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導語:對加班以及加班工資國家的勞動法是如何規定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相關資訊,歡迎大家閱讀下文了解。
一是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是哈局《加班工資管理辦法》(哈鐵勞衛〔2013〕194號)規定:
(1)“各單位對職工加班加點的補償,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鐵路總公司、鐵路局的政策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得安排職工加班加點,對于特殊情況安排職工加班加點的,可以安排補休的要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要依法依規支付加班工資”。
(2)“對于路局安排職工法定節假日期間加班的,由路局主管部門起草文件或電報并附實施方案(說明加班理由、加班人員范圍、預測職工加班人數、加班時間),經局工會、勞動和衛生處會簽,路局主管領導簽發公布執行”
(3)“各單位自行安排加班的,加班工資審批程序由各單位自定。各單位要嚴格控制職工加班,一般情況不應安排職工加班,必須安排職工加班時,需經單位領導批準,加班工資的支付要履行審批手續”。就是說,若單位安排職工節日期間加班,在本單位工資結算范圍內,首先應考慮依法合規兌現加班工資后,再考慮進行二次分配。
新勞動法節假日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150%*日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200%×日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300%*日工資報酬)。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100%帶薪)。
二、《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月工作小時數:20.83×8=166.67小時/月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月工資收入÷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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