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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司法統計方法及指標的研究
司法統計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是對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尤其是審判工作所產生和形成的各種數據以及與之相聯系的社會現象方面的數據進行收集、整理、分析、保存和提供利用等工作的活動過程。它是人民法院掌握審判工作情況、評估審判運行態勢、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的重要依據,也是人民法院實現科學決策、科學管理的重要手段。
在新的歷史時期,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的任務更加艱巨,進一步加強司法統計工作,對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把握工作全局、推進法院工作、促進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筆者通過對本院司法統計工作的調查研究,結合自身工作,就司法統計方法及指標淡一點粗淺認識。
一、目前基層法院司法統計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結合筆者所在法院司法統計工作實踐,司法統計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一)司法統計工作的人員不穩定,業務素質不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統計工作的意見》中明確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必須配備專職司法統計人員,各審判業務庭和人民法庭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司法統計工作。由于司法統計工作涉及國家機密,司法統計人員應當按照保密崗位人員的要求配備,并且熟悉審判、統計和計算機業務,不得使用臨時聘用人員。”而在實際工作中,基層法院基本沒有配備專職司法統計工作人員,司法統計工作人員往往身兼數職,工作繁忙。特別是在業務庭,由于案多人少等原因,其他崗位人員兼做司法統計工作,臨時聘用人員擔任司法統計員時有發生,并且司法統計人員更換頻繁。這些人員沒有受過專業培訓,工作方法大都源于上一位司法統計人員的工作經驗,工作上經常思路禁錮、分析角度單一、相同錯誤累現不止。多年來,業務庭的各類報表都存在不同程序的遲報、漏報、誤報等情形。
(二)統計報表數據不盡真實、準確
司法統計數據報表是法院審判工作決策的重要依據,因此對其準確性的要求極高,但是從目前法院司法統計工作情況來看,多方面的因素導致了目前報表數據準確性不高的情況。
一是收、結案中的不確定因素。如一民事案件經立案庭立案后先送到民事庭進行審理,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民事庭認為應由商事庭審理,則案件又流轉到商事庭。從司法統計的角度而言,如果庭室之間的統計溝通障礙則可能導致案件重復統計。由于司法統計工作已經納入目標管理考核規定,業務庭在發生錯誤時難免避重就輕、揚長避短,通過編造數據或是隱瞞數據來維持自身庭室的權益,如此統計部門采集的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便存在瑕疵。
二是手工填報、更改報表現象仍在存在。目前司法統計報表是《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與司法統計》系統自動生成。統計員按要求填報案件立案信息及結案信息,系統將自動生成一個期間的司法統計數據。在具體操作中,基層法院司法統計工作是大都由主審法官將案件的立案、結案信息告訴各業務庭負責司法統計的工作人員,由統計人員將案件的立案、結案信息輸入軟件系統,每月17日利用統計軟件自動生成統計數據,并制作相應的報表。但在這些信息軟件中有些重要信息,如果主審法官沒有及時告訴統計人員輸入,比如:結案信息登記時,主審法官沒有將結案信息及時告訴統計人員,可能會導致本月應結案未結的等情況。出現這樣的情況時,統計人員或者手工將本月結案數據填報至報表中,或者直接將本月應結而未結案件統計至下月,這種情況下,嚴重的可能會出現超出審限范圍內結案的情況,而在統計中,統計人員發現出現這樣的情況時,便手工更改報表的信息。這些無疑使司法統計數據嚴重失真。
三是案由分類不統一。實際工作中,各業務庭在案件歸類上的做法不一致。同一案件有的庭室將其歸為這類,有的庭室將其歸為另一類。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這一類案件,在司法統計系統中沒有此案由,統計人員在統計時有的將其歸到“財產權屬糾紛”,有的將其歸到“自然資源使用權”,有的或者直接將其歸類到“其他”一項等。因為歸類的不統一,導致統計數據不準確。
(三)司法統計信息軟件不完善
我們現在使用的《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與司法統計》實現了司法統計報表自動生成,與手工填報報表相比,工作變得簡單清晰了很多,司法統計已然進入了信息現代化。但統計軟件在使用過程中,仍會出現一些問題,有待完善。
司法統計系統中,如法綜16表中,當立案案由為健康權糾紛,結案案由改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時,統計表就出現錯誤,統計人員,唯有將結案案由再改為健康權糾紛,報表才能顯示正確。法綜5表中,在錄入信息表時,參加訴訟辯護人與指定辯護人的情況都有相應情況錄入,但在報表生成中,其生成的數據與之前錄入信息表的數據不一致,導致統計員要將信息表與判決書核對后手工更正。再如法綜31表與法綜38表中人民陪審員一項,信息表中已經錄入相關信息,但在生成報表時,有時能夠生成相關信息,有時卻不能生成。這樣的差誤在報表生成時屢見不鮮,而在實際工作中,唯一能夠解決的辦法就只能是靠統計員細心且耐心的反復核查,才能確保報表的準確。
(四)統計項目及指標的設置不盡合理
設置合理的統計指標體系既是審判工作管理的需要,也是審判工作發展的需要。司法統計數據要能夠全面、真實、客觀地反映審判質量和效率。因此,統計指標的設立必須具有明顯的規范審判工作的導向和激勵作用,引導法院和法官向獨立、公正、高效、文明司法的方向健康發展。長期以來,法院在向人大報告工作及內部總結、目標考核時,對審判質量與效率的評估,大都采用年結案率、發回改判率、上訴率、調撤率等幾項簡單的指標。司法實踐證明,這幾個指標已不能全面反映日益復雜的審判工作。比如,上訴改判率,上訴是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基本訴訟權利,再公正的判決結果也不能保證當事人放棄上訴。為了單純追求低上訴率在法律規定之外做當事人的“工作”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并不少見。年終結案率本是為提高訴訟效率,督促審判人員盡快結案的一項指標,但是法院為了處理積存的案件,力求達到效考評要求的年終結案率,往往12月初便不予立案。要么拒收當事人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申請;要么延期立案;要么采取變通措施,今年立的案已是來年的案號。調解率,調解結案確實具有其無可比擬的優點,如化解矛盾、降低了執行難度等,但是對調解率的過分追捧又會出現一些審判人員當判不判,壓著調解的情況,反而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再如,離婚案件,有些夫妻可能是一是沖動跑來法院離婚,如果主審法官一味求快,不深入了解兩人矛盾根源,要促成兩人調解離婚可能并不難,但這樣勢必使本來和睦的家庭四分五裂。如果暫緩案件的審理過程,給當事人一個冷靜的時間和空間,此類案件或許會是柳暗花明的另一天地。
(五)重統計,輕分析
數據是反映實際工作的最基礎和最直接的方式,其中隱藏了與工作相關的大量信息,因此,司法統計工作的目的不僅僅為了上報數據,更重要的是要探索如何合理利用數據,發掘其中隱藏的信息,以此來指導審判工作實際,為領導決策提供價值依據。而長期以來,法院司法統計工作中,或多或少都存在重統計輕分析的現象。筆者認為出現這類現象最主要原因是,司法統計人員業務素質不夠,專業化不強。目前法院從事司法統計工作的人員多數是沒有審判經驗的書記員,同時,學歷水平也不是很高,法學理論功底、文字功底比較薄弱,不能夠很好的通過司法統計數據發現問題,分析問題。
二、做好司法統計工作的幾點建議
如何改變目前司法統計工作的現狀,充分發揮司法統計資源在審判工作中的作用?筆者認為,司法統計工作應立足于本院工作實際,從優化硬件設備、完善軟件、指標調整和迅速提升統計人員素質等方面入手,為法院的決策層提供卓有成效的決策依據。
(一)各級領導要充分重視統計分析工作。
領導重視不夠是造成統計隊伍不穩定的另一主要原因。在一些領導的觀念里,認為統計報表就是一些數據,作用不大。然而司法統計工作在法院工作全局中雖不處于顯要地位,但如果能夠充分發揮其功用,對于領導及時掌握審判工作動態,了解審判工作質量,研究審判工作熱點、難點問題,科學決策,科學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故領導應該加強對司法統計工作的重視程度,讓全院干警尤其是參與統計工作的人員端正態度,提高對司法統計工作意義的認識。在每月工作會議上,公布當月司法統計數據及分析結果,讓院領導能夠及時掌握本院審判工作的總體形勢。在優化硬件設備、完善軟件方面,增加對司法統計部門的投入,設立專門的統計室,以實現司法統計的數字化、網絡化。
(二)加強隊伍建設,保持隊伍相對穩定。
審判工作毋庸置疑是法院的工作重心,人員配備上自不待言,但是鑒于司法統計工作的價值,統計部門的人員配備也不容忽視。法院及各業務庭應配備專職統計人員,長期從事司法統計工作。培養其對統計數據的良好嗅覺及分析能力,既能收集法院內部信息,編制各種報表,又能運用統計方法、統計手段進行統計分析、預測分析、決策分析等。培養其良好的職業道德,樹立法制統計理念,堅持原則,依法統計。 統計人員應克服司法統計軟件自身存在的缺點,嚴格按照軟件要求輸入特定信息,自動生成正確的報表。認真負責的核對實際數據與生成報表的各項數據,確保上報準確的報表。
上級部門、各級領導還應給統計人員創造學習和培訓的機會。在司法統計績效考評中,實現獎懲交替。機構調整時,一定要保證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特別是綜合統計人員要保持一定時期的穩定,這是完成統計工作,提高統計工作質量的關鍵。
(三)深化統計內容和對象,建立一套更加完善的統計指標體系。
由于社會經濟發展和案件多樣化,統計內容也應該呈現多元化,現有的統計指標不能滿足決策的需要,顯得尤為突出。最好的解決辦法是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根據法院自身工作實際,結合上級部門的統計制度要求及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態勢,圍繞審判工作具體事項,建立一套科學、合理、規范的統計指標體系,使統計分析能更直接、真實、準確地反映審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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