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與故意傷害之區別
論文摘要: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在行為特征上有相似之處,都是對他人人身進行打擊。尋釁滋事罪在主觀動機、客觀隨意性認定等方面較難把握,給司法實踐造成一定難度。兩罪除侵犯客體不同外,在主客觀要件上也存在一定區別,合理把握兩罪的主客觀特征,有利于準確司法認定。
論文關鍵詞:隨意毆打 尋釁滋事 故意傷害 流氓動機
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是實踐中多發性犯罪之一,由于該罪并不必然要求特定傷害后果,且結伙參與較為普遍,因此,出于完成逮捕指標考量,偵查機關對于結伙毆打他人類案件在搜集證據過程中往往以尋釁滋事罪為導向,以致審查逮捕階段尋釁滋事案件逐年大幅上升,客觀上有擴大該罪適用之趨勢。因此,有必要合理界定該罪與故意傷害罪之主客觀要件,便于司法認定。
一、主觀方面
主觀內容屬于思想范疇,雖然可經由行為人供述加以固定,但僅憑行為人供述形成的證據具有可變性,翻供的可能性較大,因此往往需要通過客觀行為及行為人的一貫表現加以判斷。而司法實踐中僅憑行為“像不像流氓”、“人壞不壞”等經驗主義辦法判斷的情況時有發生,導致無法準確認定案件性質。筆者認為區分兩罪主觀內容可從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從犯罪目的上加以區分
兩罪在主觀上雖都是故意,但犯罪目的有重大差別。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毆打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而希望或者放任此后果發生,其目的是破壞公共秩序,并不要求行為人追求或放任犯罪對象輕傷以上結果發生,即不以破壞他人肢體組織的完整性為主要目的。此處所說的公共秩序是指“社會規范所維持的正常的公共生活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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