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日前勞務派遣糾紛日漸增多的現象,1月15日,英才網聯旗下英才網主辦了題為“‘防微杜漸’建立勞動爭議預警,‘亡羊補牢’和諧勞動關系”的主題沙龍活動,特邀北京首安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首席講師張弛與化工行業的HR們共同探討如何根據勞動法完善企業制度,建立有效的勞動爭議預警線,避免勞動爭議的發生。
張律師在活動現場就“勞務派遣”這一話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和講解。
勞動派遣合同不能隨意終止
小王和某勞務公司簽訂了2年的勞務派遣合同,勞務公司將小王派遣至某科技公司工作,并在派遣合同中約定:如報關公司終止與小王的用工關系,勞務公司與小王的勞動關系即行終止。試用期通過后,小王在科技公司正式上崗。
科技公司的業務非常繁忙,經常要加班,但是公司卻從未支付加班費用。小王要求支付加班費用,科技公司立即發函給勞務公司,明確表示終止與小王的用工關系。勞務公司馬上與小王取得聯系,要求小王根據約定終止勞動關系,并前往辦理退工手續。協商無果后,小王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并確認派遣合同部分條款無效。
張律師分析:勞務公司在派遣合同中的某些約定,是賦予勞務公司可以單方面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既不需要提起書面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的規定。這顯然與《勞動法》的規定相抵觸,《勞動法》明確規定只有在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嚴重失職造成用人單位利益重大損失等過失性錯誤的情況下才存在單方面解除合同。因此該約定違反了國家法律的規定,應屬于無效條款。勞務公司不得依據該約定隨意終止勞動合同。
非員工過失停工期間工資照發
關于停工工資的發放引起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少類似案件。
張律師強調說:“一些用人單位在日常管理的過程中,對違紀的員工往往采取停工的處罰措施,而事后則認為該員工在停工期間沒有提供勞動,因此也不發放停工期間的工資,這種做法是不正確的!
應當提醒用人單位注意的是:一、在勞務派遣法律關系中,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成立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公司是勞務派遣法律關系中的用人單位;勞動者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其他單位工作,受派遣單位是勞務派遣法律關系中的用工單位,但并不直接對勞動者承擔支付工資、繳納社保等義務,勞動者的工資、社保等仍應由勞務派遣公司負責;但對于勞務派遣公司未履行的支付工資等義務,用工單位需承擔連帶責任。二、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對于非因員工本身的過失造成停工的,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相應的停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