展過程方面看,法是自在自為的主體,人類思維關于它的認識只是它產生的對象;從人類思維的認識方面看,作為觀念存在的法便成為思維認識的對象,而人類關于它的思維又成為認識主體。法與人類思維關于它的認識形成對立的統一,二者均在各自的對象中得到了印證。法的不同規定的全面展開,是一個由潛在到實在、由自在到自為的發展過程。其中,法的內部矛盾的對立統一起到決定性的作用。法不是由空洞的普遍性所構成。作為特定的客觀實證法的普遍抽象,它本身就是特殊的存在,是一個特殊的類。在法的發展過程中,始終包含有普遍與特殊的對立統一,全體的普遍包含在發展過程的各個環節的特殊之中。法的內在矛盾性是客觀存在的反映。法在其自身的前進中不斷由客觀到主觀,再由主觀回到客觀,表現出否定之否定的辯證發展規律。因此,法哲學所研究的法,不是靜態的單一化的,而是動態的由諸多對立統一的矛盾相互轉化環節構成的系統。確切地說,法哲學所關注的法自身運動,是法漫長的自我表現的進程。在法的運動過程中,人們將發現思維與存在的同一性。法哲學雖然同現實法學相區別,但它并不否定現實法學的意義和成就。在迄今為止的關于法的理論中,階級本質最能顯示法在外在化的過程中的某一歷史階段的現實規定性,實際上也是它的歷史局限性。現實法學的抽象工作盡管是低層次的,但其意義卻是理解完整性的法所不可缺少的。由于法是普遍與特殊的統一,是應然與實然的統一,法就擺脫不了其現實的外在形式。但是,階級關系中法的表現以及關于它的階級本質論在本質上又都屬于現實法學的范疇。時下流行的關于法的理論的積極意義在于恰恰反映了實在法的歷史局限性,它是關于法的不成熟形式的成熟注釋。注釋理論的特點在于將自己面前的事物原本地陳述出來,不需要擺脫事物的外在形式的束縛。注釋理論對于實在法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實在法在發展過程中的每一階段都有特定的質的規定性,因而需要相應的特殊形式為對象的理論來反映。然而,法的本質的展示所需要的遠不止于此。它更需要一種能夠擺脫法的偶然性和特殊性而專注于法的必然性和普遍性的理論。它要撇開法的現實特定階段的質的差異。從法的特殊規定性進入法的普遍規定性,這一任務只能依靠法哲學來完成。由于法哲學與法的普遍規定性為內容,它就具有穩固堅實的基礎,不因實在法的每一歷史階段的變化而改變自己。而現實法學則缺乏自身的規定性,它隨著實在法的歷史進程不斷地徹底否定自我,對法的概念進行一遍又一遍的重新認識。二作為法哲學研究對象的法不同于法。法是主觀設定的客觀存在,是自在自為的。法體現認識主體的意志自由與客觀法則的同一。法不僅客觀存在于每個認識主體之外,而且是不斷自我擴展和演化的。主體只能不斷認識和揭示法的自我運動,而難以窮盡這種自在自為運動的無限性。法力無邊。認識的有限性隨著法的自我運動而逐漸顯示出來。自然法就其本義而言是自在的,而不是自為的。自然法的概念的特定含義是合于自然的法則或秩序。當亞里士多德企圖借助自然法的優強劣弱的規律論證奴隸制的合理性時,他所持自然法的概念便是自在的。自然法是可以直觀的客觀存在,但卻不是理性的存在。自然法的基地是物質的,現象的,而法的基地則是精神的本質的。自然法的規定可以轉化為理性的規定,但是自然法的規定未必都是合乎理性的,從自然法來論證奴隸制或強權即真理,恰恰表現這種自然法概念是原始的和粗俗的。當黑格爾稱自己的法哲學為自然哲學時,他所講的自然法已非原本意義上的自然法概念了。面對物質世界的自然性,意志自由是有限的和外在的,而對于以精神為基地的自然法,意志自由則是無限的和內在的。人們對于自然法則的服從是必然的。一般情況下人們都自覺或更多地不自覺地按照自然法則的安排從事著各種活動。無論是日常的飲食起居還是精神思維方面的活動,人們都在順從著自然要求,盡管有時還沒有認識到這種自然要求的內容是什么。但是,對于法律的服從則不具有這種必然性。人們在不了解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會違反它,即便在明確法律的禁止性規范時也會違反它。因此,對于法律,不能指望在沒有得到自由精神的充分理解時就要求它具有某種權威性,那種只強求人們遵循法律而不愿看到人們對法律品頭論足的作法,實際上是自欺欺人。任何人對法律都有其內心的衡量尺度,人絕不會因為法律有國家的強制力作后盾而畏懼到不會提出疑問的程度。當人們用自身的應然尺度去衡量法律時,法就已經在發生作用了,人們期待的是法律能夠體現人類的權利呼聲,體現人類自我確定的內在的更高權威――法。因此,如何幫助人們正確地運用理性去理解法律而不是回避法律,去認識法律與法的內在關系,這就是法哲學這門科學所要從事的崇高事業。自然法的權威來自人類本性的軟弱,在面臨現實的法律困惑時,一些人必然會尋求簡便而省事的,即轉回自然界,返歸于自然。他們企望通過發現自然法則來說明現實法律的是是非非,他們將自然法同實在法相對立,并力圖從自然法中尋找自己的權利和自由。然而,自然界同人類社會畢竟是不同的兩個世界,自然界的規律本身體現的是現實理性,自然法本身就是有效的,并不因為精神能否把握它而有所變化。而人類共同體的法律則只能以人類理性為基礎。如果不被精神所理解,不被理性所認可,任何法律在道義上都是沒有力量的。人們既可以從自然界找到自然關系中的所謂獨立、自由和平等,也可以從自然界發現優勝劣敗、弱肉強食的規律。返歸自然的人們忘記了一個基本點,即任何權利都只能是法的關系中的權利,自然關系中是沒有權利可言的。如果不把法律作為其自身是一種理性的東西來理解的話,那么在法律之外根本不可能說明為什么法律之所以為法律。法哲學的任務就是要理解法律,追求自然法的人一般是要躲避實在法。對實在法采取簡單的否定態度,是最容易不過的事情了。然而,思維的長處就在于對實存的東西認真地加以思考,運用理性去衡量它。法律只有作為理性的東西來把握才能發現其中的真理性。法哲學并不需要像黑格爾希望的那樣“在現在的十字架中去認識作為薔薇的理性”。法哲學要求理解現實法律,但并不需要同現實法律作妥協和調和。法哲學所要做的事情是指出現實法律的合理成份并找到判斷這種合理性的基本尺度。對于現實法律中的不合乎理性的東西,法哲學不能放棄批判精神。理解不等于妥協。理解只是為了端正態度,正確地判斷是非曲直。法哲學如果能夠不僅為人們理解現實法律提供幫助,而且能夠為現實法律自身提供理性的尺度的話,那就是最理想不過的了。不過這種理論至今還未出現過。關于教導世界應該怎樣,無論如何哲學總是來得太遲。這一點不幸被黑格爾言中了。在現實世界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法律,不僅不同國家的法律之間存在著分歧,就是同一國家的法律之間也存在著分歧。這種情況不能不引起人們的注意,使人們感覺到法律并不是絕對的東西。至少在發生分歧的法律之間,一定有某種普遍性在同特殊性作斗爭。僅此一點,就足以使人們相信,源出于人類的法律對于思維來說具有相對性。由人制定的法律同自然規律不同,一定要受到人類理性的制約。再好的法律也只能出自于理性,而不可能出于自然或其他權威的命令。從理性出發,而不是從自然出發,來認識法律,這是唯一正確可行的認識途徑。一般說來,法律是法的定在。法在其自身運動中不斷外在化為法律。法是法律的應然,法律則是法的實然。由法轉化為法律,是法的實然化過程,由法律向法轉化,則是法律的應然化過程。法律之所以是合法的,就在于它趨同法。法之所以是真實的,就在于它不斷在法律的現實形式中找到自己的定在。法的實然化同法律的應然化是同一過程中的雙向運動。[1]法的實然化和法律的應然化一般來說都具有必然性。法只有在法律中找到定在,才能具有明確的規定性。法律只有努力去趨同于法,才能具備自身的價值。但是,在法和法律的相互轉化中又存在著或然性。法和法律相互轉化的或然性決定了二者并非總是一致的,同時也決定了關于它們的認識和實踐是一個漫長而復雜的過程。黑格爾說過:“法律是自在地是法的東西而被設定在它的客觀定在中!边@就是說,為了提供于意識,思想把它明確規定,并作為法的東西和有效的東西予以公布。通過這種規定。法就成為一般的實定法。[2]黑格爾此言是就法同法律的相互轉化的必然性而言的。這里,它們相互轉化的或然性是被排除在外的。

        三關于法的對象,筆者贊成黑格爾為這門確立的傳統。這就是辯證法的傳統。法哲學不僅要研究法的概念及其形態,還要研究它的運動。法哲學應該以法的概念及其現實化為對象,也就是以法的運動過程為對象,黑格爾將法的運動稱為法的理念,為的是將它同那貫穿宇宙萬物的所謂“絕對精神”相聯系。黑格爾法哲學的唯心主義和神秘主義并不妨礙其中辨證法思想的光輝。將法作為思想來把握,這并非唯心主義之所在。法哲學如果不能將法作為思想來把握就同現實法學沒有根本區別,F實法學就是將法作為實在法來把握,作為實存的東西來把握。它注重的是法的物質方面而不是法的精神方面。法哲學則不僅看到法的外在形式,而且要找出其中的思想。這就要求認知法的概念的運動過程中的內在性。將法作為思想來把握,需要將法的運動視為合乎理性的思想發展過程。法的概念從一個環節進入另一個環節,有其思想發展的邏輯必然性。法哲學之所以是一門科學,就在于它依靠邏輯來揭示法的思想發展規律。法哲學可以說是一門關于法的邏輯科學。它對有關的每一個概念、范疇及其運動形式都要作嚴格的邏輯考察。法哲學所依據的不是一般的形式邏輯。它所依據的主要是抽象邏輯是辯證法。法哲學所要揭示的每一個概念的發展變化都體現辯證法的力量。在法的概念的全部運動過程中自始至終都貫穿了辯證法的精神。因而法哲學也可以說是關于法的概念發展的辯證法學。法的概念的發展必然要受到外在客觀條件的制約,受到的現實關系的。關于法概念發展同物質條件的關系這方面的內容,屬于現實法學或注釋法學的研究范圍。法哲學所要研究的應該是法的概念發展的內在關系即其自身的內容。這方面的內容只能是精神的。因而,法哲學研究容易招來唯心主義之嫌。這種情況的出現是在所難免的。因為人們的思維未必總是能夠深入到人類事物的精神本性中去。更何況在當今世界,那種只講法的物質關系而不許研究法的精神關系的庸俗唯物論者大有人在。法哲學必須從共同體的邏輯形成開始。法律共同體的邏輯形成只能以某種形式的契約論為基礎。而任何一種社會契約論又都必然是從自由意志的平等關系出發的。所以法哲學不能不溯源于自由意志的性質,自由意志在關系中的原始狀態以及促成自由意志相互聯合起來組成法律共同體的必然性要求。在人類法律共同體出現以前,人是作為孤立的主體存在的。這時候,人與人之間沒有穩定持續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法律關系。人與人之間所能發生的一切關系都只能是自然的關系。自然關系是本能關系,是受本能支配的被動關系。法律關系則是意志關系,是以意志為基礎的主動關系。意志的本質是自由的。意志不僅是主體自我意識到的自由,而且是可以區分的自由。意識與意識相互對待的前提在于彼此意識到對方的自由。因此,作為意志關系的法律關系區別于作為本能關系的自然關系。自然關系中的弱肉強食、優勝劣汰的法則不能作為法律關系的基礎,法律關系的基礎在于彼此對待的自由意志的平等性。自然關系中的人只是自在的人,還不是自為的人。確切地說,處在自然關系中的人只能稱之為原始人,他還未經過意識的加工。他只是作為自然的創造物存在著,還沒有意識到自己是“人”,沒有意識到自由意志的特性。在自然關系中自我意識的人格是殘缺不全的,人不是在同動物相對待時成為“人”的,人是在同人相對待時成為“人”。人格只有在意志彼此之間通過某種形式相互承認之后才得以成立。在意志還沒有意識到自己的存在和他人的存在時,意志本身是不具備人格的。當意志意識到自己的自由和他人的自由且彼此相互承認時,意志才開始具備人格。我們說意志在本質上是自由的,只是就意志的一般屬性而言,意志只有當它意識到這種自由時,才可以說是自由的?鬃又v從心所欲,仁者愛人。孟子講人有四端求其良心,這些都是意志自由的普遍性的高度體現。處于自然關系中的人注定要擺脫自然關系而步入法律關系。這是由人的意志屬性和人的特性所決定的。在自然關系中的人還沒有獲得實體性。自然關系中的人還沒有真正作為單個的人彼此對待。只有在意志意識到自由平等對待時,人才能真正作為單個的人存在。進入法律關系的人才能獲得實體性。獲得實體性的人同時也是具備人格的人。對于人類擺脫自然關系進入法律關系,可以進行兩方面的考察。一方面是邏輯的考察,另一方面是歷史的考察。就法的發展而言,邏輯的發展同歷史的發展未必總是一致的。對于法哲學來說,邏輯發展更能揭示法的本質屬性。時下流行的的基本缺陷之一是在還沒有了解法的邏輯形成過程以前就直接進入法的歷史發展的考察。結果是容易迷失方向,犯邏輯混亂的錯誤。法的邏輯發展的考察成為法哲學研究的基本任務。自從人類擺脫自然關系進入法律關系,法的邏輯發展便已經開始了。法的邏輯發展過程的本質就是意識的自我意識過程。這一過程在本質上是精神的,而不是物質的,盡管還是以物質為基礎的。換言之,法的邏輯形成是主體的自我設計,是主觀對自我的客觀發展的認識過程。但意識的自我意識過程并不是隨心所欲的。其中充滿了歷史的必然性,它是對主體在客觀世界的地位的再認識。這種對客觀的歷史反映還將回歸于客觀,并用以改造客觀。主觀與客觀的相互轉化體現了法的邏輯發展與歷史發展的同一性。實際上,法哲學所要研究的就是在法的各個環節上主觀與客觀之間的相互轉化過程,并以此揭示法的發展規律。四法哲學研究是以法同法律相區別為基礎。法律是法的定在。而法則是法律的靈魂。法的根本標志在于它的精神特性。法首先是作為觀念的東西存在的,然后逐漸實在化和現實化。作為觀念的法,固然有物質基礎和客觀環境的影響,但其本身則主要是精神的。在法的概念中,核心內容就是人權。作為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法也就是人權法。法不過是人權在法律意義上的表述。當人權作為應然權利停留在精神世界中的時候,它就是法的概念,它就是處于主觀階段的法。當精神世界涌動不安地尋求主體的權利的時候,法便成為精神的永不滿足和欲速不達的目標。人權從應然權利向法定權利和實有權利的轉化,便是法的實定化和現實化的過程。就法的精神內容而言,確切地說,就是人權法,法哲學就是關于人權的哲學。為了使人們能夠顧名思義地明了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法哲學的全稱應該是“人權法哲學”。法就是關于人權的觀念以及這種觀念的現實化過程。法是主體對客觀事物洞察后由主觀設定并進而在客觀事物中定在的。當主體對自己的客觀地位再認識的時候,意識便形成有關人權的觀念即法的概念。法的產生表明意識的覺醒,人類從進入法即人權觀念的階段時,開始擺脫蒙昧的自然狀態和自然關系。當人類開始對自己的現實處境感到不滿而渴求人權時,法便出現了。進一步說,作為人權觀念的法是主體對人類法律共同體的洞察。作為人權觀念的法內在于人類法律共同體中。當人們用人權來衡量實定法即法律時,就已經在用法這一準繩來作判斷了。人權的法度性和法象性的統一便是法的主觀與客觀的統一。實定法在總體上是否合法,關鍵要看它是否合于人權的要求和規定。合于人權,便是合法的,違反人權的,便是違法的。這就是法哲學所要揭示的簡明道理。人權法的性質既不單純是主觀的,也不單純是客觀的。許多思想家曾經力圖將人權歸結為自然的權利。他們從自然權利來論證人權的客觀性,從自然權利來推導人權的永恒性。當他們將人權奠基在自然法之上時,實際上已經將人權等同于純客觀的事物。這種客觀主義的人權觀念完全忽視了人權的主觀性質。根據客觀主義人權觀,人權似乎首先存在于自然界之中,存在于人類歷史的原始盡頭。在地球上第一次出現人的時候,人權就已經出現了。客觀主義者總是將人權首先看成客觀存在著的東西,然后才反映到主觀世界中,其實,客觀世界只不過是為人權觀的形成提供了零星的自身缺乏必然聯系的材料而已。人權如果已經是客觀存在著的東西的話,那么精神還有什么不滿足的理由呢?精神之所以追尋自己的權利,就是因為它在客觀世界中還沒有存在,人權只能首先作為精神的事物形成于主觀世界,而且它的形成正是由于精神對客觀世界的不滿所造成的?陀^主義者忽略了作為人權的法的自在自為的發展過程。人權只有作為自我意識的權利來對待時才具有真實的意義。人權是在人類進入法律共同體時產生的,以后便不斷豐富和擴大。在法律共同體中,當彼此對待的自由意志意識它們的平等性時,作為法的人權便出現了。人權法始終存在于應然權利(主觀權利)和實然權利(法定權利和實有權利)的狀態中。人權法是從精神世界中的應然權利不斷向客觀世界的法定權利和實有權利轉化的。在人權法的發展過程中,又不斷地在諸多環節上呈現出主觀與客觀的相互轉化。因此,人權從應然狀態進入實然狀態,便是法的邏輯發展與歷史發展的同一性的表現。就邏輯發展過程而言,人權首先停留在主觀世界之中,就現實歷史發展過程而言,人權在法律共同體的歷史的早期,也主要是停留在主觀世界之中。隨著人類法律共同體的歷史發展,人權便逐漸地走出主觀世界步入客觀世界。學術界普遍認為人權(不分應然權利與實然權利)產生于歐洲文藝復興乃至資產階級革命時期。這種觀點的錯誤恰恰在于忽視了人權的邏輯和歷史發展的同一性,忽視了法的自在自為性。關于人權的實然狀態估且不論的話,即便是處于應然狀態的人權也是在人類進入法律共同體時就出現了。人權的產生無論在西方還是在,都不是近代的事情。早在人類文明史的古代的早期階段,人權觀便已經出現了。[3]作為法的人權從一開始就是單個的意識與共同體權力相抗衡的權利。人權的抵抗性最能突地反映出法的權威性。彼此平等對待的單個意識面臨強大的公共權力異化的結果,必然會鑄造自己的盾牌,這就是人權。人權從一開始就是與公共權力相對應的,無論就國內法領域來看,還是從國際法領域來看,都是如此。當弱小的單個意識在強大的公共權力的壓迫下忍無可忍的時候,就會或獨立地或聯合起來使自己的抵抗權。抵抗權是人權的最終防線,也是法的權威的最堅實的堡壘。在人權的抵抗性中,便產生了惡法非法的,即法哲學的核心的論辯。作為法的人權雖然產生于精神世界,但它從最初就注定要沖向外面的世界。作為法的人權與作為人權的法雖然由于從不同角度看問題而存在些微差別,但它們自始至終都是同一個具有自在自為性的主體。單個的孤立的意識只不過是這一主體借以棲身的客棧。它只是在其中作短暫的停留便接著向下一站走去。它決定超越每個人的意識能力和每代人的意識能力。它終將沿著人類歷史的長河順流而下走向遙不可測的遠方。就人類歷史發展而言,法的永恒性也就是人權的永恒性。法與人權同在,從而與人類歷史同在。人權的永恒性便存在于精神對人類歷史的無限期望中。當主觀與客觀的條件都成熟時,人類意識會深入到法的精神本性中去努力達到人權的理想境界。人權法將為法哲學的發展鋪設一條通往人類理想的精神之路。
        [1] 關于法的應然性與實然性,請參閱杜鋼建《論主義法的應然性與實然性的統一》載《人民大學學報》1988年第4期。[2] 《法原理》第211節。[3] 關于人權思想產生的時間,參閱杜鋼建《關于人權的若干問題》,載于《浙江學刊》199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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