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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物權行為概念辨析

        時間:2024-10-01 22:05:11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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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行為概念辨析

        摘要:物權行為是我國學界研究的熱點問題,其概念需要仔細研究,其中也存在諸多問題,尚待澄清。本文嘗試著對物權行為理論作一研習,對概念進行清楚的界定,對理論脈絡進行清楚的梳理。從物權行為、物權行為分離原則、物權行為抽象原則三個概念入手,分析物權行為理論的內部層次關系,試圖給出一個物權行為制度的全貌,避免因為斷章取義或以偏概全帶來的誤解。本文并指出不采納物權行為抽象原則的物權行為制度也可成立。

        一、物權行為概念

        1、定義

        概念對于任何一門學問的科學研究而言,無疑都具有重要價值。拉侖茨(larenz)將概念作為體系的基石[1],體系之形成,有賴于不同抽象程度之概念的邏輯區分。沒有明確的法律概念,就不可能有明確的法律體系,就不能進行清晰的法律思維和法律推理。簡言之,概念建構體系,體系成就科學(學科、學問)。

        作為一個概念,物權行為,在產生并運用該概念的德國,民法典中并無明確規定,一般而言,有關物權行為的概念的定義多為學理意義上的解釋和討論。因此,對物權行為概念的定義或描述眾說不一。田士永首先考察了德國學者的既有表述,認為這些既有見解基本一致、大同小異,并總結為,“物權行為乃發生物權法上法律效果的法律行為,所謂物權法上的法律效果,即直接變動物權的權利狀態:設定、移轉、變更、廢止物權!盵2]田士永接著分析了中國學者對此概念的表述。最后,田士永根據“屬 種差”的定義方法,將物權行為定義為“發生物權法上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行為!盵3]

        2、作為法律行為之一種的物權行為

        法律行為者,是指“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種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種效果之所以得依法發生,皆因行為人希冀其發生。法律行為之本質,在于旨在引起法律效果之意思的實現,在于法律制度以承認該意思方式于法律世界中實現行為人欲然的法律判斷”。[4]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決定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意思自治、效果自主,通過賦予根據當事人之意思表示發生法律效果的效力而實現私法自治。法律行為之核心正在于意思表示。

        詳言之,人們從事法律行為的目的、動機是可以各不相同的,正是由于我們承認人只是人,而不是神,所以,我們毋庸諱言人之意愿、追求呈現出千差萬別的狀態,各不相同,絕不能以一刀切的標準予以評判,否則便注定要“通往奴役之路”。法律,就基本的價值追求而言,自應尊重人的這種天性,應尊重人格獨立與人性尊嚴。因此,法律,尤其是私法,應以保障人享有人之所以為人就應享有的起碼的人性尊嚴為其最根本價值追求。私法制度的倫理依據就在于尊重人是一個人,是一個能辨別自己利益、追求自己利益、保護自己利益的經濟人,是一個能自我負責的理性人。為尊重人的私法效果上的追求的這種差異性,私法領域因而建立起私法自治制度,以所有權神圣為基礎,以私人意思自治為價值倫理,以自己責任、過失責任為一般歸責原則。歸結到一點,私法就是自治法,私法相信人們可以自主地處理自己事務,自主地追求并達到人生幸福。法律行為實乃自治之工具,借助此工具,私人可以依據其愿望來改變法律狀態,私法自治經由此而實現。

        于是,人們可能以發生物權變動為意思,追求物權變動之效果,也可能以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為意思,追求交易互取所需的目的,也可能以長期共同生活為目的而進行婚姻締結行為,等等。

        而物權行為就是這么一種法律行為,它以發生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為核心,當事人意欲借助此法律工具實現直接變動物權的效果,其目的或者是創設物權,或者是移轉物權,或者是變更物權,或者是廢止物權。

        物權行為作為法律行為之一種,意味著,除發生這種物權法上的法律效果外,還有發生其他法律效果的情形,如債權行為、婚姻行為、遺囑行為等。

        我們從法律行為的概念可以看出,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之區分,正是由于它們所生之法律效果分屬不同領域,根源在于物權法和債法二分。而物權法和債權法的區分,根源則在于物權與債權是性質上可以做明顯區分的權利,簡言之,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支配權,而債權是相對權、對人權、請求權。依此邏輯區分,可以得出的推論是,物權行為要求客體特定、當事人享有處分權、須進行公示,而債權行為一般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生效。并且還可推論出,債權行為原則上須經履行方可消滅,物權行為直接使物權發生變動,不存在履行的問題。[5]

        總之,物權行為不過是法律行為之一種,是法律行為制度在物權法領域的體現。于是,作為法律行為的物權行為,參照法律行為的分類,可以做以下解析:(1)單方物權行為、雙方物權行為(物權契約、物權合同);(2)有效物權行為、可撤銷物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

        3、作為物權變動之一種的物權行為

        物權行為若滿足法律要件則能發生物權變動,也是當事人借以發生物權變動的主要法律途徑。但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途徑不限于此。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事實,除了物權行為外,還有各種事實行為,如生產、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先占,以及公法征收等其他途徑。

        物權行為乃為物權變動而設。根據這一點,我們可以研究一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在適用上的關聯問題。債權行為是指發生債權法上的法律效果的這么一種法律行為,針對的是債權債務問題。債權行為以雙方法律行為——即債法契約為主要表現形態。債權人基于債之關系,有權向債務人請求為特定之給付。而該給付呈現出何種樣態,與上述問題關系甚巨。我們可作如下分析,給付,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債權行為若以不作為為其給付內容時,不涉及物權變動,自與物權行為無涉。若給付體現為作為,則應進一步區分該給付為何種給付。如是以勞務或物之使用收益為內容,也與物權變動無關,從而不涉及物權行為。僅在給付以移轉物之所有權、或設定擔保物權為內容時, 涉及物權變動,故存在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效力關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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