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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個人所得稅計算可扣除的費用
摘要:稅收是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杠桿之一,國家通過稅種的設置以及在稅目、稅率、加成征收或減免稅等方面的規定,可以調節社會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發生了一些變化,但從稅收對社會經濟宏觀調控的職能來看,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對個人收入起不到應有的調節作用,F階段如何調整和改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弊端,成為了人們關注的焦點之一。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數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即自然人)的勞務和非勞務所得征收的一種稅。該稅種的開征是為了調節收入差距和增加財政收入,促進經濟發展。自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來,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成了人民關心的問題。1993、1999、2005、2007年6月和2007年12月(2008年開始實施),經歷了五次修正,這五次修正歷經27年,本文想對扣除費用進行一些淺薄的分析。
一、個人所得稅開征的作用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稅收的作用: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定標準,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特定分配形式。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中,稅收主要具有資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穩定經濟和維護國家政權四個方面的作用。國家通過影響消費傾向改變社會資源配置;高收入者多負擔稅收,低收入者少負擔或不負擔稅收,以達到調節公平;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穩定公共環境,促進經濟發展。
其次,我們看看個人所得稅開征的作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最直接可見的就是調節收入,以達到調節稅后收入的公平。另外,隨著經濟發展,個人收入不斷提高,國家稅收增加,為我國公共產品的供給提供了物資基礎。
二、1993—2007年個人所得稅計算時允許扣除的費用比較
1.第一次修正—1993年
(1)工資、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減除費用800元,就超過800元的部分納稅。
(2)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滿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然后就其余額納稅。
2.第二次修正—1999年
(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8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第三次修正—2005年
(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8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第四次修正—2007年6月
(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16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第五次修正—2007年12月
(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20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次修正,僅對工資薪金的費用扣除數進行了兩次調整,調整的幅度也很小,1980年的800元,至2005年才調整到1600元,至2008年才調整到2000元;而勞務報酬、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的費用扣除數卻沒有絲毫變化。 三、工資、薪金費用扣除規定存在的問題
2007年的修正提高了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的費用扣除數,減輕了工薪階層的納稅負擔,一定程度緩解了社會貧富的差距。但是,2007年兩次修正也只是“微調”,并沒有考慮全面因素進行改革,使得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仍然存在公平缺失問題,主要表現如下:
1.與收入提高不符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通貨自然膨脹,物價也相應提高,1980年改革開放初期,人們的衣、食、住、行消費也在不斷提高。1980年,人均工資收入在500元/年左右,此時可以扣除的費用是800元/月。而2008年,我國全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00元左右,此時,我們稅前可以扣除的費用是2000元?鄢M用提高比率(2000-800)/800=1.5倍,收入提高比率(15000-500)/500=29倍。這種不協調發展是顯而易見的。
2.與生活支出提高不符
1980年,每月800元可以解決家庭的衣食住行,日常支出、教育支出、住房支出、普通的醫療支出等。而2008年每月2000元僅可以解決日常支出和普通的醫療支出,教育和住房卻無法解決。這就表明,1980年是在人們開支了生活必需品剩余的部分進行納稅,而2008年并沒有考慮人們生活必需支出。顯而易見,較之1980年,我國個稅覆蓋面大大增加,現行的免征額已經起不到調節高收入群體的作用了。
3.與稅收原則不相符
在現代稅收理論中,關于稅收體系設計的最重要原則,一是效率原則;二是公平原則。
效率原則主要是指稅收發揮市場經濟機制的效率。這就要求稅收要保持中立,不能傷害市場機制對市場有效配置資源的調節作用;征稅不能讓納稅人因為繳納稅款而產生額外的經濟負擔,產生不良的影響。公平原則是指征稅應根據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平等分配負擔。
假設王某23歲大學畢業,月收入3000元,年收入36000元。王某每月伙食、日用、交通等支出1200元,租房600元,年支出21600元。若未征稅的情況下,月存款1200元,年存款14400元。如果購房(20萬元)、結婚、生子(伙食、教育、醫療)、贍養父母等,這是王某的生活必需開支,也是所有納稅人面臨的生活必需支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超過2000元的部分就要納稅。從實質上來說,此時征稅,納稅人不僅僅是負擔了稅款這筆資金,更是產生了額外的經濟壓力。
4.我國稅收逐年大幅度遞增,為個稅改革提供了基礎
我國過去幾年中稅收收入都以20%以上的增幅大幅度增長,財力的增長也使得減稅成為可能。根據財政部的最新統計,2008年1至11月,全國財政收入結余超過一萬億元,這為工資收入減稅提供了很大的空間。個稅扣除數關系到全民的實際收入,也關系到納稅人的可供消費收入,低收入人群依賴的收入解決生存問題,我國財政收入的目的是提供更多公共產品、改善人民生活環境,所以,應當對低收入人群減稅。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費用扣除規定存在的問題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的費用扣除數自1980年至今未進行過調整,依據工資、薪金費用扣除規定存在的問題的分析,可見,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費用扣除規定也是不合理的。特別是對于僅通過此四種方式中的一種方式取得報酬的納稅人來說更是不合理。
五、應提高費用扣除數
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就是要對少數高收入者的收入進行調節,針對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將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也拉入繳稅行列的狀況,必須將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費用扣除數2000元依據收入增長比率、生活必需開支和考慮稅收原則,合理設計費用扣除數,以使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納稅,把個人所得稅真正變成高收入者的稅。按目前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及人們收入的水平和消費水平,考慮物價上漲因素,配合我國構建和諧社會,全面奔小康的方針,同時考慮按個人綜合所得計算稅基,筆者認為,現階段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應將個人工資、薪金收入的費用扣除數提高為5000元,這樣才能真正發揮新時期個人所得稅的職能作用。
同樣,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費用扣除數也相應提高。
雖然,個人所得稅占中國全部稅收收入比重較低,據統計2008年個人所得稅占中國全部稅收收入不足7%,但是由于個人所得稅涉及全社會每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對社會收入分配具有很強的調節功能,所以其一直倍受社會各界關注,政府對此應給予高度重視。從實際國情出發,制定出符合當前社會發展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同時,鑒于我國國內消費還有極大的潛力可以挖掘,因此可以充分考慮通過個稅改革,提高民眾收入,拉動民眾的消費,真正給予民眾奔小康的經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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