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勞動合同法實施,關于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的條款越來越多,商業秘密案件的數量在逐漸增長。如今在各個行業中,尤其是新型互聯網、軟件企業涉及到商業秘密比較多。這就涉及到商業秘密的界定和商業秘密保護體系的建立。
為此,2015年3月26日,英才網聯旗下建筑英才網特邀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勞動法部主任袁泉律師,主講“保密與競業限制操作全解”主題沙龍,幫助企業建立商業秘密保護壁壘,規范競業限制文書和流程。
什么是商業秘密
袁律師問在場HR,公司是否跟員工簽署過保密協議,大部分HR表示有跟員工簽署。那什么是商業秘密?袁律師表示,對于建筑行業企業,客戶資料、房屋結構規劃、建筑流程、供應商、價格體系,都可以屬于商業秘密,但到底這些是不是商業秘密,是由企業和法律來判定的。
對于商業秘密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的重要性,袁律師講了一個案例。A公司經營手機應用軟件,核心員工甲從公司離開,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從事的業務和A公司一模一樣,導致A公司的APP下載量劇減。A公司遂報案,警方受理,并以泄露商業秘密罪立案,受理過程中執法人員首先問A公司的就是“什么是你的商業秘密?”
袁律師介紹,《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確定義,商業秘密是指不被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且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措施和經營措施。
對于商業秘密所包含的上述四個屬性,袁律師重點解釋了秘密性和需要采取保密措施。
秘密性即公眾不知道。袁律師講了一個案例,一知識產權代理公司B,其中一個代理人乙離職,加入了另一家與B公司同類的公司C,并按照原公司網站建了一個新的網頁。B公司向法院起訴,并舉證員工乙中去C公司時以不正當手段向B公司網站維護人獲取商業秘密。袁律師表示,秘密性不是要求所有人都不知道,而是指公眾不知道。員工乙在辯護時認為,網站建立是公眾都知道的,不是秘密,但最終法院認定乙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判決B公司勝訴。
健全保密機制
對于需要采取保密措施這一點,袁律師說,國家秘密劃分為秘密、機密、絕密,公司在界定商業秘密時也可以效仿這種秘密的保密性等級劃分,且公司一定要對秘密有相應的保密措施,如簽署書面保密協議,健全保密制度,或在某些保密資料上標有劃分保密等級的標志。但袁律師也表示,保密措施不見得一定有效,是可能會泄露的,且保密信息也可采取物理形式以外的方式,如在電腦中加密。
袁律師同時表示,許多商業秘密案件,用人單位很難打贏。其中的關鍵在于舉證,證明什么是商業秘密,證明員工泄露了商業秘密,證明員工泄露商業秘密和企業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所以這就要求HR要規范員工的保密義務,健全公司保密制度,保密協議簽清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因商業秘密泄露為公司帶來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