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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經濟合同違約研究
一、違約與市場我國體制改革開始,引進市場、市場就伴隨著經濟契約關系的萌發和生長。市場運行具有契約化屬性,在我國也盡不例外!诟母锊坏10年的時間里,我國的經濟合同幾乎從無到有、從個別購銷活動擴大到包括承攬、承包、租賃、協作等廣義交易活動,映現出經濟市場化的進程。
我國在引進市場機制過程中,契約運行總體上處于良性狀態。自《經濟合同法》實施以來,違約率在逐漸下降。,全國經濟合同違約率約10%的事實,反映出我國的制度演變在表現上較為順利的進行。
在產權明確,責任細化的市場經濟中,違約率是作為評判契約運行和市場發育好壞程度的決定性標準。即:違約率高,則契約運行差,市場發育程度低,違約率低,則契約運行好,市場發育程度高。違約率與契約運行和市場發育成反此。在低級市場的狀態下,由于市場風險的作用和暴利機會的刺激,致使大量的交易行為短期化,呈現出高違約率和契約運行高本錢(用度)的局面。隨著低級市場向市場轉變的完成,市場的相對穩定和暴利機會的相應減少,使預期交易得到了發展,呈現出低違約率和契約運行的良性狀態。從低級市場向現代市場的轉變,是交易行為的短期化向預期化的轉變,是契約運行的高本錢向低本錢的轉變,是契約運行的良性化過程。
套用違約率的評判標準來衡量我國現階段的契約運行和市場發育,則只能被我國契約運行相對偏低的違約率所迷惑,過高估計市場的發育程度,或者陷進現階段低違約率與市場發育的低水平相結合的悖論中往。對于這一***現象的闡發,必須接受一基本命題,合同化不即是契約化。合同化只是契約化的表象。在我國,合同化應以為是脫離原有體制邁向新體制的過程,契約化才真正體現同等自愿、等價有償。契約神圣的市場經濟體制。
由于體制等種種原因,我國現階段對履約質量的要求普遍過低,很多違約,包括輕度違約,—般違約,甚至嚴重違約都未加追究,不能為違約率所反映。在企業權利還來徹底明確、責任還來徹底細化的狀況下,企業法人,特別是國有企業法人的自由意志還難以得到徹底體現,利盆機制的剛性欠缺,致使對履約質量的要求較低,大量應表現為合同糾紛的合同案件被履約質量的低要求所沉沒,同時,申于代表解紛能力的仲裁氣力和司法氣力的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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