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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稅收籌劃的一般方法
納稅籌劃又稱稅收籌劃,是指在遵循稅收法規的前提下,納稅人為實現企業價值或股東權益最大化。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行或委托納稅代理人,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的事先安排和策劃,充分利用稅法所提到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
一.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稅收籌劃
稅法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凡是用于其他方面應當納稅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這里的“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用于生活福利設施、專項工程、基本建設和其他非生產機構,用于銷售產品或者提供事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
所謂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納稅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則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兩種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1)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無銷售價格的,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是: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所謂“成本”是指應稅消費品的產品生產成本,“利潤”是指根據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其中,成本是計算組成計稅價格的重要因素,成本的高低直接影響組成計稅價格的高低,進而影響稅額的高低,而產品成本又是通過企業自身的會計核算計算出來的。
從稅收籌劃角度來看,若無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縮小成本就有利于節稅。只要將自用產品應負擔的間接費用少留一部分,而將更多的費用分配給其他產品,就會降低用來計算組成計稅價格的成本,從而使計算出來的組成計稅價格縮小,使自用產品應負擔的消費稅相應地減少。
【例】某企業按統一的原材料、費用分配標準,計算企業自制自用產品成本為18萬元,該產品的利潤率為25%,消費稅稅率為10%,無同類產品生產銷售。
(1)未降低成本時的情況
其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稅消費稅計算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18×(1+2506)÷(1-10%) =25(萬元)
應納消費稅稅額- 25×10%=2.5(萬元)
(2)降低成本時的情況
如果企業采用降低自制自用產品成本辦法,將成本降為13.5萬元時,其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消費稅計算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13.5×(1+25%)÷(1-1006) -18.75(萬元)’
應納消費稅額=18.75×10%=1.875(萬元)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企業若采用降低自制自用產品成本辦法,可以少繳納消費稅額0.625萬元(2.5 -1.875)。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稅收籌劃
《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所謂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其已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
1.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稅收籌劃的要點
(1)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2)對于確實屬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但是,納稅人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應稅消費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3)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在交貨時已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
2.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稅收籌劃的計算方法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兩種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1)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無銷售價格的。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其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這里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必須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實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材料成本。這里的“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它包括代墊部分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但不包括增值稅稅金。
3.準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情況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因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所以委托方收回貨物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其已納稅款準予按照規定從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抵扣,應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扣除委托加上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煙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煙火。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護膚發品為原料生產的護膚發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為原料生產的卷煙。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方原料生產的化妝品。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車輪胎生產的汽車輪胎。
當期準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計算公式是:
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已納稅款=期初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十當期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已納稅款一期末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已納稅款
根據稅法規定,用上述外購已繳稅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出來的應稅消費品計算征稅時,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外購的應稅消費品已綱的消費稅稅款。
對本企業不生產應稅消費品,而只是購進后再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工業企業,其銷售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品、鞭炮焰火和珠寶玉石,凡不能構成最終消費品直接進入消費品市場,而需進一步生產加工的,應當征收消費稅。同時,允許扣除上述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允許扣除已納稅款的應稅消費品,只限于從工業企業購進的應稅消費品,對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一律不得扣除。
4.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稅收籌劃
作為價內稅的消費稅,企業在計算應稅所得時,消費稅可以作為扣除項目。因此,消費稅的多少,會進一步影響所得稅,進而影響企業的稅后利潤和所有者權益。而作為價外稅的增值稅,則不會因增值稅稅負差異而造成企業稅后利潤差異。
由于應稅消費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納稅人稅負不同,所以納稅人可以利用其差別進行稅收籌劃,尤其是利用關聯方關系,壓低委托加工成本,達到稅收籌劃目的。即使不具關聯方關系,納稅人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工成本上、下限的基礎上,事先測算企業稅負,確定委托加工費的上限,使稅負最低,利潤最多。
【例】甲企業要加工一批應稅消費品,原材料成本為200萬元。現在有以下三種方案:
一是委托乙企業加工成半成品后收回繼續加工為成品,協議規定加工費100萬元,乙企業無同類應稅消費品,加工成本、分攤費用共計100萬元;二是委托乙企業加工為產成品,甲企業收回后直接銷售,加工費為200萬元;三是甲企業自己加工,加工成本、分攤費用共計200萬元。該應稅消費品的稅率為30%,對外銷售價格為700萬元,甲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33%。
(1)委托乙企業加工成半成品后收回繼續加工
、偌灼髽I向乙企業支付加工費的同時,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即: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 (200+100)÷(1- 30%) = 428.57(萬元)
應繳消費稅= 428.57×3006 =128.57(萬元)
②甲企業繼續加工為產品時應繳的消費稅為:
應繳消費稅= 700×3006一128.57= 81.43(萬元)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甲企業的稅后利潤為:
稅后利潤= (700—200 - 100 - 128.57 - 100 - 81.43)×(1 - 33%)=60.3(萬元)
(2)委托乙企業加工為產成品直接對外銷售
、偌灼髽I向乙企業支付加工費的同時,向其支付代收代繳的
消費稅,即: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 (200+200)÷(1- 30%)- 571.43(萬元)
應繳消費稅= 571.43×30%=171.43(萬元)
、谝蚣灼髽I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直接對外銷售,所以在
銷售時不必再繳納消費稅。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甲企業的稅后利潤為:
稅后利潤= (700 - 200 - 200—171.43)×(1 - 33%)-86.14(萬元)
(3)甲企業購入原材料后,自己加工為產品對外銷售
①應繳消費稅- 700×30%=210(萬元)
、诙惡罄麧= (700 - 200 - 200 - 210)×(1- 33%)= 60.3(萬元)
(4)綜合分析
通過以上計算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被加工材料成本和最終售價相同的情況下,委托乙企業直接加工為產成品時的稅后利潤最大。而在通常情況下,直接委托加工為產成品所支付的加工費小于向受托方支付的半成品加工費與企業自己繼續加工的費用之和。因此,其稅后利潤更大。在實際中,自行加工的成本通常比委托加工為半成品后收回繼續加工較大,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稅后利潤最少。
三.銷售順序選擇的稅收籌劃
根據稅法相關規定,納稅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在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或抵償債務等方面,應當按照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作為計稅依據。但在實際操作中,當納稅人用應稅消費品換取貨物或者投資入股時,一般是按照雙方的協議價或評估價確定,協議價通常是市場的平均價。若按照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作為計稅依據,那么就會加重納稅人的負擔。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企業可以采取先銷售后入股(換貨、抵債)的方式,以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
【例】甲企業是一家生產摩托車的企業,20××年5月對外銷售同型號的摩托車時有三種價格:以3500元的單價銷售100輛,以4 300元的單價銷售50輛,以5 000元的單價銷售25輛。當月以30輛同型號的摩托車與乙企業換取原材料。雙方按當月的加權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摩托車的價格,摩托車消費稅稅率為10%。
(1)直接用摩托車換原材料
根據稅法規定,應當按照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作為計稅依據,因此甲企業應納消費稅稅額為:
應納消費稅額-5 000×30×10%-15 000(元)
(2)先銷售再購買原材料
若甲企業先按照當月的加權平均價銷售該30輛摩托車后,再購買原材料,則應納消費稅稅額為:
應納消費稅額=(3 500×100+4 300×50 +5 000×25)÷( 100+50+25)×30×10% =11 828.57(元)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甲企業先銷售后再購買原材料,就可以達到減少應納消費稅的目的,所減少的應納消費稅稅額為31 71.43元(15 000 - 11 828.57)
四.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稅收籌劃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外購的已納消費稅的產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時,可以扣除外購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因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方收回貨物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其已納稅款準予按照規定從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額中抵扣。
所謂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主要是指以消費稅應稅產品為原材料,繼續生產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業務,如用煙絲繼續生產加工成卷煙。
1.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時的注意點
稅法對連續生產的相關規定,符合消費稅征稅環節單一性特點。在實際經濟生活中,納稅人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用外購的已納消費稅的產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時,可以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在計稅時應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數額。
(2)納稅人用外購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準扣除外購珠寶玉石的已納稅款。
(3)允許扣除已納稅款的應稅消費品只限于從工業企業購進的應稅消費品,對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律不得扣除。因此,納稅人在選擇供貨方時一定要注意選擇工業企業,以便合法地進行抵扣。
(4)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其已納稅款的扣除規定與外購基本一樣。
(5)在連續生產抵扣已納消費時,企業首先要了解哪些消費品允許扣除,其次要將銷售中可扣除的盡可能扣除,提供必要的會計財務核算記錄,從而減少計稅依據。
2.準予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的消費品
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的消費品主要有以下幾個:
(1)外購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外購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
(3)外購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
(4外購已稅護膚護發品生產的護膚護發品。
(5)外購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6)外購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7)外購已稅汽車輪胎(內胎和外胎)生產的汽車輪胎。
(8)外購已稅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如外購兩輪摩托車改裝三輪摩托車)。
3.自行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稅收籌劃
根據消費稅條例的規定,納稅人自行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可不納稅。
【例】甲企業在20××年8月購入一批價值為180萬元的原料,先由A車間自行加工成半成品,加工費合計150萬元。然后,再由B車間加工為產成品,加工費用合計120萬元,該批產品最終實現銷售額l 300萬元。
如果將A車間加工成的初級化妝品直接對外銷售,應征收消費稅。但該企業是將半成品繼續加工為產成品,因此只需就產成品繳納消費稅。即:
應納消費稅=1 300×30%=390(萬元)
稅后利潤=(1 300 -180 -150 -120 - 390)×(1- 33%)= 308.2(萬元)
4.外購已稅消費品生產應稅消費品的稅收籌劃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用外購已稅煙絲等7種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允許扣除已納消費稅款。如果企業購進的已稅消費品開具的是普通發票,在換算為不含稅的銷售額時,應一律按6%的征收率換算。
當納稅人決定外購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時,應選擇生產廠家,而不應是批發商或零售商。生產廠家是納稅人外購應稅消費品的首選渠道,除非廠家的價格扣除已納消費稅款后的余額比商家的價格高。當小規模納稅人的生產企業向一般納稅人購進應稅消費品時,應向對方取得普通發票,以獲取更多的消費稅抵扣。
【例】 乙企業具有小規模納稅人資格,20××年8月從丙企業購進一批應稅消費品,支付價稅合計106萬元,消費稅稅率30%。
(1)若取得普通發票,則:
扣的消費稅-106÷(1+6%)×30%=30(萬元)
(2)若取得專用發票,則:
允許抵扣的消費稅一106÷(1+17%)×30%= 27.18(萬元)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乙企業在取得普通發票時比取得專用發票時可以多抵扣消費稅2.82萬元(30 - 27.18)。 五.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稅收籌劃
消費稅的兼營行為,主要是指消費稅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時,不是單一經營某乙稅率的產品,而是經營多種不同稅率的產品。我國稅法規定,兼營多種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稅產品的企業,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與銷售數量,按各自適用稅率計算征稅。如發生下列兩種情況之一,應按適用稅率中的最高稅率征收
消費稅:
(1)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未分別核算其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按最高稅率征收消費稅。
(2)將應稅消費品與非應稅消費品,以及適用稅率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應以成套制品的銷售額,按應稅消費品中適用的最高稅率征收消費稅。
因此,企業在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情況下,應選擇合適的銷售方式和核算方式,通過適用較低稅率,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例】甲企業是一酒廠,既生產稅率為10%的藥酒,又生產稅率為25%的糧食白酒。20××年8月份,該廠對外銷售20 000公斤糧食白酒,單價為28元公斤;銷售11 000公斤藥酒,單價為58元繪斤。
(1)不單獨核算
若兩種酒不進行單獨核算,就應采用稅率從高的原則,則應納消費稅稅額為:
應納消費稅稅額= (20 000×28 +11 000×58)×25%- 299 500(元)
(2)單獨核算
如果將兩種酒單獨核算,則應納消費稅稅額為:
白酒應納消費稅- 28×20 000×25%-140 000(元)
藥酒應納消費稅= 58×11 000×10%=63 800(元)
即應納消費稅額=140 000+ 63 800= 203 800(元)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如果企業將兩種酒分別單獨核算,可減少應納消費稅稅額為95 700元( 299 500 - 203 800)。
六.轉讓定價的稅收籌劃
所謂轉讓定價,又稱轉移價格,是指在經濟活動中,有經濟聯系的企業各方為均攤利潤或轉移利潤,而在產品交換或買賣過程中,不依照市場買賣規則和市場價格進行交易,而是根據他們之間的共同利益或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他們之間的收入,而進行的產品或非產品轉讓。它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基本方法之一。
在這種轉讓中,產品的轉讓價格根據雙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場上由供求關系決定的價格,以達到少納稅甚至不納稅的目的。凡發生業務關系、財務關系或行政關系的納稅個人和企業,為了規避市場價格交易所承擔的稅收負擔,實行某種類似經濟組織內部核算的價格方式轉讓相互間的產品,以達到轉讓利潤、減少納稅的目的。
消費稅的納稅行為發生在生產領域而非流通領域或終極的消費環節,因而,關聯企業中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企業,如果以較低的價格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其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則可以降低銷售額,從而減少應納稅銷售額。而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由于處在銷售環節上,只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因此,這樣做可以使集團的整體消費稅負下降,但增值稅稅負不變。
商品價格上的任何增減變化,都會帶來明顯的稅收后果。對一個生產經營企業來說,產品價格的變動與經濟利益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趦r格變動對生產企業的影響,納稅法人和個人就會對價格制度和轉讓定價進行分析研究,尋找最佳的稅收籌劃方法。生產廠家向經銷部出售應稅消費品時,只能適度壓低價格。如果下壓幅度過大,就屬于稅法所稱“價格明顯偏低”,這時,稅務機關可以行使對價格的調整權。
由于消費稅的征收只選擇單一環節,而消費品的流通還存在著批發、零售等若干個流轉環節,這在客觀上為企業選擇一定的方式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企業可以采用分設獨立核算的經銷部、銷售公司的辦法,降低生產環節的銷售價格向他們供貨,經銷部、銷售公司再以正常價格對外銷售。由于消費稅主要在產制環節征收,企業的稅收負擔會因此減輕許多。如果納稅人通過
自設的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銷售額為門市部實際對外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則達不到稅收籌劃的目的。
【例】某酒廠的主要業務是生產和銷售糧食白酒,產品銷往全國各地的批發商。最近幾年來,每年從企業直接零售給本地的一些商業零售戶、酒店、消費者的白酒大約1 5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每箱的價格為(不含稅)700元。而企業銷給批發商的價格為每箱(不含稅)600元。該酒廠經過籌劃,在本地設立了一個獨立核算的經銷部,主要銷售給當地零售戶、酒店及其它消費者。糧食白酒的稅率為25%。
(1)直接銷售給零售戶、酒店、消費者
直接銷售給零售戶、酒店、消費者時,該酒廠應納消費稅額為:
應納消費稅額= 700×1 500×25%+12×1 500×0.5
=271 500(元)
(2)通過經銷部銷售給零售者
該酒廠通過經銷部直接銷售給零售者,則應納消費稅額為:
應納消費稅額- 600×1 500×25%+12×1 500×0.5
= 234 000(元)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該酒廠通過利用轉移價格的稅收籌劃方式,減少繳納了消費稅37 500元( 271 500 - 234 000)
七.利用消費稅計算公式的稅收籌劃
1.消費稅計算公式的種類
消費稅的計算公式有以下兩大類: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征收稅額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征收稅額的,消費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銷售額×稅率
(2)實行從量定額辦法征收稅額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征收稅額的,消費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2.如何確定應稅銷售額
所謂應稅銷售額,是指消費稅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款。價外費用指價外吸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補費用。若銷售額中含有增值稅,需將其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則公式可變換為: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公式中增值稅稅率( 17%)適用于一般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征收率(4%或6%)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
在應稅銷售額的確定中,需注意以下一些特殊問題:
(1)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應稅消費品
納稅人通過所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2)按最高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
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3)包裝物押金是否并入銷售額征收消費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押金單獨核算),此項押金不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3.如何確定應稅銷售數量
所謂應稅銷售數量,是指應稅消費品的數量,其具體確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四個: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4。利用消費稅計算公式的稅收籌劃
(1)對于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確定。在確定時,按偏低一點的價格就能節省消費稅;在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情況下,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看,就縮小成本和利潤,有利于減少消費稅。
(2)對于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時,應稅銷售額按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價格確定,此時,委托方可協同受托方在確定價格時獲取避稅的機會,將價格確定作為避稅手段加以運用。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 (材料成本十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協助,壓縮材料的成本和加工費,就達到減少繳納消費稅的目的。
(3)對于進口應稅消費品
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十關稅)÷(1-消費稅稅率)
由于關稅和消費稅稅率是固定的,但關稅的完稅價格具有很強的彈性,因此,企業應盡可能地降低抵岸價格以及其他組成關稅完稅價格的因素,并獲取海關認可。
八.以外匯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稅收籌劃
納稅人以外匯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應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人民幣銷售額后,再按公式計算應納稅額。從企業稅收籌劃角度看,人民幣的折合率既可以采用結算當天國家外匯牌價,也可采用當月初國家外匯牌價,因此,就有比較選擇的可能。
一般來說,外匯市場波動愈大,比較選擇稅收籌劃的必要性也愈強。越是以較低的人民幣匯率計算應納稅額,越有利于達到減少繳納消費稅的目的。
【例】某企業銷售一種產品,于20××年8月5日取得銷售金額100萬美元,當天匯率為1美元= 8.50元人民幣;當月2日的匯率為1美元= 8.20元人民幣。該企業的消費稅率為30%。
(1)采用當月5日的匯率時
該企業的銷售金額折合成人民幣為850萬元,其應納消費稅額為:
應納消費稅額= 850×30% - 255(萬元)
(2)采用當月2日的匯率時
該企業的銷售金額折合成人民幣為820萬元,其應納消費稅額為:
應納消費稅額= 820×30%= 246 (萬元)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當采用當月2日的匯率時,可以少繳納消費稅9萬元( 255 - 246)。
九.進口商品消費稅的稅收籌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對進口貨物征收增值稅、消費稅。對申報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貨物,均應繳納消費稅。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辦理報關手續的單位和個人,為進口貨物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1.進口商品消費稅應稅稅額的計算公式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海關要按照《海關進出口關稅與進口環節征稅對照使用手冊》對進口貨物征收消費稅。其中消費稅的分類分項差別稅率最高可達到45%,這就決定了企業應該把消費稅的稅收籌劃放到重要地位。尤其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消費層次趨向國際化,對進口消費品的需求日益擴大,因此企業就必須考慮到進口商品消費稅的稅收籌劃。進口商品消費稅應稅稅額的計算公式是:
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十關稅)÷(1-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由于消費稅稅率對于具體進口消費品是一定的,因此消費稅納稅人在對進口環節消費稅進行稅收籌劃時,只能對計算公式中的關稅完稅價格和關稅進行籌劃,從而達到減少繳納消費稅的目的。
2.按適用稅率中最高稅率征稅的情況
根據稅法規定,如果存在下列兩種情況之一,應按適用稅率中的最高稅率征稅:
(1)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即進口生產銷售兩種稅率以上的應稅消費品時,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進口消費品的進口額(銷售額)或銷售數量而未能分別核算的,按最高稅率征稅。
(2)納稅人未將應稅消費品與非應稅消費品,以及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分別核算的,按最高稅率征稅。
十.利用納稅期限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稅收籌劃
1.利用納稅期限稅收籌劃
所謂納稅期限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盡可能利用消費稅納稅期限的有關規定,以達到減少繳納消費稅的目的。消費稅的納稅人在合法的期限內納稅,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同樣,合法地納稅,有的在時間上有利于納稅企業,有的則不利于納稅企業。利用納稅期限稅收籌劃的策略一般是:在納稅期限內盡可能推遲納稅,在欠稅掛賬有利的情況下,盡可能欠稅掛賬。
根據消費稅稅額的大小,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規定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和1個月,具體由稅務機關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曰、3日、5日、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并,結算上月應納稅款。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應納稅款,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憑證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稅款。
2.利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稅收籌劃
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根據應稅行為性質和結算方式,分別按下列方式確定哪種對企業繳納消費稅相對有利: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以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銷售的,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以預收貨款結算方式銷售的,為應稅消費品發出的當天。
(3)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證的當天。
(4)以其他結算方式銷售的,為收訖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證的當天。
(5)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6)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7)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十一.利用納稅環節和納稅地點的稅收籌劃
1.利用納稅環節稅收籌劃
所謂納稅環節,是指應稅消費品生產、消費過程中應繳納消費稅的環節。利用納稅環節稅收籌劃,就是盡可能避開或推遲納稅環節的出現,從而獲得這方面的利益。
(1)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于銷售時納稅,但企業可以低價銷售,通過“物物交換”少繳消費稅,還可以改變和選擇某種對企業有利的結算方式推遲繳稅。
(2)由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企業可以利用此項規定而做出有利于稅收籌劃的安排。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企業可根據此項規定,采取與受托方聯營的方式,改變受托與委托關系,節省此項消費稅。
(4)企業可采用分設獨立核算的經銷部、銷售公司的方式,降低生產環節的銷售價格向它們供貨,經銷部、銷售公司再以正常價格對外銷售。由于消費稅主要在產制環節征收,企業的稅負就會因此而減少。
2.利用納稅地點稅收籌劃
(1)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到外市(縣)銷售或委托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應納消費稅稅款在納稅人核算地和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
(2)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市(縣)的,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但經國家稅務總局及所屬分局批準,分支機構應納消費稅可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4)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應納稅款,由進口人或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5)納稅人到外市(縣)銷售或者委托外市(縣)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回到納稅人核算地或者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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