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不該如此火爆
一、立法目的:限制勞務派遣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度在設計的時候,都有相應的目的。就以勞務派遣來說,《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制度的設計的目的是限制勞務派遣,使勞務派遣不作為主流的用工形式。所以,我們看到法律在勞務派遣的規定中,從兩個角度嚴格加以限制。一是就勞務派遣企業而言,首先大大提高了勞務派遣企業的門檻,法律規定了勞務派遣企業的注冊資本最低為50萬,組織形式必須是公司形式。其次,勞務派遣企業最低要和勞動者簽訂兩年的勞動合同,而且即便勞動者在沒有工作期間,勞務派遣企業也要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二是就用工單位而言,首先,法律規定了勞務派遣勞動者要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使一些企業使用勞務派遣節約用工成本的考慮化為泡影。其次,法律規定了連帶賠償責任,即勞動者在勞務派遣中權益受到損害的,勞務派遣企業與用工單位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一規定使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分散風險的作用大大降低。第三,法律還規定了用工單位的法定義務,如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工作內容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工資、績效獎金、提供與崗位有關的福利待遇,實行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不得將勞動者再派到其他用工單位等等。此外,法律還嚴格限制用工單位退回勞動者的情形。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對勞務派遣規制十分嚴格,其目的就是使勞務派遣僅僅作為用工方式的一種補充,而不是將其作為一種用工的常態。
二、實際情況:勞務派遣愈演愈烈
《勞動合同法》的目的是要限制勞務派遣,但遺憾的是新法頒布后,由于對標準用工方式規制相當嚴格,尤其是大大放寬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用人單位為規避新法的相應條款,紛紛采取各種應對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大量采用勞務派遣,將勞務派遣作為規避新法的一道屏障。如有的單位將本單位的員工轉移到勞務派遣公司;有的用人單位將大部分崗位都采用勞務派遣用工;有的用人單位招聘人員先要求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打算使用一段后再與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等等。用工單位的各種心態,大大促進了勞務派遣的發展,很多勞務派遣公司的業務可謂熱火朝天,似有“忽如一夜春風來,千樹萬樹梨花開”之感。很多網站、咨詢機構、培訓機構、獵頭公司等也紛紛涉足勞務派遣,大肆在全國擴張,短時間內在全國各個省市都鋪展開來。由此,不免讓人感嘆《勞動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落空。
三、未來發展:何去何從
勞務派遣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后的飛速發展,出乎很多人包括立法者的預期。為使勞務派遣立法目的能回歸到本位,相信國家會采取措施進一步規制勞務派遣的發展。因為《勞動合同法》第66條明確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這一規定為規制勞務派遣留下了余地,據悉,勞動社會保障部已向全國人大法工委進行了請示,法工委已經正式給予答復,對用工單位適用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崗位,做了進一步的界定。所謂臨時性的崗位,現在明確就是用工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所謂輔助性的崗位,就是在這個用人單位屬于非主營業務的崗位,所謂替代性的崗位,是指這個崗位上原來已經有勞動者在那兒工作,但因為某種原因,這個勞動者暫時不能繼續在崗位上工作,而重新用別的勞動者來臨時替代。而將來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也會對勞務派遣作出相應的規定。因此,現在看似火爆的勞務派遣未來何去何從,還留有很多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