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導語:下面是博云新材的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激勵管理辦法,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可以到這里借鑒與學習。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充分調動公司和下屬業務單元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其能夠把精力集中在對公司價值創造最關鍵的經營決策與實施上,提高資產的運營效率,實現“責、權、利一致”,促進企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管,適用于以下人員:總裁、副總裁、董秘、財務總監、各控股子公司/事業部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第三條 公司高管人員薪酬激勵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 各業務單元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的原則;
(2) 責任、貢獻、利益相一致的原則;
(3) 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4) 效益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
(5) 薪酬政策和薪酬制度中的相關原則。
第四條 薪酬管理機構
(1) 董事會
董事會是高管薪酬管理的決策機構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高管薪酬制度的審批和監督。
(2)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是管理決策機構,負責高管薪酬標準、制度的審議并提交董事會審批;負責對公司薪酬管理政策的執行進行監督。
(3) 人力資源部
人力資源部是具體的執行機構,負責擬定公司高管的薪酬管理制度及相關細則,針對實際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的建議,并進行修訂和完善;負責核算并發放高管人員薪酬。
(4) 財務管理部、審計部和投資與企管部按各自部門職責,分別負責高管人員薪酬與考核過程的業績核準、財務審計和經營協調工作。
第二章 年薪制
第五條公司和下屬業務單元高管均實行年薪制,包括標準年薪(固定部分、浮動部分)、激勵年薪、福利津貼。
第六條標準年薪的確定:標準年薪公式:標準年薪= 年薪基數 * 年薪倍數= 固定部分 + 浮動部分年薪倍數則根據各高管的崗位責任大小不同設置不同的系數,各業務主體高管標準年薪系數和標準年薪的固定、浮動部分的比例設置如下表所示:
總裁設計標準年薪為 500000 元,其中固定部分 350000 元,浮動部分 150000 元。
第七條 年薪固定部分和浮動部分年薪固定部分是高管的固定年度收入,與崗位責任大小有關,具體由高管的標準年薪的一定比例計算得出。年薪浮動部分為高管的浮動薪酬,與個人當期績效考核結果掛鉤;根據不同主體的性質特征不同,標準年薪中年薪固定部分和年薪浮動部分的比例亦有所不同,其中:
年薪固定部分=標準年薪 * (60-70)%,每月發放固定年薪/12
年薪浮動部分=標準年薪 * (30-40)% * 高管年度考核系數,年薪浮動部分
每月預付 50%,其余部分根據年薪浮動部分計算公式于第二年第一季度核算
金額后一次性發放。
第八條 高管年薪浮動部分的計算
高管的實際年薪浮動部分 = 浮動年薪標準 × 高管業績考核系數
高管的業績考核系數的計算參見《博云新材高管業績考核管理辦法》。
第九條 高管激勵年薪激勵年薪是為充分激勵高管團隊完成或超額完成公司年度經營目標,從年度凈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對高管的激勵。
第十條高管激勵年薪的范圍界定:
第十一條 激勵年薪的計算各業務主體的激勵年薪按當年凈利潤值的 15%計提。
注:個人崗位系數等同于個人標準年薪系數
第十二條 公司高管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以下情況中的任何一種,則不予發放激勵年薪部分:
(1)嚴重違反公司規定或上市公司監管有關規定,受到公開譴責或責令整改的;
(2)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
(3)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受到公司內部處分的;
(4)董事會認為不應發放超額利潤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高管薪酬的發放
第十三條 博云新材高管人員的所有薪酬列入所在業務主體的當期成本。
第十四條 基本年薪按月以現金方式支付,計算方式為:每月支付的年薪固定部分=核定基本年薪標準/12 個月。
第十五條 年薪浮動部分每月預付 50%,其余部分根據年薪浮動部分計算公式于第二年第一季度核算金額后一次性發放。
第十六條 激勵年薪根據其計算公式計算出所得金額后,在第二年第一季度核算金額后和年薪浮動部分一起一次性發放。高管人員的各項福利按月支付或由公司從其薪酬中代扣代繳;公司應繳部分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條 高管年薪特殊情況處理
1)如果在一個會計年度中主動辭職或被公司辭退,其當季年薪浮動部分為 0,基本年薪部分按該月實際工作天數發放。
實發年薪固定部分 =年薪固定部分標準×實際工作天數/月總工作日
2)如果在一個會計年度中退休或因某些原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其年薪固定部分按退休或離職當月實際工作天數發放,年薪浮動部分依照個人實際工作月數按比例計算發放。
實發年薪固定部分=年薪固定部分標準×當月實際工作天數/月總工作日
實發年薪浮動部分=該崗位年薪部分標準×實際工作月數/12
3)如果在一個會計年度中出現職務異動,則自職務異動之日起,年薪固定部分按新崗位執行,年薪浮動部分按新、舊崗位實際應發部分乘以工作月份計算,具體公式如下:年薪浮動部分=新崗位年薪浮動部分標準×本崗位工作月份/12 +舊崗位年薪浮動標準×本崗位工作月份/12
4)如果屬于主動辭職或被公司辭退的,則不予發放年薪浮動部分;如果屬于退休或因某些原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的,則按當年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其年薪浮動部分;如果屬于職務異動的,則按當年在本公司的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其年薪浮動部分。
第十八條 高管人員的薪酬為稅前收入,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由公司從其薪酬中代扣代繳。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依據審計報告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計公司高管人員的總結進行年度績效考核,如出現財務數據不實,有虛假情況或經營層人員有重要決策失誤等情況,董事會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實行本辦法后,公司高管人員除已經審定的薪酬、獎勵、和國家政策性福利費外,不得再從公司或兼職企業領取工資、加班費等工資性收入及其它津、補貼。
第二十一條 高管人員兼任兩個以上職務,年度標準年薪以較高職位標準發放。博云新材副總裁兼任子公司或事業部經營負責人的,其年薪浮動部分的計算口徑是其所分管的業務單元業績。
第二十二條 高管人員的病事假、工傷及在職學習期間的薪酬待遇按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公司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議通過,提交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董事會審議批準,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公司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期內,如果國家法規、宏觀政策發生變化,導致出現抵觸時,按國家新規定執行,并重新修改和更迭抵觸部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始施行,原有相關薪酬與考核管理制度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