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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內能包含加班費嗎?

        發布時間:2017-11-04 編輯:曉玲

          引導語:關于加班的規定大家知道哪些?那么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包含加班費嗎?

          職工的最低工資標準不應包含加班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最低工資規定》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據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即加班費)不能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相關知識:

          關于加班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節假日加班工資怎么算

          節假日許多用工單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員工正常上班工作,可節假日加班,自己應按什么標準取酬呢?加班工資應按照《勞動法》和《北京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京勞資發[1995]6號)中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遵照執行: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劃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市、區、縣勞動保障局批準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按上述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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