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構造合理的員工保險體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社會保險險種
第二條 離退休養老保險。
1. 公司各類職工按國家規定,均應辦理強制性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2. 實行企業繳費與個人繳費相結合,具體繳費比例由當地政府文件規定;
3. 養老金的計發根據當地政府社會保險部門文件規定。
第三條 公司具有較好財務狀況時,可為職工辦理補充性養老保險,所需費用從公司自有資金中的獎勵福利基金中支付。鼓勵并協助職工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四條 醫療保險。
1. 當地有醫療保險社會統籌時,公司應按規定參加,為全體職工辦理相應的手續;
2. 當地總工會組織大病、重病統籌時,公司應積極參加。
第五條 失業保險。
公司按政府有關規定,向當地失業保險辦理有關手續。
公司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 %(一般為0.6%,最多不超過1%)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六條 失業保險領取標準。
1. 失業前在企業連續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領取最長期限為12個月;
2. 失業前在企業連續工作5年以上,領取最長期限為24個月。
失業救濟金相當于當地社會救濟金的120%~150%。
第七條 失業保險領取或失去資格的情形。
1. 領取資格情形:
(1) 公司依法破產后;
(2) 職工在公司整頓期被精減;
(3) 公司被撤銷解散后;
(4) 職工終止或解除了勞動合同;
(5) 被辭退、除名或開除。
2. 失去資格情形:
(1) 領取期限屆滿;
(2) 參軍或出國定居;
(3) 重新就業;
(4) 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接受就業機構介紹的工作;
(5) 在領取期間被勞教或被判刑。
第八條 意外傷害保險。
公司為危險工作崗位或全體職工,向當地商業保險機構辦理有關意外傷害保險手續。
公司自行確定意外傷害保險投保范圍。
第九條 隨著社會保險的發展和提供的保險商品越來越多,公司應精心選擇合適的保險機構和保險品種,以求獲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險效果。
第三章 公司內部保險待遇及措施
第十條 退職養老保險。
職工喪失勞動能力,但未達到退休條件,根據規定,退職后可按月發給本人標準工資 %(如40%)的生活費。
第十一條 疾病保險。
1. 對長期固定工:
(1) 患病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根據其工齡長短,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60%~100%病假工資。
(2) 患病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根據其工齡長短,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40%~60%疾病救濟費。
(3) 醫藥費由公司負擔。
(4) 職工死亡,公司發給相當于本公司2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另外,一次性發給其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供養1人,發給死者生前6個月的標準工資;供養2人,發給9個月的標準工資;供養3人,發給12個月的標準工資。
2. 對勞動合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