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計稅,取決于經濟補償金是否超過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不超過則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則按照上文所述的計算方法計算個人所得稅額,這是HR必須知道的知識。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文章,希望能幫到大家,更多精彩內容可瀏覽(yjbys.com/hr)。
一、案例介紹
小張于2010年10月進入某IT公司工作,任高級工程師,月薪10萬元。2013年7月由于該公司業務調整,需要解散小張主管的技術分部,因此公司與小張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
在辦理解除手續過程中,公司和小張在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上產生了分歧。小張認為經濟補償金是公司給與員工的補償,不需納稅。而公司認為經濟補償金為員工的工資性收入,應繳納個稅。那么經濟補償金到底是否需要繳納個稅?個稅又是如何計算的呢?
二、案例分析
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是許多HR朋友在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筆者結合這個案例,來詳解一下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方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了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問題,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未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即:以超出部分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用公式表示為:
個人所得稅={[( 經濟補償金-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最長12年)-實際繳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扣除額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最長12年)
本案中,小張在公司工作2年9個月,那么公司應支付他三個月的工資共計30萬元作為經濟補償金。北京市2012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是188031元,那么應計稅的部分是111969元。
按照2013年北京市規定的社會保險及公積金繳費比例,小張每月應繳的費用約為3481元。那么依據公式小張的個人所得稅為19741.5元,具體為:
{[(300000經濟補償金-62677社平工資×3)÷3年-3481社保公積金費用-3500個稅扣除額 ] ×25%適用稅率-1005速算扣除數 }×3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還規定了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計稅,取決于經濟補償金是否超過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不超過則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則按照上文所述的計算方法計算個人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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