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淺析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
每股收益的是自1950年以后在美國逐漸起來的,其主要作用是幫助投資者評價的獲利能力。自1994年開始,我國證監會先后出臺了近30個涉及每股收益計算和披露的詳細規定。2003年,財政部針對上市公司頒發了《企業準則——每股收益》(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這使我國證券市場的每股收益規范進一步化、國際化。然而,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在會計準則制定上與國外會計準則存在著某些差異。 一、國外會計準則對每股收益的規定在西方發達國家,關于每股收益的計算和披露多數是遵循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SAC)通過合作,于1997年頒布的第128號美國財務會計準則(FAS128)和第33號國際會計準則(IAS33)的規定。其對每股收益的規定主要包括: 1、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雙重列示。基本每股收益=普通股股東可分配凈利潤÷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稀釋每股收益=(普通股股東可分配凈利潤+可轉換證券的轉換凈收益)÷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和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兩者分別代表了無稀釋和充分稀釋情況下的每股收益,其差異恰好能夠反映公司資本結構對每股收益的最大稀釋程度。 2、復雜資本結構下每股收益的計算。復雜資本結構是指公司除了發行普通股和不可轉換的優先股外,還有可轉換證券、股票期權、認股權證、與股票相關的獎勵計劃等契約,這些契約對每股收益都存在潛在稀釋的。當股票的市場價格過低、合約不可能被執行時,稀釋影響也就不必考慮。FASB和IASC從成本效益原則和客觀性原則出發選擇了“庫藏股法”,即假設公司由于期權和認股權的執行而獲得的收益被用來購買庫藏股。 3、每股收益披露的。①披露從基本每股收益分子、分母到稀釋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協調過程。這對于報表使用者來說是十分有用的信息,因為協調過程的不同將直接影響到每股收益的可比性。但是,由于對這個協調過程的披露比較繁瑣,出于成本效益原則的考慮,非重要性項目在披露時可以被忽略。②披露未納入稀釋每股收益計算的反稀釋作用證券。雖然反稀釋作用證券在計算時不予考慮,但是反稀釋作用證券的披露能夠對每股收益起到預警作用,可以幫助報表使用者了解這些證券對每股收益的潛在反稀釋作用,是對稀釋每股收益指標的補充。③披露累計未付的優先股股利。因為累計未付的優先股股利在計算時是作為每股收益分母的扣除項目,它會降低每股收益,所以FASB和IASC均要求對其進行披露。 二、我國財政部頒布的每股收益公告的變化由于我國證監會提高了配送股和增發新股的條件,因此許多上市公司不得不改變以前慣用的籌資方式。與配送股和增發新股相比,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條件相對寬松,于是發行可轉換債券成為眾多上市公司融資方式的首選。而我國證監會于2001年頒布的有關每股收益的公告中,沒有區分簡單資本結構和復雜資本結構,也沒有考慮“潛在普通股”(可轉換債券、認股權證、購股權等)對每股收益的稀釋作用。隨著可轉換債券的進一步推廣,財政部在2003年針對上市公司頒布了《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原則上參照了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并且根據我國上市公司資本結構的實際狀況,有選擇地對每股收益的計算和披露進行了規范: ①它依循FASB和IASC的規定把每股收益劃分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并詳細規定其計算、披露以及列報,不再要求計算和披露全面攤薄每股收益。 ②改進了加權計算方法,充分考慮了時間性,能夠真實列報不同時期發行股份的每股收益,從而動態、準確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經營成果。 ③為了減少資產重組和股權操縱對每股收益的影響,規定股份變動時要對以往每股收益進行追溯調整。同時,披露稀釋每股收益也將杜絕上市公司進行增資擴股的炒作,有利于真實反映上市公司未來的盈利水平和風險水平。 《征求意見稿》的頒布旨在規范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計算、列報和披露原則,側重解決在計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時分子和分母的確定,特別是分母的確定問題。《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了現有會計準則,使其更趨于實用,更符合國際標準。按《征求意見稿》計算出的每股收益比以前更具合理性,保證了復雜資本結構的上市公司所列報的每股收益能夠體現會計期間的可比性和持續穩定性,并提高了每股收益的橫向可比性。三、兩者差異及原因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的相對不成熟和全面市場化發行方式尚未實現,《征求意見稿》制定的基礎缺少配套的實踐,因此,《征求意見稿》仍然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在理論的系統性和全面性上還略顯欠缺。 1。時間權數的。 在《征求意見稿》中,對于時間權數只說明“應對當期和所有列報期間發行在外的時間進行加權計算”,并沒有明確說明是用天數加權還是用月數加權,這會導致在實際運用中的混亂。由于計算方法的不統一會導致計算結果存在差異,所以無論是用天數加權還是用月數加權,都必須做出明確規定,否則不僅會降低每股收益的可比性,還有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用準則的漏洞來操縱每股收益,產生盈余管理現象。 2、是否披露非正常經營利潤的問題。 1999—2000年,我國股市出現了一次暴漲行情,很多上市公司通過“報表重組”進行炒作。其采用顯失公平的關聯方交易和不正常的資產重組等利潤操縱手段,通過“非正常損益”來每股收益的計算。為了擠出上市公司業績中的“水分”,我國證監會于2001年頒布了每股收益公告,要求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利潤作為分子計算每股收益。在《征求意見稿》中,依然使用正常經營利潤,對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損益并未提及“非正常項目”,其理由是我國利潤表中未單列“非正常項目”。雖然我國證監會曾對“非正常項目”下過定義,但與國際會計準則中的定義有很大不同。我國的這種做法雖然成功地控制了利潤操縱行為,真實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獲利能力,但是,“非正常項目”仍然會影響信息使用者對上市公司整體趨勢的判斷。 根據充分披露原則,上市公司不但應該披露正常經營利潤,還應該披露非正常經營利潤及經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會計差錯更正及受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影響而調整后的利潤。同樣,每股收益也應該按照凈利潤的各個組成部分分別計算,包括持續正常經營每股收益、非正常項目每股收益、調整后的每股收益和凈收益每股收益等。而國際會計準則也鼓勵采用以凈利潤的不同組成部分來分別披露每股收益的形式,以幫助信息使用者評價企業業績。筆者建議,我國的會計準則指南中也應列舉類似的做法,這樣可以鼓勵上市公司在披露會計信息時能夠更多地考慮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3、披露位置的選擇問題。 《征求意見稿》規定,上市公司應該在利潤表內或財務報表附注中列示各類普通股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也就是說,上市公司可以在利潤表或財務報表附注中選擇其一對每股收益進行列示。但是,每股收益信息在利潤表或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對信息使用者而言,有用程度是大不相同的。如果每股收益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則其將被埋沒于大量的報表注釋中,遠不如在利潤表內直接披露對信息使用者有用。IASC和FASB均明確規定每股收益應在利潤表內列示。筆者建議,我國會計準則應取消在利潤表或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的可選擇性的規定,代之以在利潤表內顯著位置列報的規定。 4、沒有考慮會計政策變更與稀釋每股收益的協調問題。在美國財務會計準則中特別指出,如果持續經營虧損,通過非正常項目企業收益表現為盈利的,仍認為不存在稀釋影響,即稀釋每股收益等于基本每股收益;如果持續經營盈利,而通過會計政策的變更凈收益表現為虧損,那么稀釋的每股凈損失未考慮的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計入分母。而在《征求意見稿》中并沒有涉及這個問題。我國正處于會計準則建設期,會計準則變動比較頻繁,再加上上市公司頻繁利用會計政策變更進行利潤操縱,借鑒FASB的會計政策變更的累計影響存在稀釋作用的規定,對規范我國每股收益的會計處理將具有實踐意義。?
【淺析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相關文章:
試探建立每股收益分析指標體系03-21
摸索建立每股收益分析指標體系03-2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收益與成本分析03-24
淺析我國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信息披露03-24
淺析會計的三種收益觀03-18
淺析會計信息披露與證券市場效率12-10
淺析財務會計報告應披露的信息03-21
淺析計算機數字藝術與設計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