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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個人、群體和人類的主體性
一、個人主體性和群體主體性
??個人和群體都可以是一種主體性的存在。在由個人組成的群體中,個人主體性和群體主體性存在著相互依存而又相互對立的關系。德國人本主義哲學家費爾巴哈十分重視個人和群體的統(tǒng)一。他說:“孤立的,個別的人,不管是作為道德實體或作為思維實體,都未具備人的本質。人的本質只是包含在團體之中,包含在人與人的統(tǒng)一之中,但是這個統(tǒng)一只是建立在‘自我’和‘你’的區(qū)別的實在性上面的。”“真理和完善只是各個本質上相同的實體的結合和統(tǒng)一。哲學最高和最后的原則,因此就是人與人的統(tǒng)一!彼f的“團體”可以理解為社會,人與團體的關系表明人在本質上是社會性的存在。
??就主體性而言,群體與個人的關系,可因其主導方面的不同而分成兩種類型:(1)以群體為中心的群體和個人主體性的關系;(2)以個人為中心的個人和群體主體性的關系。
??第一種類型:以群體為中心的群體和個人主體性的關系。在這種關系中,作為主導的觀念而被強調的是:群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在群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發(fā)生沖突時,個人利益應當服從群體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即集體的主體性取代了個人的主體性。
??在強化的群體觀念支配下,個人觀念相對被弱化,由此可能產生不同的后果。如果群體中的個人保持著足夠的主體性,在群體整合個人的力量時,強化群體主體觀念,以便實現這種力量的整合,會產生較好的群體效應,實現群體應有的功能。如果由于過分強調群體,以致壓抑甚至犧牲了個人的主體性,在這樣的基礎上是很難實現群體的力量整合的,因為群體力量的整合需要借助于個人主體性的努力。在個人主體性被壓抑或犧牲的條件下,即使勉強實現了群體的力量整合,也會是弱的整合,而不會是強的整合。有時可能暫時形成看似強勢的群體力量整合,但由于群體內部對個人主體性的壓抑,不斷削弱群體內在的力量,最終也會使之轉化為弱勢群體。
??人在本性上似乎既是合群的又是不合群的,合群的一面使他在群體中不再感到孤獨,他在群體中滿足了人際交往的需要,獲得某種安全感以及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尊重等等。但在群體壓抑個人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使人成為個性泯滅的群體之一員,甚至僅僅是茫茫人海中的一滴水時,孤獨感又會彌漫他的心頭,并且很可能更樂于守住一份還有幾分主體感的孤獨。作為人群共同體的民族或國家,在與其成員的關系中都存在著這類問題,解決好群體與個人的矛盾,不論對群體抑或對個人都是極其重要的。
??國家的統(tǒng)一、穩(wěn)定、強盛和繁榮,無疑是生活于其中的每個公民的利益的根本保證。因此,維護國家的穩(wěn)定和統(tǒng)一,增進國家的強盛和繁榮,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國家實力的增強應當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使人的個性得到盡可能全面的發(fā)展,實現其應有的主體性。
??德國哲學家黑格爾說:“一個民族的國家制度必須體現這一民族對自己權利和地位的感情”。如果國家不以人民為目的,而使國家本身成為目的,把人民變成實現這種目的的純粹的手段或工具,就會窒息人的個性和主體性,成為對于人來說異化了的存在。這時,人們就會抵制過度泛濫的國家的主體性,發(fā)展起新的健康合理的群體主體性,以改良、改革或革命的方式重建能與公民的個人主體性相協調的國家這種社會群體的主體性。歷史證明,以群體為中心的群體和個人關系的保持,是以維護必要的個人主體性為前提的;如果破壞了這種前提,就必然會導致這種群體和個人關系的瓦解。
??第二種類型:以個人為中心的個人和群體主體性的關系。在這種關系中,首要的價值是個人及其自由即主體性的價值。群體的存在以保障個人權益和促進個人發(fā)展為目的。個人的主體性成為這種群體的主導因素,群體所包含的個人越多,整體就越由于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作用而多變和不確定。個人的主體性總的說來是群體中積極的力量,但這種主體性的自由發(fā)揮也不無濫用的危險,然而從整體上講,其利遠遠大于其弊。
??英國學者克萊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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