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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消防執法法制化建設的探討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于1998年9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建國以來第一部消防,是消防工作法制建設的里程碑。它為消防執法監督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也對消防執法監督法制化提出了更新的要求,消防執法的法制化建設勢在必行。
一、當前消防執法監督面臨的問題
1、消防機構執法人員法律業務素質方面: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作為新的執法主體,其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還不能完全達到要求。對法律實體和程序方面的知識存在一定的欠缺,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往往不能準確把握、切實做到依法監督,出現法律實體和程序的不規范,造成執法的無效。
《消防法》的實施,對消防執法人員的消防業務素質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對存在的消防違法行為只有準確定性,才能正確適用法律,依據法律,準確、及時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2、消防法律文書方面:
法律文書的內容完整有效,對于整個執法的有效性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法律文書如出現內容的不完整,勢必造成執法的無效性。
正確實施消防處罰,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目前,消防處罰的主要依據是對違法人的訊問筆錄,如僅依據違法人的陳述做出處罰,其證據顯然不夠充分。特別在適用當場處罰時,因沒有訊問筆錄,又無其他證據證明違法事實的存在,如實施處罰將構成處罰違法。當前,《防火檢查記錄》被作為處罰的證據,但其在消防執法中的證據效力值得商榷。筆者認為其不具有法定的效力,因《》規定了行政執法中的七種法定證據,而檢查記錄不在其中,法律規定不屬于法定形式的證據不得采納為證據。如果這樣,消防處罰就會出現證據不足,從而引起處罰的無效性。
二、消防執法的完善與發展
1、加強執法隊伍的建設
針對消防執法人員法律、業務素質的不足,舉辦法律知識及業務學習培訓班。結合消防業務、消防各項法律法規及有關律,編輯消防執法應用全書,作為消防執法人員的用書,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業務水平。定期對執法人員的業務、法律知識進行考試考核,合格者才能核發消防行政執法證件,準予從事消防執法,以此提高消防執法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2、消防法律文書的完善
《當場處罰決定書》應完整。增加附卷聯,易于歸檔成卷,便于備案查閱。其內容應載明賦予當事人的救濟權利,即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處罰決定,可在收到該決定書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該處罰決定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上級機關復議或向人院提起訴訟。并且還應載明履行處罰決定的期限及方式。告知當事人于何時將罰款交于何地。法律文書的完整,保證消防執法的合法有效。
對于《防火檢查記錄》應作一些改動。執法的特有證據種類——現場筆錄,其具有合法的證據形式,具有證據效力。我們認為,《防火檢查記錄》應改為《防火現場監督筆錄》,其作為消防執法監督對現場實際關況的真實記載,不作任何形容與解釋,以及被監督單位陪同人員的簽字,使其具有了證據的證明效力,可以成為消防執法中的法定處罰依據,其結合被處罰當事人的陳述,使消防處罰做到證據確鑿充分,特別對于實施當場處罰,其作為違法事實的客觀記載以及違法人的簽名,為日后發生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提供了有力的證據,切實保證消防執法的合法有效。
《防火檢查記錄》整改意見部分,由《防火監督意見書》代替,此文書由消防執法人員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及消防技術規范提出整改意見,作為防火文書。消防執法人員準確清楚的寫明所提整改要求的法律依據,以及具體的整改期限。一方面,有利于被監督單位從根本認識、學習消防知識,起到監督的指導意義;另一方面,《消防法》規定對一些消防違法行為必須給予一定的整改期限,逾期不改正,才能實施處罰,此文書亦可以提供一定的證明作用。
3、消防法規、辦法的建立健全
《消防法》因各地區發展的不平衡,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未對罰款數額作出具體規定,由各地區依實際而定。我們認為,作為《消防法》配套法規的省級法規中,在對罰款數額作出具體規定時,其制定的幅度不宜太寬,自由裁置權不宜過大。應根據具體條款分別作出規定,防止出現處罰的不適當和不嚴肅性。另應規定如情節簡單、事實清楚的輕微違法行為,可從輕處罰,適用當場處罰,以得利于簡化程序,提高行政執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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