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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個稅計算器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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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有那些相關政策
一、納稅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個人,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但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納稅年度是指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例:一個外籍人員首次于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12月10日離境回國過圣誕,并于2009年1月22日回到中國,問:該人是否為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解析:應該按照一個納稅年度中的離境時間計算,2008年為一個納稅年度,該人在該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未超過30天,2009年這一納稅年度離境也不超過30天,所以本例中不扣減日數,他仍然是居民納稅人。
例:一個外籍人員首次于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2月離境12天,2008年5月離境17天、2008年7月離境8天、2008年9月離境15天、2008年12月離境11天,問:該人是否為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解析:應該按照一個納稅年度中的離境時間計算,2008年為一個納稅年度,該人在該納稅年度內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該人2008年累計的離境天數為63天),所以本例中不扣減日數,他仍然是居民納稅人。
二、關于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個人所得稅是按屬人稅收管轄權和屬地稅收管轄權相結合來確定征稅范圍。因此,判定所得來源地是確定納稅義務的重要法律依據。根據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為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即: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由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4.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三、應稅所得的確定
1、各項所得的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填開完稅憑證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在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據國稅發[1995]173號文:企業和個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為美元、日元、港幣以外的其他貨幣的,應根據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主要外國貨幣的匯價進行套算,按套算后的匯價作為折合匯率計算繳納稅款。套算公式為:某種貨幣對人民幣的匯價=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該種貨幣的匯價,企業和個人在報送納稅申報表時,應當附送匯價折算的計算過程。
四、對外籍人員居住日的確定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155號文的規定:判斷納稅人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是否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時,居住時間的確定,應按有關入境證明,依據各稅收協定具體規定予以計算。凡稅收協定規定的停留期間以歷年或納稅年度計算的,應自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間計算居住時間;凡稅收協定規定的停留期間以12個月或365天計算的,應自締約國對方居民個人來華之日起,跨年度在任何12個月或365天內計算其居住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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