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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聚合行為的規制與報刊出版者鄰接權
聚合新聞是站點用來和其他站點之間共享內容的一種簡易方式(也叫聚合內容),通常被用于新聞和其他按順序排列的網站,例如Blog。一段項目的介紹可能包含新聞的全部介紹等。或者僅僅是額外的內容或者簡短的介紹。這些項目的鏈接通常都能鏈接到全部的內容。網絡用戶可以在客戶端借助于支持RSS的新聞聚合工具軟件(例如SharpReader,NewzCrawler、FeedDemon),在不打開網站內容頁面的情況下閱讀支持RSS輸出的網站內容。網站提供RSS輸出,有利于讓用戶發現網站內容的更新。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找的一篇新聞聚合行為的規制和報刊出版者鄰接權范文,歡迎大家參考。
摘要:新聞聚合器的出現激化了新舊媒體之間的矛盾。本文認為,新聞聚合無償利用他人經營成果的行為應予以規制,德國報刊出版者鄰接權模式不適合我國國情,規范新聞聚合行為的關鍵是保證新舊媒體傳播者之間的公平競爭,打擊無償搭他人便車的行為。
關鍵詞:新聞聚合;報刊出版者鄰接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反不正當競爭;深層鏈接
傳播技術是傳媒產業發展的推動力,機械印刷技術的出現促使新聞傳媒業誕生,調整作品生產者和傳播者之間利益的著作權法律隨之產生。此時主要的傳播媒體是報刊業,其盈利收入多來自于廣告,受眾的注意力是影響新聞出版者利益的重要因素。隨后,模擬傳播技術的發展促進了廣播電視等新傳播媒體的誕生,并分流了傳統報刊業的受眾。在這種情況下,報刊業采取錯位競爭的方式,以提供深度分析和觀點作為自己的核心競爭力,成功適應了模擬技術帶來的受眾分流變化。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出現,許多傳統新聞出版商有了自己的新聞網站,使用線上和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傳播相關的新聞信息。近年來,移動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又一次顛覆了以往信息的傳播模式,在新的環境下,各種新聞信息數量急劇上升,新聞的傳播速度迅速加快,人們的閱讀節奏也步入一個快速通道。
為了適應人們閱讀習慣的改變,一種能夠抓取各種新聞媒體、報業集團新聞信息的新聞聚合器( news aggregator)產生了。這種新聞聚合器的服務商自己并不制作新聞,而是利用RSS(如Google reader)或搜索式聚合(如百度新聞,今日頭條)等技術,搜集篩選外部新聞出版商的文章,對這些文章進行整理、分類后再呈現給用戶。方便快捷的新聞聚合服務受到了用戶的歡迎,但它的出現進一步擠壓了傳統新聞媒體的生存空間,二者的矛盾越來越激化,2014年6月我國發生的“今日頭條案”便是其中的一個縮影。
新聞聚合行為帶來的新舊媒體之間的沖突也受到了其他國家的普遍關注,為了規范新聞聚合行為,2013年8月1日生效的德國《著作權法》第八修正案賦予德國報刊出版者一項新的鄰接權,在學界和產業界引起了極大的爭議。
一、德國報刊出版者鄰接權
德國的報刊出版者鄰接權是指,報刊出版者在其報刊產品出版1年之內,享有以商業目的對其進行網絡傳播的專有權利。具體而言,該項鄰接權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第一是權利客體――報刊產品。報刊產品是指,在任意載體上、以某一標題定期出版的匯編物范圍內,通過編輯技術固定的新聞稿件,并且該稿件從整體上主要被視為典型的出版物而非主要用于自我宣傳。報刊產品既可以是線上出版也可以是線下出版。其中新聞稿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用于介紹信息、形成評論意見或娛樂新聞的文章與圖片。
第二是權利主體――報紙或期刊的出版者。該項權利的主體是報紙或期刊的出版者,不包括圖書出版者。圖書出版者享有的是對自己出版圖書的版式裝幀鄰接權。
第三是權利期限。報刊出版者鄰接權的保護期限為報刊產品出版后1年之內。
第四是權利的內容與權利的限制。根據修改后的德國《著作權法》第87條的規定,報刊出版者有權在報刊產品出版后1年以內,以商業目的進行排他性的網絡傳播,也可以將此權利轉讓給他人。
二、我國是否需要引進報刊出版者鄰接權
1、對報刊出版者鄰接權的引進應持謹慎態度
首先,德國此次《著作權法》的修改是有其特殊原因的。長期以來,德國本土報刊出版業在Google搜索引擎和Google News新聞聚合服務的夾擊下發展面臨困境。相關統計顯示,2013年8月之前,Google公司在德國搜索引擎市場占有的份額高達90%以上,其長期的壟斷地位和巨額收益引起了德國本土新聞出版商的強烈不滿。修法的過程中,德國本土新聞出版商不斷對立法者施加壓力。為了扶持德國本土的新聞出版產業,立法者最終通過了此項修正案,因而該法案也被戲稱為“Google法案”。但在我國,并不存在Google或其他外國公司在上述市場長期占據壟斷地位的現象,反而是本土公司一直在相關市場居于主要地位。
其次,報刊鄰接權不利于新聞信息的即時流通。在日常生活中,新聞的迅速、廣泛傳播是普通公眾獲得信息的一個重要途徑。賦予報刊出版者長達1年的專有傳播權會導致報刊出版者對新聞信息的全面壟斷,只要其拒絕許可,公眾就無法從其他渠道獲取這種即時信息,這對新聞言論自由及公共利益極為不利。因而雖然德國《著作權法》修正案得以成功通過,但德國國內的反對和批評之聲極大,其他國家也鮮有關于報刊鄰接權的相關規定。
最后,報刊鄰接權會妨礙新技術的發展和商業模式的創新。新聞聚合實際是一種商業創新,通過新技術的研發和使用,新聞聚合服務降低了用戶的搜索成本,滿足了移動互聯網環境下用戶快節奏閱讀的需求。在瞬息萬變的互聯網時代,對新技術、新商業模式一味打壓,很可能會使得本國在國際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
但不可否認的是,在信息生產和傳播的過程中,傳統新聞媒體付出了巨大的人力、財力成本,而新聞聚合技術在短短幾秒內就利用了他人辛苦勞動的成果,這對傳統媒體而言是極不公平的。那么,在移動互聯網背景下,法律如何保證新聞聚合在一條正當的軌跡上發展?怎樣才能確保新舊新聞傳播者之間的公平競爭?對此,筆者的看法是,如果現有法律框架能夠解決,就沒有必要大動干戈修法以新增一項極有爭議的權利。
2、我國現行法框架下新聞聚合行為規制方法的選擇
從技術上看,新聞聚合使用的是深度鏈接技術。與普通鏈接不同,這種鏈接技術并不忠實反映被鏈網頁原貌,而是去除了被鏈網頁除文章內容之外的所有信息,比如原有網站的標志、廣告等,這就使得用戶對作品的真實來源產生混淆,進而影響被鏈接網站的廣告收入。目前,我國學者對深層鏈接的規制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利用著作權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規制,另一種觀點認為應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制。
對于第一種觀點,學界爭論的焦點在于新聞聚合等深度鏈接行為是否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由此,又形成“服務器標準”“用戶感知標準”“實質呈現標準”三種不同判斷標準。
目前來看,這種規制路徑還不是很盡如人意,因為三種標準各有其使用之困。“服務器標準”單純從技術角度出發界定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做法不夠準確,因為深層鏈接技術的發展可以使設鏈者跳過將作品存儲在自己服務器的步驟,而通過文件分享技術使作品置于信息網絡之中。“用戶感知標準”則因為主觀性和不確定性太強在司法實踐中被棄用。“實質呈現標準”認為應當認定深層鏈接行為本身即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以確保著作權人的商業利益不受損害。但實踐中,深層鏈接最強有力的反對者并非作者,而是向作者支付了授權許可使用費的作品初次傳播者――傳統的新聞媒體。因為對新聞作品而言,對作品的利用往往是由報刊、雜志社等媒體經營者來實施而非作者。因而新聞聚合造成的利益沖突核心,不在于設鏈者架空了作者對其作品傳播的控制,而是聚合行為搭便車的做法對傳統新聞媒體的利益造成了重大的影響。從國際范圍來看,絕大多數國家或地區并未采用“實質呈現”標準,以避免過度打壓新的傳播技術。
實際上,新聞聚合引發的矛盾是新技術導致的新舊商業模式之間的沖突。在互聯網高速發展的今天,面對新技術時采取寬容和支持的態度很有必要,因為它可能會帶動一個新興產業的發展。何況,新聞聚合與傳統新聞媒體并非是截然對立的,新聞聚合的進行需要抓取傳統新聞媒體收集的信息,而傳統新聞媒體可以利用新聞聚合這種新的傳播渠道,更方便、快捷地將其信息傳送給更廣泛的用戶,雙方完全可以通過利益分享機制達到共贏。此處,法律的作用體現在應當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以避免無償搭便車行為的發生,而這恰好就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功能。
可見,在我國現行法框架下,對新聞聚合行為的規制是有解決途徑的,雖然目前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路徑在解決此問題時遇到了一些障礙,但兜底性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迂回解決這個問題。在確保公平競爭環境的前提下,能夠交給市場解決的問題,沒必要通過大動干戈新增一個不符合我國國情、存在極大爭議的報刊鄰接權強行介入。面對新技術帶來的新型法律問題,可以先發揮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能動作用,即使窮盡上述路徑后仍然感覺有修改法律的必要,也應全面考慮本國新聞出版業、互聯網產業的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注意平衡著作權人、作品的不同傳播者、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并在此基礎上制定一個符合我國國情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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