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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中國傳統法觀念的透視
摘要:中國的傳統法觀念是在中國長期的歷史演進中所形成的,它的產生有其必然性。通過對中國傳統法觀念產生的制度性基礎和思想性基礎進行分析,在肯定中國傳統法觀念所具備的借鑒意義和精華內容的同時,更加側重于對它帶給我們的消極影響的分析,以期能更加全面的認識中國的傳統法觀念。
關鍵詞:法觀念 宗法 權利本位 義務
中國傳統法觀念的形成有其特有的制度性和思想性基礎,它是伴隨著中國所特有的制度結構和思想觀念而逐漸形成的。觀念一經形成就會長久地支配人們的行為,只要整個國家的制度環境和社會結構不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固有的法觀念將始終留在人們的記憶中。因此,有人給中國的傳統法觀念作出了一個定義:“在中國數千年歷史上形成的,具有獨特體系的,占統治地位從而對整個法律實踐活動具有指導作用的一種觀念”。
1中國傳統法觀念形成的制度性基礎
1.1以農業生產為主的自然經濟
從整體上看,中國的封建社會一直是農耕社會,以自然經濟為經濟基礎。自然經濟有其特點:首先,農業生產活動有其自身的規律性,在很大程度上它依賴的是對天時節氣的準確把握,并且這種對時令的摸索、耕作技術的總結等需要長時間的積累和傳遞過程。其次,農業生產的季節性很強,生產本身的特點要求人們在極短的時間把所有勞動人口都集中起來,統一支配。第三,農業生產受自然環境的影響很大。最后,農業社會的生產力低下,糧食就成為最重要的財富,積蓄糧食就是積累財富。這一切決定了自然經濟的內在、封閉的特性。
1.2宗法家族的社會組織結構
傳統社會的組織結構是宗法社會!白诜ā保匆匝墳榧~帶調整家族內部關系,維護家長、族長的統治地位和世襲特權的行為規范。這樣在整個社會上就形成了以血緣為紐帶的樹狀枝權的宗法式的社會圖景。與宗法制緊密相連的分封制也是按宗法關系進行的!白诜ㄑ壖~帶已獲得空前的社會價值,它是劃分統治與被統治階級,在統治階級內部實行權力再分配的標準”。這種宗法社會組織結構一直貫穿于整個封建時間,并影響著人們的社會角色與權利分配。
1.3封建君主專制政體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是封建君主專制政體的最好詮釋。自秦以來,中國就建立了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政體。秦統一六國奠定了中國封建時期大一統的格局,也奠定了封建的君主專制制度。有學者將君主專制政體的內涵概括為:(1)君主的終身制和世襲制;(2)君主地位至高無上;(3)君主獨攬國家權力。前兩項非君主專制政體所獨有,而真正體現出君主專制政體的就在于君權不受法律制約,不對任何機構負責,不受任何機構和權力的合法反對與制約監督。
自然經濟、宗法社會和專制政體作為中國傳統法觀念產生的制度基礎,三者是相輔相成具有內在的聯系。以農業生產為主的自然經濟自然會產生宗法的社會結構,而自然經濟和宗法社會又必然導致專制政體的出現。所有行之有效的行政行為、法律制度、道德教化等等,都從不同方向將個人固定在土地上,束縛在家族中,把個人融化在農業生產過程里,并把個人鑲嵌在宗法血緣的網絡間。在這樣的土壤中生長起來的中國傳統法觀念必然是壓抑人、束縛人的,必然是義務多余權利,必然是集體本位高于個人本位,官本位大于權利本位的。
2中國傳統法觀念形成的思想性基礎
與自然經濟、宗法組織結構、專制政體制度性基礎相對的是傳統法觀念的思想性基礎。這種思想性基礎是對制度性基礎的總結、抽象,從而形成了影響人們的法的看法的思想系統。如儒教思想、法家的法治思想等,這些思想在傳統上形成了完整的理論體系并深深的影響著人們的法觀念。
2.1儒教意識形態與蔑視法的思想
儒教思想在我國兩千多年的封建時期一直占據著主導的地位。儒家思想涉及的方面很多,但主要是圍繞著宗法社會的組織結構來進行展開的,由于他重視道德的教化作用,主張賢人治國,因此產生了重人治輕法治的思想!抖Y記·中庸》記載:魯哀公問政于孔子,孔子說:“為政在人”,“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認為國家的治亂,全系于當權者是否賢明,而不在于法律制度的好壞和有無。并且,孔子所說的“為政在人”的“人”,并不是指一般的人。他說:“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顯然,孔子的心目中能夠為政的人是那些具有賢能的統治者,而不是一般的無知的“小人”,他們只能作為被統治者。他還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用政令和刑罰這種強制手段來治民,只能使人民暫時免于犯罪,卻不能使人民感到犯罪可恥;只有以禮德為治,才能使人民有羞恥之心,而從內心歸服。這說明雖然儒家思想并沒有完全忽視法律的作用,但法律與道德教化相比只不過是次要的手段。從以上兩個方面可以看出,孔子不僅把當權者個人置于“法”之上,而且也把禮德置于“法”之上。
在孔子之后,隨著社會生活和學術思想的變化,儒家法律傳統也發生某些局部的修正和總體的完善。孟子是孔子學術的繼承人,此外他還提出了“人性善”的理論,這則進一步為實施教化提供了依據。茍子雖然也是儒家的代表人物,但他的思想已經跨出了儒家思想的原有領域。他的主要貢獻是提出儒法合流、禮法統一的理論,并且在“人治”理論方面別有建樹。董仲舒是研究公羊學的大儒,他繼承了儒法合流的茍子的學說,并采納了陰陽五刑的神秘理論,締造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基礎。朱熹是南宋理學的集大成者,他的貢獻是在董仲舒思想體系的基礎上,吸收了佛教、道教的某些思想因素,完成了儒家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在儒教的思想體系中,孔子和孟子是排斥“以法治國”的“法治”,強調統治者個人素質的優劣和道德教化的重要作用。茍子以及董仲舒、朱熹雖然都堅持“法治”,但他們不是在一般意義上堅持法家的“法治”,而只是堅持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政體,同時主張用法律和刑罰來維護“德治”、“禮治”。因此從整體上看,儒家對法律的態度是蔑視的,法律這種工具性的作用遠遠比不上道德教化的精神追求上的意義。
2.2“法治”:法觀念的初醒
春秋戰國時期,以商鞅、申不害、韓非所代表的法家思想在西北的晉國初露端倪,并最終在秦國付諸實踐。法家的代表人物從新興地主階級利益出發,針對“為國以禮”的“禮治”,要求用后天的人為功利代替先天的血緣身份,并主張將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制訂為“法”,以“法”作為治國和統一天下的主要方法,所謂“以法治國”、“垂法而治”!胺ㄖ巍钡奶岢觯瑢嵸|就在于用地主階級的新“法”取代貴族的舊“禮”,剝奪舊貴族的特權,維護本階級的利益,以適應封建制度的需要。
法家“法治”思想的提出就產生的根源來說只是作為一種治國的理論主張,與我們當下所宣揚的法治思想是完全兩回事,它的政治意義遠遠大于它的法律意義。就其所處的特定的歷史階段和所服務的政治目的來說,本著打破宗法等級特權、維護地主階級利益、鞏固地主階級統治的目的,積極地參與國家的管理活動、法制建設,對于秦朝統一中國以及建立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王國,都起到了直接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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