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銷售人員薪酬體系不規范、透明性差、彈性差、內部欠缺公平性。企業沒有形成明確、規范的、為員工所周知的薪酬體系和薪酬管理制度,而所謂的各種薪酬標準僅僅是約定俗成而已,而且模糊不清。
(二)激勵缺乏時效性。企業的經營環境瞬息萬變,銷售員工的工作環境也存在不確定性,其銷售業績受除自身努力因素的影響外,還受其他一系列因素的影響。如果企業采取一成不變的薪酬制度,勢必會挫傷員工的積極性。此外,很多企業的激勵還比較滯后,不能及時給予員工績效的反饋。
(三)企業重視銷售人員的物質激勵,忽視非物質因素激勵。米爾科維奇指出,薪酬除了物質外還包括與工作相關的其他非物質獎勵。但從目前的銷售人員薪酬的各種計提方式,可以看出銷售人員的激勵主要還是低級物質激勵,難以滿足員工的高層次的需求。
(四)過分強調對銷售人員的個人激勵,忽視對銷售團隊的整體激勵。如今很多企業的銷售采取團隊工作的形式,但空有形式,在薪酬制度的設計上,仍偏重于強調對銷售人員的個人激勵,還是崇尚、鼓勵個人英雄主義,而忽視對團體的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