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進職員的工作積極性,促進其發展,同時使職員的努力方向與公司的目標相一致,以創造最佳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實行效益工資制。職員根據全方位規范管理目標的實現情況限額遞增或遞減標準效益工資。
第三條職員工資隨著公司的發展和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增加。
第四條公司正式錄用的專職職員、兼職職員、特邀職員和顧問的工資發放依本辦法為準。
第二章工資總額構成
第五條工資總額是指公司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職員的勞動報酬總額,其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員的全部勞動報酬為依據。
第六條工資總額包括下列六個部分: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七條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和工作時間支付給職員的勞動報酬,包括:
1、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2、在效益工資制情況下,支付給職員的基礎效益工資和崗位工資;
3、新聘職員試用期間的見習工資。
第八條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1、接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單價支付給職員的工資;
2、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職員的工資;
3、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職員的工資。
第九條獎金是指因職員完成任務或超額完成任務或創收節支而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1、任務(定額)獎;
2、超額獎;
3、創收獎:
4、節約獎:
5、管理獎;
6、勞動競賽獎;
7、其他獎金。
第十條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員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員的津貼和為保證職員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員的物價補貼,包括:
1、津貼包括補償職員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2、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員工資水平不受物價變動的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第十一條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或加點工資。
第十二條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l、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或公司規定,因病、工傷、產假、婚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等原因,接計時工資標準或計件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2、附加工資和保留工資。
第十三條工資總額不包括下列項目:
1、在有關部門或公司取得的創造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獎、技術改進獎廈為公司引進資金、人才、信息、技術、產品獎和卓越貢獻獎;
2、職員保險和福利方面的各種費用;
3、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4、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費;
5、職員包干完成工作任務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6、因錄用職員向有關單位支付的手續費、員工管理費、停薪留職費;
7、稿費、授課費、校對費廈其他勞務性報酬;
8、其他經認定不應包括的事項。
第三章 工資級別和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公司將職員分為高級、中級和一般等三類,工資級別定為五個檔。
第十五條職員分為下列三婁:
l、高級職員:總經理、副總經理;
2、中級職員:主管經理、總經理助理、總經理秘書、總會計師、主編、各部室主任:
3、一般職員:上述兩項職員范圍之外的人員。
第十六條公司職員的工資級別和工資標準如下:
1、高級職員分為一級和二級。
一級:總經理,標準月薪2000美元;
二級:副總經理,標準月薪1 600美元。
2、中級職員分為三級和四級。
三級:主管經理、總經理助理、總經理秘書、主編,標準月薪1400美元;
四級:總會計師、各(部)室主任,標準月薪l 200美元。
3、一般職員為五級。
五級:一般職員,標準月薪1000美元。
第十七條職員的標準月薪包括下列項目: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勵工資(完成方案責任指標后核發的工資);
4、各種津貼和補貼;
5、經認可的其他項目。
第十八條職員的標準月薪不包括下列項目:
1、獎金;
2、加班加點工資;
3、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4、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項目。
第十九條公司顧問、兼職職員、特邀職員不享受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工資標準。
第二十條公司顧問實行結構工資制,包括基礎工資和崗位工資。
第二十一條公司顧問工資按級別不得高于下列標準:
1、高級顧問:標準月薪1000美元;
2、專業顧問:標準月薪500美元;
3、一般顧問(具有特殊專長的):標準月薪300美元。
第二十二條公司兼職人員、特邀職員實行計件或計時工資制,具體標準由兼職人員和特邀職員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章 工資及非工資收入的評定
第二十三條享受效益工資的職員由部門主管根據公司管理目標逐級評定。
副總經理的工資由總經理評定;主管經理、總經理秘書、總經理助理、總會計師、各(部)室主任的工資由主管副總經理評定;一般職員的工資由各(部)室主任評定。
第二十四條職員效益工資的評定依據為:
l、任務占工資標準的30%。其中定額為15%,質量為15%;
2、效益占工資標準的50%。其中利潤為40%,創收為5%,節約為5%:
3、管理占工資標準的20%。其中出勤為7%,制度執行情況為6%,衛生與安全為2%,紀律為3%,綜舍考評為2%。
第二十五條職員效益工資的核發辦法如下:
1、享受效益工資的職員,從效益工資實行之日起,月發效益工資標準的50%。年終核定指標后,達標者一次補清。
2、享受效益工資的職員,年終核定本部門未達標時,按未完成指標的比例遞減標準效益工資。
3、已享受效益工資的職員,經定期考核發現其完成的指標低于當月指標的50%以下時,按效益工資標準的20%發放。
4、已享受效益工資的職員3個月均未能完成核定指標時,停發標準效益工資。
第二十六條職員年終獎勵工資和獎金采取與核發工資比值等同比例的辦法評定發放,職員每年平均月薪收入比例即為公司職員年終獎勵工資和獎金比例,計算方法為:
年平均月薪收入÷標準月薪的50%×100%=獎勵工資比例或獎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