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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當前經濟審判方式改革的反思與設想

        時間:2024-10-10 01:10:40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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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當前經濟審判方式改革的反思與設想

        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實踐與深進,伴隨著司法審判制度“公平、公正、公然”的呼喚,審判方式改革已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對于審判方式改革中觀念的誤區進行了反思與修正,是我們人民法官的責任,也是審判方式不斷深進與的保證。在審判方式改革的實踐中,尚存在下列有待解決:

          一、經濟審判方式改革重庭審程序,輕審前預備程序

          經濟審判方式改革發起前,乃至改革初期我國實行的是“四步到庭”審判模式,即“詢問、調查、勸說、調解”四步曲,調解不成之后再開庭。通過庭前的詢問、調查,主審法官在審前預備階段就已先進為主,對整個案件形成主觀看法,開庭只是走走形式、走走過場!八牟降酵ァ睂嶋H是一種“先審后開庭”,導致了社會對司法審判公正性的“信任危機”。出于維護司法公正形象的良好愿看,審判實踐倡導了“一步到庭”,它要求審前預備階段除了程序性的投遞訴訟文書及合議庭組成職員等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外,有關證據、事實、主張(答辯)的交換,證據的質證、認證,事實確認等全部都在庭審中進行,這一模式最大限度地杜盡了暗箱操縱,確保了司法公正。但是,“一步到庭”模式下,法官及當事人在開庭時對案情及爭議的焦點均不清楚,大量庭審時間花在回納無爭議的事實、證據及明確本案的焦點題目上,由于對爭議焦點雙方當事人缺乏充分的預備,稍微復雜的案件往往導致多次開庭。“一步到庭”明顯有悖于訴訟效率和效益原則。筆者以為,“一步到庭”、“四步到庭”弊真個根源在于沒有正確處理預備階段與開庭階段的分工,“四步到庭”預備階段做了屬于開庭應做的事,“一步到庭”正相反,預備階段該做的事放到開庭階段往做。從英、美、德、日等國家訴訟立法看,預備階段除了程序性的告知權利義務及投遞文書外,更主要的是當事人間交換主張(答辯)、事實及證據,區分有爭議和無爭議部分,進而明確案件的爭議焦點。庭審階段則圍繞爭議焦點進行爭議證據的質證、爭議事實的辯論。把無爭議部分與有爭議部分的區分工作放在庭前完成,不僅不會導致當事人對法審判公正性產生懷疑,而且能夠使法官和當事人在庭審前就了解案情,明確爭議焦點,庭前就可進行充分預備,從而進步庭審質量和效率。可見,這種分工是的、公道的,我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應當鑒戒,以擺脫“四步到庭”、“一步到庭”模式的誤區。

          當前社會各界對司法審判要求最迫切的是審判的“公平、公正、公然”,而經濟案件完整的審判過程包括“預備階段—庭審階段—判決”,其中最能體現三項要求確當屬庭審階段!坝凶C舉在法庭,有理辯在法庭”,為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公然”的辯論場所和條件成為經濟審判方式改革的一項重要動因。改革實踐也把主要精力投進到庭審方式改革上,以至于審判實踐中經常把經濟審判方式改革與經濟庭審方式改革混同。

          筆者以為,審前預備程序改革與庭審方式改革具有同樣重要的地位。據統計,美國有95%左右的民事經濟案件在庭審前就已調解、和解、撤訴,這主要應回功于美國對審前預備程序改革的重視。美國早在1938年《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中就已確立了審前預備程序,1970年《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修改后,于1980年、1983年、1993年對審前預備程序又進行三次較大規模的修改,形成目前較為完善的審前預備程序。鑒戒西方國家的訴訟立法,不難得出審前預備程序改革與庭審方式改革并重的結論。從審判過程看,先是預備階段,而后才是庭審階段,可見審前預備與庭審改革固然同等重要,但從順序看應當先進行審前預備程序改革,再進行庭審改革,目前很多地方庭審方式改革之所以陷進困境,除了司法體制等因素外,另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顛倒了改革的順序,未做好充分庭前預備就試圖開一個出色庭是不現實的想法。因而當前應當按照這一順序把審前預備程序改革做為經濟審判方式改革的“著力點”。

          二、經濟審判方式改革重庭審方式、輕裁判文書

          經濟案件完整的審判過程包括“審前預備階段—庭審階段—判決”,判決是終極階段,其內容的載體就是判決文書。當前經濟審判方式改革涉及到判決階段更多是當庭宣判,由于當庭宣判率被作為衡量司法公正的標準之一,而裁判文書改革則沒有引起很好重視,以至出現經濟庭審方式改革大張旗鼓,而經濟裁判文書改革則是萬馬齊喑的局面。無論庭審程序如何“公平、公正、公然”,司法審判公正性終極要體現在裁判文書上。對當事人而言,打官司就是向法院討個說法,對法官來講,審判案件就是為當事人判定是非。因而,在裁判文書中把案件的是非曲直說個明白,既是當事人,也是整個社會對經濟審判確當然要求。北京某律師事務所主任在1998年6月27日北京香山舉辦的“全國民事審判制度改革研討會”上指出,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內,我國盡大部分法院的現行民事判決書在寫法上不同程度存在四方面題目:1?回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理由時缺乏規范,隨意性大,遺漏、肢解、歪曲當事人的意思的現象時有發生;2?確認證據的理由不作交代,使人無法了解有關事實是如何查明;3?基本上不確定當事人的爭議焦點,使當事人的訴訟活動變的毫無意義;4?不具體闡明判決理由。筆者以為,這一評價很客觀,這種現象很普遍。裁判文書對司法公正的重要,決定了裁判文書改革在整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中的重要地位。

          裁判文書改革是庭審方式改革的折射,與庭審方式改革良性互動,一方面裁判文書的內容來源于庭審過程,其結構依據庭審模式設計,以庭審方式改革為基礎;另一方面裁判文書改革為庭審方式改革明確方向、指引道路,促進庭審方式改革的開展。舊模式經濟裁判文書對證據如何采認、案件事實如何認定、法律法規為何適用均無需闡述,暫不論沒有按規范意見開庭,即使不開庭也能寫好舊模式的判決書,舊模式裁判文書對庭審程序已喪失了制約作用,庭審方式改革也就失往意義。筆者以為,“經濟一審判決書”格式應當要求羅列當事人所有舉證及人民法院查證的所有證據,回納當事人無爭議事實及相應證據,對有爭議的事實及證據逐一闡明認定的理由,列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及所參照的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并說明適用及參照適用的理由。新模式對庭審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離開高質量、高效率的庭審,新模式的裁判文書就無法制作。

          裁判文書作為經濟案件審判最后一道關卡,對審理每個階段都起著監視檢驗作用,正所謂“牽一發而動全身”,以裁判文書改革為經濟審判方式改革的“突破點”,結合審前預備程序改革這一“著力點”,庭審方式改革取得成效便是順理成章之事。

          三、以開庭率100%作為衡量公然、公正的標準

          對庭審方式改革提出“公平、公正、公然”的要求。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全面落實公然審判制度,并把它作為“1999年審判質量年”的重要舉措。公然審判制度最明顯的“標記”就是開庭公然,給當事人提供公平論戰的場所和條件。除規定不應公然審理的案件外,均應公然開庭審理。不少地院把開庭公然片面理解成為每個案件都應當開庭審理,公然審判制度就是追求開庭率,為此把一、二審開庭審理率高低作為衡量公然審判制度貫徹落實情況的標準。筆者以為,在當前公然審判制度缺乏衡量標準情況下,開庭率高低具有一定的價值,但是不應成為衡量公然審判制度的標準,片面追求開庭率100%的做法有悖于訴訟效率和效益原則。首先,庭審程序不是法定必經程序,庭前調解、撤訴的案件就不經過庭審程序,美國民事案件經過庭審程序的不到5%。其次,庭審程序設置的目的是為當事人提供公平論戰的場所和條件,對于簡單的案件,審前預備程序當事人就對主張(答辯)、事實及證據無異議,并自愿放棄庭審論戰,那么場所和條件的提供就失往了意義,此時強行開庭審理,不僅違反了當事人的意志,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不符,而且導致時間的浪費和訴訟本錢無意義增加,從而違反訴訟效率和效益原則。第三,開庭審理主要是對有爭議的新證據、新事實進行質證、認證、確認。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建立的舉證時限制度或當事人舉證聲明制度以及二審終身制都限制了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新的主張(答辯)、事實及證據。二審只是對一審當事人圍繞訴爭焦點提出主張、事實及證據進行重新的認證、確認,可見二審應以書面審為主,不應追求二審案件開庭率。第四,我國實行的是合議制,每個案件開庭一般都要三名審判職員參加,追求開庭率100%將給目前審判職員缺乏的司法現狀造成雪上加霜。這是當前法院人力、物力、財力所無法支持的。筆者以為,不應片面追求開庭率100%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對于需要開庭審理的案件,除了法律規定不應公然外,一律都要公然。

          四、法官工作貫徹“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過程

          經濟糾紛案件完整的審判過程包括“審前預備階段—庭審階?段—判決?”三個階段,庭審階段、合議判決階段,法官必須參與,但審判預備階段法官則不宜參與,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安排審前預備階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為了緩解當前法官工作壓力,進步庭審效率,假如審前預備階段特別是審前會議法官仍必須參加的話,那么“審前預備階段 庭審階段”所耗費的時間與“一步到庭”兩次以上開庭所耗費的時間是一樣的,審前預備階段的設計就不具備上風。二是從公正性角度出發,法官庭前參與,在當事人各方尚未圍繞證據進行公然質證、認證情況下就先進為主地形成主觀看法,從而使庭審流于形式,重新回到四步到庭“先定后審”的老路上往。

          西方國家審判預備程序也避免主審法官參與,“在美國確當事人主義訴訟制度”下,要求法官和陪審團必須保持中立,這種中立性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他們只以法庭上所獲得的信息來形成他們對案件的判定。為了保證法官在開庭之前原則上不接觸案件,訴答階段和證據開示階段一般是由助理法官主持。法國專門設立審前預備程序法官,與主審法官進行分工。主審法官不參與審前預備程序是法官中立性的體現。我國實行的“合議制”,法官中立性要求是對合議庭全體成員共同提出的,合議庭其他成員也不宜參與審前預備程序。

          美國早期審前預備程序實行完全確當事人主義,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阻撓訴訟進程,造成訴訟遲延及訴訟用度上升,為此美國對審判預備程序進行較大規模的修改,創設了審前會議制度,建立了法院的有效監視和治理。在當前我國公民素質不高,法制觀念不強的情況下,法院更應參與審前預備程序,我們不能重蹈美國覆轍。筆者以為,在目前審判職員嚴重缺乏的司法審判現狀下,由書記員主持審前預備程序是可取的作法,書記員完全能夠勝任這項程序性工作。

          五、衡量錯案標準以客觀事實或評查時法律事實為依據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司法工作的一項基本原則。這里所指的事實不同時期具有不同內涵,職權主義審判模式下“事實”應理解為“客觀事實”,而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下則應當理解為“法律事實”。時間不可逆性決定了客觀事實無法原封不變地回復到原始狀態,即使攝像機把過往的事件拍攝下來,也可能由于攝像的角度不同而無法恢復事件的客觀性。對于客觀事實,固然我們不能通過期間倒流機器往展示它,但客觀事實留下的物質、痕跡,包括通過經歷者感官所形成的某些感知、印象,為恢復并再現原來的事實過程的主要提供了事實材料和根據,這些事實材料和根據就是證據,法律事實是以證據為依據的。“‘法律事實’并不是天生的,而是人為造成的……它們是根據證據規則、法庭規則、判例匯編傳統、辯護技巧、法官雄辯能力以及法律成規等諸如此類的事實而構設出來的!庇捎谧C據的收集、提供可能不完備,證據的判定可能產生偏差,在此基礎上的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很難做到完全相符。由于客觀事實無法原封不變地恢復到原始狀態,案件判決只能以法律事實為依據?陀^事實具備唯一性,而法律事實則是不斷變化的,隨著證據及主審法官判定的變化而變化。199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為“審判質量年”,衡量案件是否是錯案,不能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也不能簡單地以“法律事實”為依據,而應當夸大以判決時的“法律事實”為依據。

          由于客觀事實具有時間上的不可逆轉性,而法律事實又具有不確定性,因而,筆者以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調解必須以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為條件也是一種誤區。調解意味著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基礎上達成協議,這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體現,片面追求不可逆轉性的客觀事實或者不確定性的法律事實不僅是畫蛇添足,而且有悖效率、效益原則。另外,調解在訴訟各個階段均可進行,而查清事實、分清是非一般在庭審結束后,可見,調解與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在時間上是相互矛盾的。

          六、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沒有明確分工

          經濟案件審理邏輯結構包括三個主體兩個階段:“證據材料真—證據事實?—法律事實!钡谝浑A段是對當事人舉證的證據進行質證、認證,把符合“客觀性”、“關聯性”、“正當性”的證據材料上升為證據事實。證據的客觀性指凡是作為定案的證據都必須是客觀的、真實的;證據的正當性指證據必須符正當定形式和依正當方法取得;證據的關聯性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指該證據必須與其所證實的案件事實有內在必然聯系;二是指證據與證據之間應當相互聯系。第二階段是判定用相關聯的證據事實證實待證爭議事實是否滿足“完備性”、“一致性”、“排他性”,滿足這三性則主張的待證事實就上升為法律事實。證實完備性指所有需要證實的案件事實要素或情節都應該有證據證實,而且這些證據能構成一個完整的證實系統;證實一致性指所有證據證實的案件情況都相互一致,沒有無法做出公道解釋的差異和矛盾;證實排他性指所有證據證實的案件情況是依據這些證實所能得出的唯一公道結論,沒有其他的可能性。案件審理的邏輯結構劃分為兩個階段最大的功效是有利于庭審分工。目前庭審程序正好也有兩個階段:“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調查階段針對的是個別證據,主要是解決證據的效力,而辯論階段則是在有效范圍內綜合說明證據的證實力題目,證實本案應該確認的事實!币蚨,證據材料上升為證據事實過程應在法庭調查階段,待證事實上升為法律事實過程應在法庭辯論階段,這一分工明確了法庭調查階段與法庭辯論階段的任務,法庭調查階段有關證據的質證也需要辯論,但不應就此以為已到了法庭辯論階段,也不應以未到法庭辯論階段,阻止當事人對證據三性的辯論。

          審理過程邏輯結構設置有一個關鍵性題目需要解決。從證據關聯性的定義看,不僅一份證據的判定要考慮與其他證據間的相互聯系,更重要的是該份證據還要與待證事實存在內在的必然聯系,這種必然聯系的確認明顯超出第一階段的范圍。從證據認證的定義看,認證的含義可理解為:人民法院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經過質證的證據辨明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和證實范圍的行為,有學者以為,“對證據可采性和證實力的認定是一個較復雜的過程,法官需要通過庭審活動對當事人 所提供的各種證據進行審查、核實和判定,其方法是推動全部證據的互相印證而作邏輯分析,所以認定證據的過程實質是一個進行證據綜合的過程,通過綜合印證和分析實現往偽存真,往粗取精!弊C據的認證,是結合其他證據對證據進行綜合的邏輯分析,這種綜合分析認定,實質上就是要建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必然聯系?梢妵栏褚饬x上的證據關聯性認定及證據的認證與待證事實的確認在邏輯上是同步的,是無法審查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必然聯系,而只能審查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一定聯系,也就是審查證據形式上的關聯性。

          以上,是我對現在經濟審判方式改革中存在的題目的反思,和解決這些題目的一些設想。我?催@些設想能對今后的經濟判方式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鑒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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