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兩不找、自動離職”等問題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明顯增多,面對這些亟待解決的遺留問題,用人單位該如何依法徹底清理,避免爭議呢?
“兩不找”看起來很美
張律師介紹說:“所謂‘兩不找’是指企業停產半停產期間無法安排工作,又長期脫離企業自謀職業的人員。這部分人員自己離開企業出去臨時做工、打工,甚至做了老板,企業省了費用和麻煩,個人有錢賺,有活干,勞動關系又掛在單位,所以兩方面都樂于你不找我,我也不找你的狀況。”
張律師表示,這種用人單位不履行任何義務的“兩不找”關系看起來很美,但是其中潛伏著很大的勞動爭議隱患。這種“兩不找”人員長期不處理,存在如下問題:一是養老金企業承擔,不如停薪留職,協議自負;二是不能證明他有收入,企業將承擔其生活費;三是其在外干不下去了,回來再找企業,要求上崗或要生活費。
“兩不找”其實是雙刃劍
在沙龍現場,張律師舉了一個例子:上世紀90年代初,周先生在單位同意其固定職工身份不變并保留公職的情況下,下海創業去了。眼看著到了退休的年齡,他發現人家都有社會養老保險,但是他卻沒有,這就意味著沒人按時給他發放退休金了。他找到原單位,可是單位卻認為,自從他下海后,常年不與單位聯系,單位早對他按自動離職處理了。
“兩不找”變成了一頭熱,事情就很難談得攏。2007年底,周先生將某單位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2008年1月底,仲裁委作出裁決,認定周先生與某單位勞動關系成立,單位當為他補辦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手續,并補交相應的保險金。
該單位對仲裁委的裁決不服,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單位與周先生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單位無需為周先生辦理任何保險手續。法院最后判決為:確認該單位與周先生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單位為其補辦保險手續并補交單位應承擔部分的保費。
如何徹底掃除“兩不找”
由此可見,兩不找人員的勞動關系遠比停薪留職人員難以處理,而且更易發生變化。張律師指出,“兩不找”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迅速找到本人,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或安排其上崗;
(2)企業無崗位安排的,可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3)本人自愿離開企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4)依法通知本人,不回來處理勞動關系的,可發出警告后書面解除勞動合同并送達;
(5)合同到期的終止勞動合同,并書面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