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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船舶融資租賃的各類風險及防范策略

        時間:2023-03-26 05:32:35 創業融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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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融資租賃的各類風險及防范策略

          船舶融資租賃是說明?有哪些風險?那么如何防范船舶融資租賃的各類風險?下面是詳細的說明資料,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船舶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于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是銀行開展租賃類中間業務的主要方式。船舶融資租賃在金融危機、銀行借貸時很好地解決了航運公司的融資難題,創新了融資形式,為航運注入了新的活力。近年來,船舶融資租賃得到了迅猛發展,成為僅次于銀行貸款的第二大船舶融資方式。

          船舶融資業務概況

          船舶工業是為海洋運輸、海洋開發及國防建設提供技術裝備的綜合性產業。目前,中國、韓國、日本已成為全球造船中心,占全球新造船完工總量的94%(以萬載重噸計)。

          其中,我國散貨船、油輪、集裝箱“三大常規船型”整體接單量較大,韓日在超大型集裝箱船、大型液化氣船、海洋工程裝備等高端船型及船用設備生產研發領域具有領先地位。韓日之所長也是我國船舶工業轉型升級的主要方向之一。

          航運業,是由航運企業使用船舶通過水路運送旅客或貨物的行業。眾多航運企業、貨主及其他與航運息息相關的個體共同組成了航運市場。國際航運市場與世界經濟貿易聯系緊密,因此全球經貿的興衰也就成為航運市場周期的重要決定因素。

          船舶融資,狹義上多指船舶買方信貸,即指以船舶抵押為核心,用以滿足航運企業購置、租賃、使用船舶需求的貸款業務;廣義上則泛指一切與船舶有關的融資業務,包含船舶買方信貸、船舶賣方信貸、船舶債券融資、船舶租賃融資等業務。根據融資性質和渠道,船舶融資主要可分為銀行融資和資本市場融資。目前,銀行融資仍然是國際航運市場的主流融資模式,占全部融資規模的一半以上。銀行融資以船舶抵押貸款業務為主,也可提供信用貸款、夾層融資等,方式較為靈活,且不影響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

          國際著名的大型航運企業也選擇在資本市場通過公開募股、發行債券或進行私募等直接融資方式來籌集資金。相較于銀行融資,資本市場融資更加直接、便捷,但通過增發股票等形式籌資會稀釋航運企業自有權益。

          作為國際主要船舶融資銀行之一,進出口銀行主要提供船舶出口賣方信貸和出口買方信貸,以及保函、債券承銷等產品和服務。船舶賣信是向造船企業發放、主要用于船舶生產建造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以船東支付的造船款作為第一還款來源。船舶買信是向航運企業提供、用于新造船建造或二手船交易,以船舶運營收入作為第一還款來源的中長期固定資產貸款。

          船舶制造業——船舶賣信業務面臨的主要風險包括:船舶建造風險、船東棄船風險、宏觀政策風險等;航運業——船舶買信業務面臨的主要風險包括:市場風險、借款人信用風險、融資結構風險、抵押物風險等。

          船舶融資租賃的風險及防范策略

          船舶融資租賃由于其起步較晚,發展不夠全面,存在產業結構不合理、金融租賃公司上游合作對象狹窄、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問題;在實際操作中既有金融風險的特征,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也存在一些行業特殊風險。特別是在法律不完善的情況下,如何有效防范風險變得異常重要。

          有關專家指出,船舶融資租賃要獲得持續健康的發展,就必須積極完善市場、防范風險,并強烈呼吁早日出臺與航運金融有關的專業法律法規,以此更好地解決航運金融糾紛。

          業務風險的事前防范

          防控風險是銀行從業者永恒的主題。經過多年發展,進出口銀行已在船舶融資的風險控制領域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

          只有在事前充分預判風險、研究并設置妥當的應對措施,才能盡量降低風險并使之處于可控范圍內。

          (一)船舶制造業——船舶賣信業務風險防范對策

          1.密切關注、堅決貫徹國家產業政策。

          《船舶工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實施方案(2013-2015年)》(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和《化解產能過剩意見》的相繼出臺,揭示了船舶工業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之一,存在調結構、促轉型需求迫切的客觀發展要求,并明確了任務方向和支持政策。因此,金融機構在船舶領域大有可為,但應注意“有保有壓”,妥善運用金融工具引導造船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

          2.審慎篩選、積極支持“五有”骨干船廠。

          為有效降低船舶賣信風險,尤其是此前提及的船舶建造風險,銀行應當謹慎選擇支持對象。工業與信息化部已對兩批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白名單”船廠進行了公示,具有重要參考意義。銀行可結合“白名單”,進一步甄選支持有訂單、有能力、有管理、有規模、有良好履約記錄的“五有”國內骨干型修、造船企業,以信貸資金給予積極支持。

          2013年,為落實《實施方案》,進出口銀行與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了“骨干船廠名錄”及“重點船型名錄”,且“骨干船廠名錄”與“白名單”高度一致,融資支持也向骨干船廠集中,在有利于產品訂單升級的同時,通過市場需求引導,逐步調整產業結構。

          3.雙管齊下,船舶賣信買信相機配合。

          為幫助船廠增(爭)訂單、保訂單,有效控制自身信貸風險,銀行可考慮向船廠、船東提供雙向資金支持,彌補買賣雙方資金供需時點的錯位。同時,一旦船舶建造發生重大問題,銀行也可通過船舶買信與船東積極溝通、幫助船廠鎖住訂單,同時通過封閉運作船舶賣信資金及駐廠監督等方式,督促船廠交付船舶。

          4.嚴審用途,認真做好貸中貸后管理。

          船舶賣信本質仍為流動資金貸款,銀行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要求,嚴格審核資金用途材料的合規性。在貸款發放后,密切關注船廠經營管理、船舶排產及建造進度是貸后管理的重點,如發現船廠資產負債率過高、船舶嚴重拖期等不利因素,則應提早啟動防范措施。

          (二)航運業——船舶買信業務風險防范對策

          1.密切關注市場動向,正確研判市場走勢。

          航運市場與宏觀經濟呈高度正相關趨勢,而航運企業經營深受外部環境影響,因此掌握了實體經濟及航運市場走勢,即可在較大程度把握航運企業的經營發展狀況。銀行可充分借助外部咨詢機構資訊、行業交流及信貸人員豐富經驗等多重途徑,了解研判全球經濟及航運市場發展,以識別、計量、防范整體行業風險及貸款違約風險。

          2.審慎核定船東資質,穩步推進有保有壓。

          針對國家產業政策及境內外市場的不同,對于境內外航運企業應實施差異化標準,審慎核定各類船東資質。為貫徹“十二五”規劃和“一帶一路”海上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支持中國航運企業“走出去”,銀行應合理評估境內企業的股東背景、市場地位、資產實力、經營能力等多方因素,綜合判定其資質,尤其對于服務交通基礎設施關鍵通道、關鍵節點和重點工程的大中型優質企業,給予傾斜性支持。而對于境外企業,銀行則應遵循行業評估標準及評審要求,重點關注企業經營財務狀況,嚴格判定企業資質,尤其對于投機型或財務數據較不公開透明的企業給予嚴密關注,保持審慎介入。

          3.堅持多樣船型發展,區別對待細分船型。

          正如“不要將雞蛋放在一個籃子”的投資黃金定律,船舶融資也不可將資金集中投放在單一船型市場。雖然世界航運市場整體低位運行,但是部分細分船型市場仍保持穩定甚至逆市上揚。例如,LNG船市場在本輪航運危機中蓬勃發展,雖在近期出現了需求飽和的市場判斷,但16萬立方米大型LNG船的新造船價格自2010年以來基本維持在2億美元/艘。因此,如銀行能將融資對象廣泛分布于不同細分船型市場,盡管貸款投向仍集中于船舶融資領域,但是細分市場間的高、低位運行變化可對沖風險,全行業市場風險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緩釋。

          不僅如此,多樣化船型發展應該有的放矢、區別對待,可篩選符合我國產業發展策略的船型(如高端船型)、相對呈現上行趨勢的細分船型,或已簽訂長期租約的船舶等,抗市場周期能力相對較強。

          4.密切關注船東運營,巧設財務約束指標。

          借款人、擔保人等相關方經營管理情況是信貸業務貸后管理的重點。除進行常規外部經營環境、經營財務狀況等分析外,還可充分關注相關方股價波動、運費掉期收益等重要數據,借由市場眾多“雪亮的眼睛”監測經營管理情況。

          同時,為限制借款人或擔保人(單船公司作為借款人)超額借債、激進擴張,貸款行通常會在貸款協議中規定在手現金底線、最高資產負債率等關鍵財務約束指標,并要求借款人或擔保人每年對財務約束指標達標情況進行檢查,以第一時間揭示風險。

          5.踏準市場節奏進退,相機抉擇逆勢操作。

          踏準市場節奏,適時進退,就可以減少航運市場周期性風險沖擊。其實這是最難的工作,“踏準”也只能是相對的,但的確可以有所作為。

          借鑒宏觀經濟政策的相機性抉擇原則,銀行應避市場高位之風頭,挺市場低位之難關:在航運市場高位運行時,嚴格審慎篩選借款人,通過借款人財務報表、市場地位、同業評價等途徑綜合核定借款人資質,在“閉著眼睛都能賺錢”的市場中篩選具有長期經營實力的“黃金客戶”,并為市場低谷積極儲備項目;在航運市場陷入低谷時,更應保持穩健擴張的經營策略,積極發展此時仍可穩定經營的航運企業,對該類大浪淘沙篩選出的“鉆石客戶”給予重點支持,既可有效鞏固銀企關系,又可獲得較高利息收益的貸款項目。

          6.設置多重擔保措施,重船舶抵押率要求。

          市場、船東、船型的分析管理可較大程度發現評估風險,但只有落實多重切實可行的擔保措施才可在市場低谷時期抗擊風險,有效做到防患于未然。

          目前,船舶買信融資結構已相對成熟。但在面對較高系統性風險時,可嘗試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爭取額外固定資產抵押、收取覆蓋一定時期本息的保證金等手段,以超額擔保充當借款人違約時的緩沖器、保護傘。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為有效管理利用抵押船舶的價值特點,銀行通常對抵押船舶設置了價值警戒線——抵押覆蓋率(船舶價值/貸款余額),通常為110%-130%。當船舶價值一時跌破警戒線,借款人需提供額外擔;蛱崆斑款以重新滿足抵押覆蓋率要求。

          7.適當采取融資租賃,建立雙重緩沖機制。

          為解決融資渠道而興起的融資租賃模式越來越受到航運企業的認可。該模式通常由船東將自身購入的船舶轉售給租賃公司,通過支付租金方式租回船舶運營,而由租賃公司向銀行借貸支付轉售款及后續購船款。單個租賃公司與不同船東開展船舶租賃,天然形成了包含多國別、多領域、多船型、多租金水平的“運營池”,具有較大風險分散作用。對于銀行而言,與租賃公司合作雖使融資結構相對復雜,但可利用租賃公司篩選建立的“運營池”及其自身較好資質,起到雙重風險緩釋作用。

          業務風險的事后控制

          2008年以來,船舶融資尤其是船舶買方信貸出現一定風險。德國北方銀行、德國交通銀行等主流船舶融資銀行紛紛采取了提高撥備、暫停船舶融資業務等措施。中國銀行業也出現類似情況。

          雖然風險項目不少,且情況紛繁復雜,但通過多樣化措施,項目風險可以得到逐步化解。

          (一)船舶制造業——船舶賣信(含保函)風險化解措施

          當造船企業發生生產經營困難,船舶拖期嚴重,銀行為其開立的預付款退款保函面臨索賠或船舶賣信無法按期償還時,銀行應當緊緊圍繞船舶建造拖期這一主要矛盾,通過聘請專業船舶監理公司或委派專人進駐船廠,全面督促船舶生產建造,幫助船廠完成船舶交付。

          案例:A船廠保函項目。2012年,A船廠發生嚴重的財務危機,各艘在建船舶嚴重拖期。在保函風險暴露后,各方積極商議,采取了一攬子船舶融資產品組成的應對措施:首先,與船東充分溝通,用船舶買信促其保證不棄船;同時,當地政府做好各債權銀行和供應商的協調工作。其次,專為A船廠追加了船舶賣信支持船舶建造。最后,為保證信貸資金封閉運作和船舶按進度建造,提供了全方位管理支持。A船廠最終交付了所有船舶,成功化解了保函及貸款風險。

          (二)航運業——船舶買方信貸風險化解措施及案例

          措施一:調整還款計劃。對于借款人資質良好,僅因市場風險陷入一時經營困難的項目,可考慮通過調整還款計劃、暫時減輕借款人財務負擔的方式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案例:B公司超大型原油輪(VLCC)項目。2011年,項目擔保人出現經營困難,并擬進行重組。經審慎判斷,為其調整了還款計劃。2012年1月,擔保人變更為更具實力的公司,并獲得大額注資,當月就提前歸還了2012全年貸款應收本息。此后,該項目還本付息正常。

          措施二:協商提前還款。對于非還款主體經營困難導致的項目風險,且借款人運營狀況穩定,可與其積極協商,要求其籌資提前歸還貸款。

          措施三:執行擔保措施。對于確實難以持續經營但抵押覆蓋率較好的項目,可考慮通過處置船舶、提前收貸方式化解風險。穩妥起見,銀行也可通過主動接洽資質較好的友好船東,與其協商接收船舶。

          措施四:實施貸款重組。對于借款人出現實質性經營困難,銀行則有必要通過貸款重組,幫助借款人完成降低財務成本、引入投資者等重振計劃,獲得銀行、借款人雙贏局面。

          措施五:尋求訴訟判決。對于破產或申請破產保護的航運企業,銀行不得不利用法律訴訟程序維護自身權益。與專業律師的密切配合,正確判斷形勢,分階段、多措施,打好持久戰才是成功贏得法律判決的基礎。

          案例:D公司油輪項目。由于公司持續經營虧損且潛在稅務罰款巨大,D公司于2012年在美國破產法院申請破產保護。經全面分析與商議,銀行確定了以“抵押資產”為中心,以貸款重組條件不弱于原審批條件為原則,以多渠道處置為手段的工作思路,將整個過程化解為不同階段,做好打持久戰的心理準備,全力開展風險化解工作。在與律師充分協作,就破產保護每階段戰役爭取最佳處置方案的同時,做好扣船基本準備工作,并利用銀行積累的客戶資源,尋找資信優良的友好船東接船。經過歷時近兩年努力,經美國破產法院批準,借款人最終于2014年全額現金清償了銀行全部貸款本息,并額外支付了數百萬美元罰息,風險貸款得以全面化解。

          一、船舶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人)面臨的問題

          1.對船舶融資租賃專業性認識缺乏

          國內的大部分融資租賃機構缺乏既精通租賃又善于經營管理的專業人才,與船舶相關專業機構的合作不密切。我國融資租賃機構目前的專業水平較低,與船舶經紀人、船級社等專業機構的合作又少,因而在進行船舶融資時,只能依據一般企業的貸款規則,不能針對航運、造船業的特點進行信用評估,從而增加了在船舶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因認知不夠而產生的法律風險。

          2.對船舶的監控不夠

          目前國內的船舶融資租賃,一般都是通過光船租賃等方式來實現的。出租人按照承租方的要求購買或建造船舶后,雖然將船舶的所有權登記在出租人名下,但是將融資租賃船舶以光船租賃等方式將船舶交付承租方經營,船舶的經營權、管理權均歸承租方享有,出租人幾乎無法了解船舶營運的真實情況以及船舶本身的實際情況。

          正式基于出租人對船舶的監控不夠,從而對船舶在營運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出租人無法掌握與船舶相關的債權債務關系,無法及時防范由可能發生的船舶風險。

          二、出租人風險防范措施

          在船舶融資租賃中,存在諸多的法律風險,對于出租人來說,要如何進行風險防范就至關重要了。出租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防范風險。

          1.有法律專業人士參與融資租賃合同的全程

          鑒于船舶融資租賃的特殊性和專業性,出租人在與承租方洽談融資租賃合同、起草融資租賃合同、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等個方面,均應當除自有的融資租賃業務團隊人員參與外,還應當有專業法律人士參與。為融資租賃合同條款、相關專業問題、合同履行各環節等提供法律保障。從融資租賃合同層面,為出租人提供能夠保護出租人合法權益的合同文本,這是全面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的前提。

          2.船舶優先權風險防范

          船舶因其特殊性,我國海商法規定了對船舶的優先權。在船舶融資租賃中,船舶優先權對出租人而言,是很大的法律風險。在融資租賃中,一旦出現行使船舶優先權情形,對船舶融資租賃目的的實現就會帶來法律障礙。船舶出租人就有可能因此喪失船舶、影響船舶價值,并且船舶優先權不會因為出租人與承租方之間的合同約定而發生變化。

          因此,出租人要從根本上完全消除船舶優先權的風險影響,幾乎成為不可能。但是出租人可以在融資租賃中,就船舶優先權出現后的處理等與承租方設定保證條款等方式,彌補因船舶優先權而遭受的損失。在出現合同約定的收回船舶等事由出現的情況下,還可以通過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減少船舶優先權帶來的麻煩。同時,船舶出租人還可以通過加入船東互保協會,降低船舶優先權導致的法律風險。

          3.船舶留置權風險防范

          相對于船舶優先權而言,船舶留置權是出租人面臨的又一風險。我國海商法規定的船舶留置權是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時,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證造船費用或者修船費用得以償還的權利。在船舶融資租賃中,一般不會出現船舶建造人行使留置權問題,主要是船舶維修人行使船舶留置權。

          船舶在營運過程中出現問題,進入船舶維修廠進行維修,維修方在無法收取維修費用的情況下,無論船舶所有權如何,維修方都可以對船舶行使留置權,出租人不能以船舶所有權人身份提出抗辯,要求返還船舶。

          因此,船舶出租人在船舶融資租賃中,要嚴格審查承租方的企業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確保承租方有履行船舶維修費用的財力。在船舶維修中,及時了解情況,參與維修事務,監督承租方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履行支付維修費用的義務,防止出現維修方行使留置權處置船舶。當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也應當考慮設置對應合同條款,保證出租人在船舶被行使留置權后能夠行使追償權或者在為避免行使留置權而代付相關款項后能順利實現追償權。

          4.其他風險防范

          船舶在航行過程中,船舶出現油污時間而遭受索賠,也是融資租賃中出租人面臨的一大風險。一些列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均規定,船舶所有人對船舶油污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在船舶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就成為了船舶油污的賠償主體。

          而船舶一旦發生油污事件,賠償通常數額巨大,責任嚴重。船舶融資租賃中的出租人,可以通過加入保賠協會、設立特殊的項目公司、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等途徑,降低損害賠償損失。

          融資租賃中的船舶,如果在經營期間發生船舶碰撞等事故,致使船舶成為沉船時,承租人作為船舶占有使用人,當然對沉船負有打撈義務,但承租人一旦逃避或不作為,作為船舶所有人的出租人,將面臨海事等部門強制要求履行打撈義務的責任人。因此,出租人對船舶沉船打撈風險要有明確的認識并通過后臺條款設置等方面對此進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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