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近年關,一年一度的績效考核又在緊鑼密鼓地進行中,根據考核評先獎優,激勵先進,樹立榜樣,引領競爭,績效考核標準體系無疑具有指導基層檢察工作的功能,作用殊大。然而,當下績效考核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必須引起足夠重視。
一是理想主義色彩過于濃厚,對案件質量采取100%準確率的要求和“零差錯”目標。固然,1%的差錯對于任何當事人來說都是100%的損害。然而,放眼全球,從古至今沒有哪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在案件的質量上敢于承諾實現100%的無差錯。因此,要求所有案件質量標準上的100%,只能說是理想主義,是司法制度設計和司法實踐所應當努力實現但難以企及的理想目標,因此不能簡單地規定無無罪判決、無捕后錯案、無涉檢上訪等要求;二是考核標準“一刀切”,一個地區不同層級或同一層級的檢察院,因所在的地區差異,包括人口因素、經濟發展因素、歷史傳統因素,甚至文化因素都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在檢察工作發展上也必然呈現差序格局?冃Э己藰藴鼠w系不能不予以考量。三是唯數據論,定量化。經濟工作的考核尚且反對唯數據論,有些地方的考核體系對各項檢察業務工作和綜合工作分解成若干指標體系加以量化且上不封頂,以數字大小論高低、排名次,如捕后徒刑以下的比例采取“下限考核法”低于平均數的才能得分,必然導致各基層院惡性競爭,不利于對審查逮捕標準的客觀把握。四是部門之間考核標準的“沖突化”,這是部門主義在考核標準體系中的突出反映。宏觀上看,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成效愈突出,必然反映出其他機關執法存在問題。而就檢察機關自身而言,這種考核上的沖突卻是應當可以避免的,比如有些地方以人民監督員監督自偵部門“三類案件”數量多少為確定工作績效的主要依據,就必然與自偵部門的考核體系發生沖突;有些單位在報表上顯示的數據與訴訟規律的客觀性明顯不符。
績效考核體系是否科學合理,必然影響檢察實踐的發展軌跡。目前績效考核體系客觀上已暴露出一些負面效果,一是在訴訟監督標準把握上,處于兩可之間的案件,為了考核的需要,追求數據,導致相關部門放松訴訟監督的質量標準:如可抗可不抗的案件抗了,可發可不發的書面檢察建議發了,貌似加大監督力度,實則難奏監督實效。二是部門主義嚴重,條塊分割現象突出。每個部門不可避免地從本部門的立場和利益出發,不自覺地強調本部門的責權,必然與統籌兼顧,全面協調可持續科學發展的要求背道而馳。三是影響司法公正,損害當事人權益。為防止錯案發生,個別案件往往通過反復溝通協調,或作不起訴處理或判處免刑了事。四是導致有些工作的統計數據令人難以置信,如有些單位訴訟監督的數據與整個案件總量的比例明顯不協調,有些部門數據顯示,即便是24小時工作也難以完成。
檢察工作職責重大,使命神圣。科學的績效考核標準體系才能有助于檢察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開展績效考核,必須以“六觀”為統領,牢牢把握“六個有機統一”,一切從本地區實際出發,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一是要堅持檢察工作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理念,既要突出重點,又要統籌兼顧;二是充分把握訴訟規律,體現訴訟規律的要求,比如公訴工作中刑事抗訴和偵監公訴工作中的訴訟監督權重應當合理確定;三是各項統計數據應充分考量每個檢察院的客觀個體情況,尤其是不能把有關數據作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考量依據,而應對地區大小、人口多寡、發達程度、原有基礎等等均加以考量。
總之,績效考核要本著有利于促進檢察工作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通過考核真正促進、推動工作,把考核的落腳點和最終目標放在實現提升檢察公信力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