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大型居民小區中住著幾個小偷,當然,小區里的大多數居民是遵紀守法的好人。小偷經常在小區內偷盜,這給一些家庭造成了損失。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并給受盜家庭一定的經濟補償,分管這個小區的警察出臺了一項權威規定:小區內所有居民每年每戶必須繳納一萬元偷盜保證金,收繳的保證金用于彌補受盜家庭的經濟損失。
這樣荒唐的規定肯定會受到人們的恥笑,為什么這個警察不去抓小偷,而要讓所有居民交錢呢?!這不是明擺著“壞人犯錯,好人受罰”嗎?
更何況,警察向每戶居民收取保證金是否侵犯了居民的財產權?一萬元的標準是如何制定出來的?收繳的保證金真正用到該用的地方了嗎?等許多疑問隨之而生。
你也許會說,上面的故事純屬虛構,警察不會做出如此違背常理的規定。但是,類似這樣的故事卻在不少政策法規中體現。
勞動局向企業征收“欠薪保障金”就是這樣的規定。企業繳納欠薪保障金前幾年是在建筑企業和小企業中實行,2007年10月起,上海市把征收欠薪保障金的范圍擴大到所有企業,深圳等城市也向企業征收欠薪保障金。
拖欠員工工資是少數“壞企業”或“壞老板”的惡劣行為,對于這樣的惡劣行為,監管部門不去積極查處這些壞企業,反而強制所有企業繳納欠薪保障金。這樣做,最吃虧的是從不拖欠員工工資的好企業。按照上海市的標準,一家企業如果有100個門店或領取了營業執照的辦事處,即使從不拖欠員工工資,2008年也要繳納9.6萬元的欠薪保障金,以后還要按逐年增加的標準逐年繳納。從欠薪保障金的征收方式來看,這一規定具有典型的“壞人犯錯,好人受罰”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