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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問題
一、內部會計控制的涵義
按照現代系統論和控制論的觀點,控制是施控主體對受控客體的一種能動作用, 這種作用能夠使受控客體根據施控主體的預定目標而動作,并最終達到預定目標。
按照現代管理學的理論,控制是為了確保組織目標以及為此而擬訂的計劃能夠得到實現,各級主管人員根據事先確定的標準或因發展的需要而重新擬訂的標準,對下級的工作進行衡量和評價,并在出現偏差時進行糾正,以防止偏差繼續發展或今后再度發生,或者根據組織內外環境的變化和組織發展的需要,在計劃的執行過程中,對原計劃進行修訂或制定新的計劃,并調整整個管理工作過程。
二、行政事業單位在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些行政事業單位沒有針對自己本身的各個環節、各個部門制定出相應的規章制度,沒有覆蓋所有的部門和人員,沒有滲透到各個領域和各個操作環節,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和牽制,往往造成管理脫節,產生漏洞,使單位會計工作秩序混亂, 核算不實而造成會計信息失真。
第二,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比較困難。如有的單位領導凌駕于內部控制制度之上,自己都不遵守制度,經常使用例外原則,使內部控制制度的信任度和威懾力下降,單位其他成員也不重視;又如有的制度執行人員素質不髙,能力不強,執行力度有限,造成內部控制制度失控;還有一種更可怕的現象,就是許多重大事項的決策與執行程序有一定的隨意性,部門預算
在實際執行中約束不夠,存在"重大無標準"、"決策無名主現象",導致內部控制制度根本無法執行。
第三,人員配備、崗位分工不合規定。按《會計法》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 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入(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會計人員業務素質較低,缺乏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辨別和拒絕能力,在執行會計制度、法規的過程中很容易出現偏差和錯誤,從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失。一些單位沒有按照會計內控的基本要求實行不相容職務的分設,造成職責不清,甚至出現會計、出納工作由同一個人擔任的現象,一旦出現問題難以追究責任。
第四,內部審計職能弱化,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內部會計控制規定,各單位一般應沒有專(兼)職內審稽核人員,定期對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稽核、審査監督。但目前多數單位的財產清査沒有形成制度,清査期限、清査程序不明確。其內部審計機構形同虛設,職能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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