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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對企業商品包裝著作權侵權的防范
論文摘要:包裝是商品的外衣,美化商品的包裝并利用商品包裝刺激消費者對商品的購買或消費欲望是市場環境下企業的必然選擇。為了美化商品的包裝,企業會在商品的包裝上使用自行設計或者委托他人設計的圖片作品,這就涉及到所利用的圖片作品的著作權問題。本文的案例是一起商品包裝物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圖片作品而被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的案例。作者在該案例的基礎上分析了著作權侵權的認定、委托設計包裝過程中的侵權責任主體以及著作權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等問題。通過這些分析,可以讓企業認識到在制作、使用商品包裝的過程中如何防范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風險,在出現著作權侵權的情況下,應當采取哪些措施有效的降低賠償數額、減少因賠償而產生的損失。
論文關鍵詞:包裝侵權 圖片 著作權 侵權賠償
一、據以研究的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年中秋節前夕,被告北京某知名月餅生產企業D(以下簡稱“D企業”)為了更好的銷售月餅,與四川成都某設計公司M(以下簡稱“M公司”)簽署了一份月餅包裝盒的購銷合同,由M公司按照D企業的設計要求為D企業設計并制作月餅禮盒的包裝。除相關交易條款外,雙方在合同中就設計的包圖案作品可能產生的著作權侵權責任作了如下約定:“如果所設計的包裝出現侵犯第三人知識產權情形的,責任由M公司承擔”。
很快,月餅禮盒包裝由M公司設計完成。該包裝的主題為“老北京”,包裝正面使用了7幅反映老北京特色的圖片,如京劇臉譜、老北京四合院、沙燕風箏等,每幅圖片還配以文字說明,目的是介紹老北京文化,宣傳老北京的一些傳統藝術或工藝形式,同時也突出體現了企業和企業產品的北京特色。
月餅銷售后,原告北京某民間傳統工藝品制作者B先生從月餅的包裝上發現了一幅圖片。該圖片是B先生對自己制作的某傳統工藝品拍攝后放到自己開通的工藝品銷售網站上的。B先生看到自己的圖片被用于D企業的月餅包裝上之后,認為D企業侵犯了自己對圖片作品的著作權,在與D企業協商賠償數額未果后,訴至北京市某區法院,要求D企業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共計53萬元。
B先生要求賠償損失的計算依據是:D企業在北京有106家銷售門店,假設每家門店銷售涉案包裝的月餅200盒,每盒月餅的售價是150元,假設每個門店通過該款包裝的月餅獲利1萬元,那么D企業的侵權獲利是106萬元,他主張其中的一半,就是53萬元。B先生就其53萬元的賠償請求提供了一張購買D企業涉案包裝月餅的發票,其所稱的銷售數量和侵權獲利依據的是自己的判斷和大概的估算。
D企業在答辯意見中稱:D企業是北京的知名企業,其品牌經營多年,并且多年多次獲得北京相關部門頒發的榮譽證書,充分證明其品牌價值和所生產的月餅在消費者中的認可度。D企業在多年的經營過程中,不斷通過品牌推廣、門店鋪設、駐店銷售等多種方式來促進產品的銷售,因此,D企業的產品銷售量與企業的品牌價值、銷售渠道以及企業商品在消費者中的認可度高度相關,而與涉案包裝的關聯性不大。在證據方面,D企業除出具了與企業品牌價值相關的各種榮譽證書外,還出具了大量的圖片對比證據,用以證明涉案圖片在涉案包裝上的作用微乎其微、可以忽略不計的。D企業認為,原告并未提供因原告侵權而產生損失的證據,也不能確定被告因圖片使用的獲利情況,單憑估算而得出的數據不能作為侵權賠償的依據。所以,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案件處理結果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根據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確認了原告對涉案圖片的著作權,同時也確認被告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原告的圖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但對于賠償數額,法院認為原告提出的賠償標準過高,最終在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性質、涉案作品的使用方式、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各方面的因素之后,判決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萬元,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一)未經許可在商品包裝上使用他人圖片作品構成侵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攝影作品屬于受著作權法律保護、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攝影作品的權利人享有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在內的著作人身權,也享有包括復制權、發行權等在內的著作財產權。著作權人有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獲得報酬,他人未經許可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的,構成對著作權人著作權的侵犯。
在本案中,原告B先生自己創作了傳統民間工藝作品并且將該傳統民間工藝品拍攝為照片。B先生不但對自己所創作的傳統民間工藝品享有著作權,對自己所拍攝的具有獨創性的照片也享有著作權。他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圖片作品的行為,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情形的,即構成對B先生著作權的侵犯。而被告D企業委托成都M公司設計的商品包裝上使用了B先生的圖片并且未經B先生許可,其行為無論是否存在故意都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
(二)委托設計包裝物的侵權責任主體
在該案中,D企業是通過包裝的設計購銷合同委托成都M公司為其設計制作月餅包裝盒的。在包裝盒的設計過程中,D企業對包裝盒的設計風格提出了要求,成都M公司按照D企業對包裝設計風格的要求進行包裝盒的設計和制作。兩者之間的合同雖然是包裝盒的購銷合同,但是,實質上雙方之間的關系既包括委托設計關系,也包括包裝物的買賣關系。
對于委托創作中的侵權責任主體,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委托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權的,由委托人、受托人承擔侵權責任。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不能對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據該條款免除當事人的侵權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該案中的被告D企業和成都M公司均是著作權侵權的責任主體。原告既可以選擇將兩家企業作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可以基于訴訟便利、執行便利以及可執行能力等方面的考慮而只將D企業作為被告。雖然D企業與M公司在合同中約定侵權責任由成都M公司承擔,但是,這并不影響D企業作為委托方和包裝物的實際使用方對著作權人的侵權責任。所以,原告將D企業作為被告,D企業也不能以其與M公司之間的約定來進行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抗辯。當然,D企業可以在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之后根據其與M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向M公司追償。
對于法院來講,在確定本案的訴訟當事人時,也可以基于上述法律規定和原告方的選擇只將D企業作為案件的被告,而不追加M公司為共同被告。
(三)圖片作品著作權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
在確認了涉案圖片確實屬于原告作品的情況下,D企業未經許可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原告圖片的行為確實構成侵犯原告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所以,本案的焦點不是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而是如何確定侵權賠償數額的問題。下面結合本案以及著作權侵權賠償的相關規定討論本案中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
1.確定著作權侵權賠償數額的法律依據
關于著作權侵權賠償的數額,我國《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根據上述規定,確定著作權侵權賠償的數額需要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兩個具體的數額,如果這兩個具體的數額無法確定,則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在5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為了增加實際確定賠償數額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權利人實際損失以及賠償數額的確定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復制品發行減少量或者侵權復制品銷售量與權利人發行該復制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發行減少量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復制品市場銷售量確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49條第2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綜合確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第37條規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可以采取下面方法:(1)以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為賠償數額;(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為賠償數額;(3)國家規定有付酬標準的,按付酬標準的2-5倍計算賠償數額。侵權人除了應賠償被侵權人上述損失外,還應承擔著作權人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以上規定都是確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法律依據。
2.該案中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
根據上述確定侵權賠償數額的規定,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要確定本案中被告具體的侵權賠償數額應該先明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原告能否按照實際損失要求賠償。根據前述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復制品發行減少量或者侵權復制品銷售量與權利人發行該復制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發行減少量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復制品市場銷售量確定。而在該案中,原告的圖片屬于非商業使用圖片,被告的使用并不會影響其圖片的商業價值或者減少其圖片的商業使用數量。即使說原告的圖片宣傳的是原告所創作的傳統工藝作品,并因此具有商業價值,圖片所具有的商業價值也屬于對其傳統工藝作品銷售的商業價值,而被告D企業銷售的是月餅,是一種食品,其銷售和原告的傳統工藝作品的銷售不具有競爭關系,所以,被告的使用不會造成原告傳統工藝作品銷售數量的減少,因而也不會給原告造成損失。
綜上,被告對涉案圖片的使用行為并沒有給原告造成損失,相反,被告對原告的傳統工藝作品配以文字在商品包裝上的介紹,還會對原告的傳統工藝制品產生宣傳和推廣的作用。所以,無論是對于老北京傳統民間工藝的保護,還是對原告所進行的傳統手工藝品經營和銷售都具有積極作用,而不會給原告造成損失。所以,原告不能以自己的實際損失為根據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2)原告能否按照被告的違法所得確定賠償數額。根據《著作權法》第49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在適用該規定時,需要明確以下兩個問題:
首先,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權利人賠償的前提條件是權利人因侵權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存在損失,只是實際損失難以計算。沒有損失和實際損失難以計算是兩種情況。如果權利人并沒有實際損失,原則上是不能適用該條款確定賠償數額。
其次,侵權人的所得和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也不是一個概念,不能用侵權人的“所得”代替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被告的所得是其全部經營要素產生的經營成果,其合法所得應該受到法律保護,而不能作為侵權賠償的計算基礎。所以,原告如果以自己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為由要求按照被告的違法所得作為賠償依據,需要首先在被告的所得中確定哪些所得屬于“違法所得”。而這些不但要準確的確定被告涉案商品的銷售數量、銷售利潤,還需要確定涉案包裝在涉案商品銷售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所應該分擔的利潤份額。
被告作為一個有著悠久歷史的老字號企業,品牌價值、銷售渠道、質量保證以及消費者認可程度等因素都是影響其銷售額和銷售利潤的重要因素。被告的獲利與其上述諸多生產經營要素相關,與商品包裝的某一個簡單設計元素具有多大的關聯性,這是原告、被告以及法院都無法準確確定的。在無法確定被告通過使用原告的圖片獲利多少的情況下,原告無法主張將被告的獲利作為對其著作權侵權的賠償依據。原告僅僅基于對被告獲利情況的大概估算來要求賠償就更無法獲得法院的支持了。
(3)原告只能獲得合理使用費支持。根據上述分析,原告按照自己的實際損失和被告的違法所得來確定賠償數額的訴訟請求是無法獲得支持的。在侵權行為確實存在的情況下,法院應當并且只能依據作品合理使用費的標準確定被告侵權的賠償數額。這也正是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的理由。
三、該案對企業包裝物設計和使用的借鑒意義
該案對于商品的生產企業、包裝企業以及商品包裝的設計企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在商品包裝上使用他人圖片應防止出現著作權侵權
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商品之間的競爭除了品質、質量的競爭之外,商品包裝在實現商品銷售的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也日漸重要。好的包裝可以提升消費者對商品的關注度、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欲望。因此,為了美化自己的商品,為了使消費者產生對所包裝的商品的好感、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欲望,商家需要在商品的包裝設計上花費很大的功夫。商品的包裝物上通常會涉及很多圖片、繪畫、照片等作品的應用。這些圖片、繪畫或者照片作品的應用就會涉及對相關作品上已經產生和存在的著作權的界定和尊重問題。
本文所討論的案例提醒商品包裝的使用企業以及為他人商品提供包裝或者包裝設計的主體,在使用和設計商品包裝時,對包裝上所應用的圖片應該進行嚴格的審查,除自己享有著作權或者確認不存在其他著作權主體的情形外,凡可能涉及他人著作權的,應該事先獲得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如果由于無法獲得作者的身份信息而不能及時與著作權人取得聯系的,應該盡量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或者一些商業組織如專業的商業圖片庫取得聯系并通過他們獲得圖片的使用權。這樣就可以有效地避免著作權侵權風險。
(二)商品包裝上出現圖片侵權之后的處理
雖然商品包裝物的設計和應用企業應當盡可能謹慎的使用各種圖片作品作為自己商品包裝物的構成部分,盡量避免發生對他人作品著作權的侵犯。但是,由于設計過程中信息獲取的某些盲點或者不充分,相關企業仍然有可能出現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權的情形。該案例對于商品的設計和使用企業的另一個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就是:如果因為未經嚴格審查包裝上的圖片來源而侵犯他人著作權,并因此而被著作權人提出巨額賠償要求時,侵權企業也不需要過分緊張。只要充分準備相關證據弱化侵權圖片在涉案包裝、涉案商品銷售上的作用就可以有效降低賠償的數額,防止不必要的賠償損失。
四、結語
在我國著作權保護法律制度日臻完善的今天,著作權人的權利意識和維權意識都有了極大的提高,著作權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打擊侵權行為的途徑也得到有效拓展。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在設計、使用商品包裝或者委托他人進行商品包裝、設計商品包裝的過程中,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權、被著作權人提起侵權賠償的風險大大提高。提高對他人作品著作權的尊重和保護意識,這是企業預防出現商品包裝侵權的根本途徑。而出現商品包裝侵權之后進行積極、科學的應對則是相關企業事后降低侵權賠償損失的重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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