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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論尋求學校權力與學生權利的平衡

        時間:2024-10-12 08:14:32 教育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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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尋求學校權力與學生權利的平衡

        摘要:分析高校的身份與學生的權利,論述學校權力與學生權利平衡的理論基礎,指出權力必須受權利的制約,學校要慎重行使權力,學生也要學會在權利受到侵犯時為權利而斗爭。


        關鍵詞:高等學校;學校權力;學生權利;平衡


          2005年教育部頒布了修訂后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原國家教委1990年發布相關管理規定同時廢止。與修改前的規定相比,修改后的規定體現了人性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取消了一些涉及學生婚戀的強制性規定,撤銷了原規定“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的條文,對學生能否結婚不再作特殊規定;取消了“品行極為惡劣,道德敗壞”等道德評判類處罰理由,大量增加了有明確法律依據或者行為特征比較清楚的法律規范用語?梢哉f,《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實質是如何平衡學校與學生關系問題。筆者認為,平衡學校和學生關系關鍵是要平衡學校權力和學生權利。
          一、高等學校的身份
          高等學校在不同的活動中有不同的身份。只有分清高等學校在不同活動中的身份,才能正確地用法學理論來分析事件的性質。高等學校在學籍管理、授予學位等方面是行政主體,在買賣設備等方面是民事主體。行政主體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相應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第28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下簡稱《高等教育法》)第30條第一款規定:“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薄督逃ā返挠迷~是“權利”而非“權力”,說明立法者并沒有對兩者進行區分。事實上,權力與權利不同。著名哲學家羅素曾說過,權力是社會學的基本概念,其重要性如能量概念之于物理學。其實權力同樣也是法學的基本概念。雖然學者對權力的含義看法不一,但大部分學者都承認權力是一種影響他人的能力。權利與權力的不同至少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權力主體往往是整體,行使權力者只是該整體的代理人,權利主體則只能是個體或個體化的整體;第二,權力關系往往意味著一方的支配與另一方的服從,帶有等級色彩,而權利關系則是平等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第三,權力代表著社會力量,甚至本身就是社會力量,而權利只是在受到冒犯且權利主體無奈時才借助于社會力量來實現。綜上所述,學校對學生進行處分時,學校所行使的是權力,而非權利,該權力具備了行政權力的特點,即強制性、單方意志性等,那么相應的,高等學校也具有行政主體的身份。所以,高等學校在學籍管理和獎勵處分等方面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出現的。

          二、學生的權利
          學生作為獨立人格的主體也有不同的身份。在民事的領域里,學生是平等主體,但作為學校管理的對象,則是不平等的。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雖然我們可從多角度去考察權利,但不可否認,權利是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權利并非天然就是法律權利,有學者通過對權利觀念的歷史運動、權利現象的哲學反思和法律權利的邏輯分析探討了法律權利的內涵,指出法律權利是個體謀求自身利益活動的法律根據、是個體按照自己的意志而進行自由活動的法律根據、是國家賦予個體維護自主地位的社會力量。波斯納說:“我們都有這樣一種感受,即我們擁有某些權利,如果被剝奪就是不公;這種感受是我們心理構成的一個基本特性!本蛯W生被開除學籍而言,不可否認,學生的受教育權在可能性上并沒有被剝奪,被處分的學生也可以通過諸如參加電大、職大、函授、夜大、自考等方式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這一點在理論上是沒有問題的但這理論背后的觀念和后果,如果不結合中國特殊的歷史背景是難以理解的。
          1.中國的傳統觀念
          被處分的學生被逐出校門,社會對他們的看法和評價馬上就轉變為消極性的,他們受到來自家庭的、朋友的、集體的等各方面的壓力。傳統觀念認為,一名學生從組織中脫離,就是組織對其個人的否定評價。這種觀念實際上使被處分的學生過早地結束了教育過程。
          2.對人的假定
          法律對人的假定并非孔孟之性善論,要求人的圣賢和無限毅力。目前在中國,正規的學校教育被認為是主流,接受了正規學校教育就意味著獲得了社會的真正承認和人們的正面評價,其他受教育方式,無論是在教育方式、教育效果、師資保障、學術交流還是在社會認可、文憑實際效力、就業、工作壓力等諸方面,均與正規的學校教育有很大的差別。而且,采用其他的教育方式需要更多的勇氣、精力和財力,對人的意志也是一種考驗。這種要求顯然高估了人們的毅力,這種說法純粹是“鮮明的理論立場,虛弱的現實關注”。
        3.學校功能定位的狹窄
          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地方,但學校對學生高尚情操的要求是提倡性的、引導性的,不合乎這種要求的后果不一定要承擔責任。
          在法理學上,依據權利的存在形態不同,可將權利分為法定權利和現實權利。法定權利是通過實在法律明確規定或通過立法綱領、法律原則加以宣布的、以規范與觀念形態存在的權利,而實在權利是主體實際享有與行使的權利。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受教育權雖然在理論上沒有被剝奪,但事實上已經很難再適當的行使了。即使去行使,學生不僅要承擔私人成本,也要承擔復雜的超越其承受力的高昂的社會成本。

          三、學校權力與學生權利平衡的理論基礎
          與權利的行使一樣,權力的行使也存在界限,即只能依法行使。高校作為行政主體享有對學生的處分權,但如何行使該權力只能依照法律規定,而不能由高校自己決定。當代中國成文法的形式主要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行政規章、特別行政區法、國際條約。《教育法》對高校所享有的處分權無具體規定,作為《教育法》的特別法——《高等教育法》對此也無規定。
          2005年實施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學?梢越o予開除學籍處分:(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教育、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痹撘幎ㄊ欠褚馕吨咝o權對54條以外的事項有規定權?筆者試圖從權利本位的角度進行分析。權利本位主要強調兩點:一是在權利與義務關系上,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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