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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回責原則
摘要:有關著作權的精神損害賠償我國相關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首先要解決其回責原則的題目。著作權精神損害賠償中的回責原則主要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于爭議較大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可以做適當的限制,以全面平衡各方利益。關鍵詞:著作權 精神損害賠償 回責原則
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 in Spirit Damage Compensation for Copyright Violation
Abstract: There are not clear prescribe in our laws about spirit damage compensation for copyright violation. The first, we should resolve the 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 The doctrine of liability for faults is general applied in spirit damage compensation for copyright violation, the no-fault liability should be limited properly in order to balance each behalf.
Key words: copyright; spirit damage compensation; 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
著作權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對著作權侵權行為能否造成精神損害,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題目,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本文在對著作權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和實踐進行的基礎上,著重對確定著作權精神損害賠償的回責原則提出一點建議,以期促進對權利人精神權利的保護。
一、明確著作權精神損害賠償迫在眉睫
精神損害賠償是民事主體因其人身權利或特定財產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時,要求侵害人通過財產賠償等對其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損害賠償始于古羅馬法時期,在近代資本主義商品中得以完善,現已形成一種世界通行的民事權利救濟制度。它一方面可以使受害人得到心理上的撫慰,消除或抵消因侵權遭受的精神痛苦,彌補其受到的精神利益損失;另一方面,通過對加害人課以一定的物質形式和非物質形式的負擔,達到懲罰加害人和社會公眾的目的。
對侵犯著作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主要是指侵犯著作權中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我國《民法通則》和《著作權法》沒有明確規定著作權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題目!吨鳈喾ā返46條規定的侵犯著作人身權的民事責任中,雖有“停止侵害、消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但此處的“賠償損失”是否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尚不明確。盡管如此,我們還是可以在《民法通則》中找到著作權精神損害賠償的理論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睆拇藯l可以推定,當著作權中的精神權利受到侵害時,侵害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睹穹ㄍ▌t》第120條確立了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此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贝藯l列舉式的規定使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甚為狹窄,排除了著作權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頒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題目的解釋》中也沒有提及知識產權精神損害賠償,更別說著作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了。
實在,筆者以為,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侵犯著作人身權的題目,有的已經使用了精神損害賠償對權利人進行保護。如在吳冠中訴被告上海朵云軒、香港永城古玩拍賣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中,兩被告聯合在香港拍賣出售了一幅假冒其署名的畫,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函中表示:“……賠償損失的范圍和數額,應根據原告因侵權行為受到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的全部實際損失,以及本案的綜合情況予以確定。”[1](P159)最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判令各被告共同賠償原告損失73000元人民幣。[2](P14)這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權侵權中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像這樣的典型案例在精神文明高度發達的21世紀,的確不勝枚舉。然而我們的立法卻明顯滯后于現實,著作權侵權的相關規定在《著作權法》中有所列舉,但是有關侵犯著作人身權能否提起、如何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我們的法律都沒有給大家一個明確的解釋。因此,筆者以為應盡快在法律中明確規定著作權精神損害賠償的內容,但是這涉及到很多理論與技術上的題目,由于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引用于著作權中勢必會產生公眾利益與私人權利的沖突,這種沖突如何解決也是我們不得不斟酌的困難。在解決這些題目之前有一個急待確定的題目,那就是確定著作權精神損害賠償的回責原則。
二、著作權侵權精神損害賠償中一個亟待解決的題目——確定著作權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回責原則
正確處理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最為關鍵的題目之一就是要把握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回責原則;刎熢瓌t是民事侵權行為法及其理論的重要核心,也是人民法院審判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的基本準則。在著作權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法律規定及理論不盡完備的情況下,正確地把握和發揮其回責原則的功能,尤為重要。
民事侵權回責原則,是指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確定侵權人對自己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回責,是指以何種根據使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即是以侵權人的過錯還是以損害結果或是以公平原則作為標準,使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刎熢瓌t不同于賠償原則,前者解決以何根據承擔責任,后者是責任確定后解決怎樣進行賠償題目。
根據我國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基本理論,民事侵權基本的回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表現。題目的關鍵是上述回責原則是否適用于著作權精神損害賠償的糾紛案件, 此種侵權案件是否具有有別于其他侵權案件的獨立的新的回責原則。當前在著作權審判實踐中及在著作權法律理論中,對此沒有明確的定論。這關系到我國民法、著作權法的嚴厲執行,著作權案件的正確處理, 并已成為審判實踐中一個亟待研究解決的重要題目。
著作權精神損害賠償屬于著作權侵權的次侵權形式,但它也有自己的回責原則。眾所周知,著作權具有民事權利最一般的特征,然而它較物權、債權等一般民事權利確有其特殊性。著作人身權也與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權有所不同,如發表權是屬于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身權交錯領域里的權能,這些特殊性決定了著作權精神損害賠償的特殊地位,因此回責原則也應有所不同。
三、過錯責任原則及過錯推定原則在著作權精神損害賠償中的適用
(一)過錯原則的適用
所謂過錯責任,即根據加害行為人主管心理上的故意和過失之有無決定責任之成立。加害行為人有過錯,其侵權行為構成侵權責任;加害行為人無過錯,其侵權行為并不構成侵權責任。過錯責任的作用在于使加害人之侵害行為有可回責性。[3](P169)
過錯責任在民事責任中的采用,是人類理性的結果,也是對人格尊重的結果。最初,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依據加害結果主義原則,即僅依加害人的行為,不論其是否有心理上的故意或過失,使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近代民法的三大理論支柱之一,就是過錯責任原則,即行為人僅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這一點,充分體現于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及其判例之中。而且,在德國民法典明確規定非財產損害賠償后,其在非財產損害賠償責任中,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此意義上,過錯責任原則顯然可以稱為責任構成最重要的依據。固然在民法中,有過錯推定責任,但其還是依據行為人主觀心理上的故意或過失判定責任的構成,只不過其提供證據的義務被轉換于加害人而已。
過錯責任在著作權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責任中主要適用于以下兩個方面:其一,決定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在此階段,針對著作權一般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責任,均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即推定加害行為人是否有違反留意義務的心里狀態,被判定的主體只應是加害行為人而非受害人。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精神損害的侵權行為有兩類:一是不法過錯侵害他人人格權益等造成精神損害的,二是以違反善良風俗方式加害他人的。這兩類侵權行為假如成立侵權責任,必須有侵權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應當留意的是,無論是故意或過失,均可作為這兩類行為構成侵權責任的回責性要件。其二,限制精神損害賠償范圍。依據過失相抵原則,在受害人有過失時,可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此時,考察的是加害人的過失和受害人的過失并對兩者進行比較。
過錯責任原則要求把過錯作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而不是把過錯作為確定賠償范圍的依據。假如將過錯責任原則作為確定賠償范圍的依據,就不能使受害人的損失完全得到補償或者使受害人得到不當收進,而不利于保護公民的正當權益。正是由于過錯責任原則的這種地位和作用,才使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具有補償受害人損失,懲罰侵權行為人違法行為這種雙重性質。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應當把握以下要點:
1、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四個,即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2、在一般情況下,應當把過錯作為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根據,而不是作為確定賠償范圍的根據。刑法中的罪過程度可能決定量刑的高低;民法中的過錯程度一般不作為確定賠償責任的根據。只有在某些過失案件中,區分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才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具有意義。
3、當過錯出現在幾個當事人之間時,侵權行為人一般只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具有共同過錯的共同侵權行為人對外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內則按各自的過錯按比例分擔責任。如著作權人對造成的損害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侵權行為人無過錯的(此種案例幾乎沒有),行為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混合過錯中雙方當事人各有過錯,侵權人只對自己的過錯負責,對因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案例也極少)。
4、舉證責任由受害人負擔。例如,甲侵犯乙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乙的精神利益受到損害,使乙不能完全支配自己對作品的身份利益, 乙作為受害人, 應在提起訴訟時, 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加以證實。人民法院可依職權原則調查證據。在受害人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人民法院又采集不到充分的證據證實受害人主張的事實時,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應當留意在一定條件下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 不能將應由侵權行為人負擔的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顛倒)由受害人承擔, 從而導致錯誤的裁判。
5、構成侵害著作人身權的過錯,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當判定侵害著作人身權的過失時,應當先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是何種留意義務。對于出版單位的編輯、出版、發行職員,應承擔善良治理人的留意義務,以其客觀輕過失,為過失的標準。對于一般主體,應當承擔與處理自己的事務為同一留意,對其主觀輕過失,應承擔民事責任。對于重大過失,則應承擔侵權責任。在主觀上沒有任何過錯的,不承擔侵權責任。[4](P916)
(二)過錯推定制度在著作權精神損害賠償中的適用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又稱過失推定責任原則,“是指若原告能證實其所受的損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證實自己沒有過錯,上就應推定被告有過錯并應負民事責任”。[5](P570)在侵權行為法上,有學者以為該原則是獨立于過錯責任原則之外的一種回責原則。但通說是將其回進在過錯責任原則中,因此筆者采用通說,將其納進在過錯責任原則下論述。該原則的實質就是,在訴訟當中,只要受害人能夠證實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和三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假如加害人不能證實對于該損害的發生自己沒有過錯,那么則推定加害人對于損害行為的發生具有過錯,并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該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的根本區別,在于舉證責任在顛倒:即在過錯責任原則下,由受害人證實加害人的過錯,“誰主張,誰舉證”;而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下,則由加害人證實自己無過錯!芭e證責任顛倒表面上是提供證據責任的顛倒,實際上是就某種事實負有證實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責任的顛倒,是證實責任在當事人間如何分配的”。[6]
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意義,在于使受害人處于較為有利的地位,切實地保護著作權人的正當權益,加重侵權人的責任,有效地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的安定團結和市場良好秩序的形成。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從損害事實中推定侵權行為人有過錯,就使受害人免除了舉證責任而處于有利的地位,而侵權行為人則因擔負舉證責任而加重了責任,因而更有利于保護著作權人的正當權益。
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時候,應當留意以下幾點:
1、著作人身權侵權損害事實已經表明了行為人違反了著作權等有關法律對其特殊的留意要求或者是對一般人的留意要求,因而無須再加以證實。在著作權領域中,法律、法規等都對相關從業者就有關著作權的行為進行了具體規范,這些規范可以為是對不特定著作權義務主體應負留意義務的要求;
2、要認真考慮實施侵權行為時的環境與相關的因素,考察行為人具有過錯的可能性;
3、要認真聽取、侵權人的答辯理由,由于他的答辯屬于舉證的范圍,要切實地考察答辯所依據的事實。
四、無過錯責任原則在著作權精神損害賠償適用中的法律限制
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是完全不同的一種回責原則,它是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情況下的一種嚴格責任。即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定標準,由無過錯的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回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民事立法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化、條文化,也為人民法院審判侵權糾紛案時提供了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準繩。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并不是行為人均無過錯,在有些情況下,也可從損害事實中推定其主觀故意或者過失。法律確認無過錯責任原則,一是規定其過錯不用證實,二是規定即使無過錯也要承擔賠償責任。無過錯責任的構成,無須主觀過錯這個要件。正因如此,法律對適用該原則規定了嚴格的條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舉證責任同樣由侵權行為人承擔,實行舉證責任顛倒,但行為人所要證實的并不是自己無過錯,而是受害人的故意是致害的原因,這也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的一個重要區別。侵權行為人如能證實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則不負賠償責任。
應當指出,我國民法通則及著作權法并未規定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人即使無過錯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隨意在著作權案件中擴大無過錯原則的適用,并無法律依據。
要分析無過錯責任在著作權精神損害賠償中的適用,我們首先來看精神損害賠償中無過錯責任的理論爭議。對于無過錯責任是否適用于精神損害賠償,在理論上存在兩種觀點,即肯定說和否定說。肯定說以為,其一,民事責任可分為過失責任和無過失責任。因過期責任所發生的損害,有財產上的損害和非財產上的損害。既然在過錯責任中可以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那么在無過錯責任中也應答應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不應有所差別。其二,就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而言,也應肯定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精神損害賠償中的適用。即精神損害賠償功能主要在于調整和撫慰。其三,從各國立法例來看,大陸法系主要國家答應無過錯責任適用于精神損害賠償。否定說以為,其一,從多數國家民法的規定來看,無過錯責任多依據法律明文規定而存在,而且,多設有最高賠償額的限制。而精神損害的發生及其損害程度不易確定,故不宜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其二,從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來看,精神損害即指精神痛苦,賠償權利人請求賠償?闯纯。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賠償義務人因正當但卻是危險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未免也會產生精神痛苦,為何賠償義務人的痛苦被漠視而賠償權利人的痛苦被重視?兩者之間現任失衡。[7](P379)對此,有些學者以為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應采肯定說,答應無過錯責任適用于精神損害賠償。[8](P179)
然而,筆者以為,盡對的采取肯定或否定的觀點都存在弊端。著作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與民法中普通的精神損害賠償相比有其特殊性。我們知道著作人身權是作者基于作品的創作而產生的,有關作者身份及其利益,由本人專屬享有的著作權。著作人身權具有著作權的一般特性,存在權利人的私權與公眾利益的沖突,于是才有諸如公道使用制度的產生來緩解矛盾。假如完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夸大侵權人無過錯也要承擔所有責任,顯得過為嚴格,這樣看來對無過錯者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從民法公平原則的角度出發,無過錯責任在著作權精神損害賠償中的適用應該有公道的限度,不能一味盲目適用,需要我們來平衡利弊,F在,我國已經是WTO的成員國,拋開能否達到TRIPS協議的最低保護要求不談,該協議已經非常明確地授權各成員國在“適當場合”可以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來認定知識產權地侵權行為(該協議第45條第2款),這就充分肯定了在某些情形下,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可以作為回責原則來適用的。而且,在我國《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過責任若干題目的解釋》的第20條第3款中,已經對出版者做出了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出版者盡了公道留意義務,著作權人也無證據證實出版者應當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權的依據,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第1款的規定,出版者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固然目前對于其他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尚未做出無過錯責任的規定,但究竟我國的著作權法在侵權的認定上又邁出了可喜的一步,最少不再盡對的排斥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對無過錯原則在著作權精神損害賠償中的適用限制可以根據實際中的案例來把握這個度,然后再衍生到立法的層面對其進行必要的規定,只有法律做出明確規定才能更好地在實踐中得到充分地運用,全面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平衡權利人和社會公眾的權益。
[1] 蔣志培:《進世后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 參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編著:《知識產權案例精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 郭衛華等著:《中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3年版
[4] 楊立新:《人身權***》(修訂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5] 佟柔:《中國民法》 ,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6] 王利明:《舉證責任顛倒的概念和特征》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12月13日
[7] 曾世雄:《損害賠償法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8] 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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