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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躲族傳統司法制度初探
[論文關鍵詞]躲族 司法制度 起訴 調解 審判 執行[論文摘要]進進階級社會之后,躲族地區便出現了法律。后歷經千余年的發展演變,躲族傳統法律及保證法律實施的司法制度不斷得以充實、完善.并形成了一些獨自的特點。通過吐躲族傳統司法制度形成、發展的歷史軌跡及司法程序作了先容和分析,旨在使更多的人對躲族傳統司法制度有一個大致的了解。
倘若考察躲族社會發展史,則不難發現,自進人階級社會之后,躲族法律逐步產生,并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不斷充實、完善,進而在此基礎_上形成一定的組織系統、活動準則及工作制度等。千百年來,躲族法律及保證法律實施的司法制度盡管竭力維護歷代統治階級的利益,成為統治階級維護其利益的工具,但它在穩定躲區社會秩序、調解各種糾紛、協調社會成員之間的關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躲族傳統司法制度的形成與發展
一般來說,躲族司法制度作為人類司法制度文化的重要內容,其形成、發展的軌跡必然與人類司法制度的形成、發展軌跡相一致。因此,回顧人類司法制度史,對于了解躲族傳統司法制度的形成與發展將不無裨益勿庸諱言,在現代社會條件下,倘若沒有法律,社會將會變得十分雜亂,毫無秩序。然而,在原始社會,固然“沒有軍隊、憲兵和***,沒有貴族、國王、總督、地方官和法官,沒有監獄,沒有訴訟,而一切都是有條有理!敝匀绱,無疑與原始社會獨特的社會組織結構和道德規范有著密切聯系。在原始社會、氏族不僅是基本的社會組織形式,同時又是基本的生活和生產單位。氏族成員同等相處,既沒有高低之分,亦沒有貴賤之別。在生活和生產實踐中.人們自覺地遵從世代相傳的習慣,并依其來規范全體成員的行為,調整人們之間的關系,即使相互發生沖突,甚而造成傷害.亦按同態復仇的傳統方式加以解決。由于在氏族成員看來,殺人、傷害等純屬個人行為,同態復仇不會危及群體利益,自然也勿需他人或組織進行千預了進人階級社會之后,人們之間的關系發生了變化.少數人占據統治地位,從而成為統治階級。出于維護自身的利益、強化統治地位的需要.他們便將本階級的意愿強加于整個社會,通過強制手段迫使被統治者服從、于是便形成法律。隨著社會的發展,階級矛盾日益突出,階級斗爭亦日趨尖銳。這樣,作為統治工具的法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不斷得以充實、完善,并形成一定的司法制度來保證實施。在階級社會,司法制度不僅因國家類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且隨著社會政治制度的演變而演變。所以說,不論是法律,還是司法制度,都是階級社會的產物,是階級壓迫的工具。
那么,躲族司法制度是如何形成、發展的呢?要弄清這一點,首先必須了解躲民族是何時進人階級社會的題目。據躲文史料載,西躲地區最早為“非人統治”,后相繼出現“四十四小王”、“十二小邦”等。而這些“小邦不給眾生住地,居草原亦不答應,惟依恃堅硬巖山(居住),飲食不獲,饑餓干渴,躲區眾生極為艱苦!倍鳛樾“畹耐跖c大臣們則居住在十幾個堡寨[2]。可見,當時階級已開始分化。至達布聶塞時,悉補野部將三分之二的小邦均置于統治之下[3],從而完成了雅魯躲布江南岸的同一,并向江北擴展。勿庸諱言,長期以來,部落間頻繁的戰爭,相互吞并,加速了階級分化的進程。由于在部落戰爭中,一些部落失利,繼而被吞并,這樣,部落屬民便成為他人的俘虜。在部落戰爭初期,俘虜往往被正法,而到中、后期,則被貶為奴隸,受人驅使,這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一般規律。據躲文史料載,達布聶塞時期,即出現奴隸。當時拉薩河流域有兩個勢力較大的小邦,即巖波查松和幾若江恩。因巖波查松之王達甲溺于惡政,其臣念氏反叛,巖波查松即并人幾若江恩部。幾若江恩部之王赤邦松將達甲轄地析出一部劃回念氏治理,達甲的舊臣娘氏、門氏等作為奴戶。后念妻對奴戶***驅使,娘氏訴于赤邦松,要求解脫奴籍,遭斥拒盡;又載:“襄日倫贊攻滅赤邦松后,分賜勛臣。娘、門、韋及蔡邦氏均受封土地及奴戶,達四千八百戶之眾!盵5]上述事實表明,至少在達布聶塞前后,西躲地區躲族先民們使已經跨人階級社會的門檻。
按照人類社會發展的一般規律,達布聶塞前后,悉補野部可能已經有維護奴隸主階級利益的法律、法規。然而,由于缺乏記述,難明其詳。不過,之后不久,松贊干布繼任吐蕃贊普后,曾采取了一系列建政措施,其中制定法律就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松贊干布時曾親身主持制定并頒布《王廷十萬法》、《十萬頂具鹿之法》、《論常道德準則》、《強弱訟訴之法》、《權勢決斷之法》、《國庫修內之法》等“六***律”。另外,還從霍爾及回盡等地引進職事制度等。松贊干布逝世之后,其大臣東贊還曾制定法律。鬧赤松德贊時期,曾制定名為“九雙木簡”的法律,確定了命價的種類及標準等?梢,在整個吐蕃王朝時期,躲族法律的制定一直沒有中斷過。正是在歷代贊普的不懈努力下,吐蕃法律的體系日趨完善,內容不斷豐富,涉及到行政、軍事、刑事以及民事等各個方面。這些法律的制定和實施,不僅對吐蕃王朝的繁榮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有力地促進了躲族法制建設,形成了初具規模的司法制度。13世紀50年代,躲區與元朝建立領屬關系。從此,包括西躲在內的整個躲區被納人中心王朝的同一治理之中。為了有效地控制和治理躲區、元朝曾在躲區頒行蒙古律。元末,舉派帕木竹巴取代薩迎派在西躲的統治地位,大司徒香曲堅參把握政權后,主持制定“十五條法律”(俗稱《十五法典》),頒布實施;明代中期,受噶瑪丹迥旺波旨意,貝色哇在注釋原有條款的基礎上,增加“異族邊區律”,形成“十六條法律”(俗稱《十六法典》),作為躲區執法的依據。清初,索南饒登按五世***所規定的法律總則,將噶瑪丹迥旺波時期制定的《十六法典)進行綜合調整、補充修訂,刪除部分條款,并對部分名詞重新作了解釋,最后編成“十三條法律”(俗稱《十三法典》),在躲區頒布實施。很顯然,在這些法律中,對司法活動中的一些行為、制度作了相應規定。僅以《十六法典)和《十三法典》為例,兩部法典中都有“聽訴是非律氣明確規定在司法進耳取訴訟,通過調解,以辨明是非的具體程序和原則;“逮解法庭律”專門對拘捕的對象方式等作了嚴格的限定;“狡獄洗心律”則就案件審理中采取特殊審判程序等諸多題目進行了闡述等等。同時躲族法律在具體實施中,各地還根據當地實際,制定了一些地區性的法律法規。例如:《哲蚌寺法律條文》、《止貢降曲林寺法律條文》、《山谷共同文綱》以及西躲地區的(夏季法契約》、青海果洛地區的《紅本法》、《天之準繩》、四川德格土司的《十三禁令》等等。在這些法律中對案件或糾紛的起訴、調解及審判等亦或多或少作了限定?疾於銋^一千多年的實踐,躲族傳統司法制度日趨完善。各地不僅有一定的組織機構與職員,負責法律的具體實施,并且在各地的司法實踐中,從起訴、調解到審判、執行,都形成了一定的程序、原則和制度,從而保證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真正起到了調解人際關系、處理各種糾紛、懲辦犯罪分子、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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