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與企業的糾紛時有發生,且原因多種多樣。企業也常常會因保護自身利益而欲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何順利解除合同而不會“惹事上身”呢?
完善規章制度是有力“武器”
閻律師為大家舉出一則案例:張某在一家公司正式工作一段時間后,沒有向企業請假,擅自曠工,之后也再沒有到公司上班。然而,時隔幾年后,張某突然向公司索要工資,但遭到拒絕,于是張某將該公司起訴,要求支付工資。而該公司認為,張某擅自離職,而且已經消失這么久了,公司已經將張某開除,故公司并無責任支付張某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對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閻律師解釋,該案例中,張某雖然擅自離職,應屬長期曠工,但是在該公司的規章制度中并沒有具體規定曠工多長時間會被公司辭退。而勞動法也沒有這樣的具體規定,而是規定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公司有權予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在本案中,該公司的規章制度出現漏洞,在此情況下,最好的方法就是與員工協商解決。因此,合理完善企業的規章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為此,閻律師為大家列出了解決糾紛的操作實務:
1、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企業需要保留事實證據;
2、制度中應明確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
3、規章制度經過民主、公示告知的證據應予以保留;
4、解除決定的理由、依據要確鑿合理,并告知勞動者;
5、解除決定的送達、通知工會,并保留憑證,檔案應及時轉移。
6、違紀的事實和制度存在瑕疵時,可以爭取與勞動者協商解除。
另外,閻律師指出,如果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即使公司有權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也要履行相應的法律手續。既告知員工,上報所屬工會及保留憑證,并進行檔案的有效轉移。不然,如果員工表示沒有收到被解除合同的通知,企業拿不出相應的證據,這對企業也是不利的。
不能勝任工作要有“兩步走”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此,閻律師強調,因員工無法勝任工作欲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是很多企業經歷過的,但是也是問題出現最多的。當企業認為員工無法勝任當前的工作時,企業應拿出相應的可考查憑證,并且該考查憑證要在事前被員工知曉。另外,企業應該對該員工進行培訓或調崗,若經過考核,該員工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可以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即為員工由兩次達不到相應的考核標準,公司才有權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最后,閻律師表示,企業在利用勞動合同保護自身利益的同時,切記不要忽略公司規章制度的力量。完善公司的規章制度,才能在陷入糾紛時有更多的勝算籌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