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最低月薪1510元 最低時薪14.4元
市人社局昨日公布,從5月1日起,佛山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1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4.4元/小時。較2013年5月1日起實施的標準,本次上調幅度為15.27%。
我市是最早執行最低標準的地區之一,1994年起就向社會頒布最低工資標準,最初的標準為320元/月。1996年10月至2006年8月,各區的標準和幅度不一樣,高明、三水相對低一些。2006年9月起,全市統一標準,不再分區公布。
從歷次調幅來看,2005年2月的調整幅度最大,達到27.56%。2003年3月的調整幅度最小,僅為4.56%。勞動保障部的《最低工資規定》 自2004年3月1日起實施后,我市按照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主要考慮了近兩年的經濟發展、物價上漲、人力資源市場供求狀況,以及低收入勞動者消費支出水平、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并統籌兼顧了企業和職工的實際情況等,調整的幅度相對比較合理。
據介紹,對于沒有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市人社部門將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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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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