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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域名的知識產權保護
摘要:域名本是一種網絡標記,但隨著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發展,其商業價值也在不斷展現。于是對域名的侵犯也越來越多法律沒有賦予域名所有人域名專有權,對侵犯域名所有人利益的行為沒有進行統一的法律規制。域名完全可以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通過將域名納入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模式能夠有效的保護域名所有人的利益。
關鍵詞:域名知識產權客體法律保護隨著網絡時代的不斷發展,法律一直以來側重于保護商標等商業性標記的體制應該需要進行一定的變更。域名作為具有全球唯一性的網絡識別標志,本身蘊涵著巨大的經濟利益,法律未作出相應反應的情況下,一些域名所有人和商家已經注意到這一信息。于是在域名所有人和其他商家之間便開始了域名搶奪戰。本文介紹了域名侵害的一些種類,在此基礎上分析了各種域名保護模式的利弊,最終提出將域名作為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進行保護。
一、域名的價值域名是互聯網上的電子地址①,是一種為了便利用戶記憶、實現對聯網計算機進行簡便定位的技術目的而存在的互聯網絡地址的表現形式。
域名本身既不是商標,也不是現實企業的名稱。但是,域名在全世界具有惟一性,域名作為進入網站或虛擬企業的惟一路徑,一個域名已注冊,其他任何機構就不能再注冊相同的域名,這樣,就使域名實際上與商標、企業標識物有了相類似的意義。也因此有人把域名喻為網絡商標,它不再僅僅是個門牌號碼。隨著域名注冊的普及,在網絡的無數站點中擁有一個好聽、易記、個性化的、識別性強的域名就成為吸引人們注意力,在競爭中取得勝利的手段。于是,域名便具有了巨大的商業價值,成為了信息社會的新型無形財產。
二、侵犯域名的種類在法律本身未做出反應的情況下,一些域名所有人及其他商家卻都已深切感受到了有影響的網絡域名潛在的巨大商業價值。于是乎,將公眾熟知而屬于他人所有的域名、或與之相似的文字、或其音譯文本當做普通商標、商號或企業名稱使用就成了某些商家借以利用的生財之道。
域名所有人則認為這種做法損害了自己的利益,就此提出爭議。
一)將他人域名注冊為商標的行為與將他人的商標搶注為域名相反,知名的域名本身也可能遭搶注。
在相當多的域名糾紛中,商標注冊人將一些具有顯著性的域名注冊為服務性商標,以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雖然域名與商標在技術特征上有所不同,但只要申請的域名符合商標注冊審查規則,就應當能夠獲得注冊。
二)將他人的域名注冊為商號或企業名稱域名和商號都具有一定的商業標識功能。由于域名與商號等其他標識性權利所遵循的授予、維持、管理及保護規則存在較大差異,該等差異造成不同的規則體系之間存在重復與沖突的可能,導致商號等傳統知識產權人侵奪他人依法注冊的知名域名。②在商號或企業名稱中使用他人的域名(包括使用域名的翻譯文字的情形),顯然會使社會公眾發生誤認、混淆,從而會侵害域名所有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反向域名侵奪反向域名侵奪,是指惡意使用《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uDRP)》的有關規定,以企圖剝奪已經注冊的域名持有人的域名的行為。某些商標權人沒有將自己的商標注冊為域名,待到要將商標注冊為域名時,才發現別人已先行注冊了該域名;或商標權人已經使用其它名稱注冊域名,發現別人注冊的域名更有價值或更適合自己,為奪取該域名而起訴在先的合法域名注冊人,迫使其轉讓或放棄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域名,達到自己使用該域名的目的。③這種行為完全損害了域名所有人的利益,而商標權人的利益則憑空增加了。法律在規則域名所有搶注他人商標的同時,卻助長了這種更為不正當行為。法律在反對域名所有人不正當競爭行為時,似乎更應該維護正常的競爭。
三、域名保護的制度選擇一)現有法律保護的缺陷年,ICANN通過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uDRP)》是目前解決域名爭議的最重要法律手段之一,該規則是從域名為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這一前提出發的。美國對域名的保護政策基本上是主張將其視為一種新的知識產權客體,主要是商標權的客體予以保護。我國對域名保護的主要依據是《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
但是基于商標與域名的差異性,域名無法在現有的知識產權框架內,作為商標權的客體,它與傳統商標所具有的時間性、地域性格格不入。此外,并非所有的域名侵權行為都可以視為不正當競爭關系,進而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調整。因此,無論是將域名作為商標權客體加以保護還是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都是無法協調現有法律的規定與域名自身具有的特性。
二)作為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進行保護域名可否作為一項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通過賦予域名所有人域名權,以此來保護域名所有的利益呢?有學者對此提出了反對意見他提到,在目前條件下域名不能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獨立客體,因為但是考慮到域名具有識別性、唯一性、與商標和商號的密切關聯性以及能給商家帶來經濟利益,應當將域名看作是依附于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客體,應受相關法律的調整。④還有學者也認為不不能將域名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他指出,域名不宜作為知識產權客體,應當是民事權利中的名稱權。⑤總之,這些學者們都認識到域名保護的必要性,但均反對將域名納入知識產權法的保護范圍。
然而,目前不論學術界還是實務界,大都傾向于將域名視為知識產權客體的一種。域名顯然具備知識產權的基本屬性即無形性。⑥我們認為域名理應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通過賦予域名所有人排他性的權利,以保護其自身的域名利益。首先,域名具有無性性,具備知識產權客體的基本屬性;其次,域名同樣是一種智力成果,域名是經過人的構思、選擇以及創造性的勞動產生的。即使僅反映公司或個人名稱的縮寫字母同樣具有特別含義。再次,域名同樣具有可識別性。是網絡空間行為的標識,并且是唯一的,具有很強的專有性,一旦被注冊成功,域名所有人在網絡上即具有絕對唯一的所有權,符合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最后域名也具有可復制性,別人可以把網上域名用作現實世界企業的商號或商標,以借用其商譽進行不正當的競爭。因此,有顯著性的域名與商標、商號等識別性標記具有相同的本質,也需要知識產權法賦予一定限制的獨占權和一定范圍的排他權。
現在我們基本上可以肯定域名是知識產權的客體,但另一個問題是,域名應歸人知識產權客體的哪一類呢?是歸入商標權客體,著作權客體,還是商譽權客體?抑或是使域名成為與商標權等傳統的知識產權并行的權利的客體?正如上文已經分析過,域名雖然相似于商標,但并非完全與商標相同,相反還存在很多的沖突。因此基于域名的地址性、識別性功能以及經營標記性的特點,應當將域名作為一項獨立的知識產權予以保護。這也是符合國際社會的主張的,前文分析的ICANN(因特網名址分配公司)以及美國都持這一觀點。這樣也就賦予了域名所有人域名專有權,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因特網上使用以及如何使用,排除他人的干涉。在域名專有權受到侵害時,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并且可以作為在先權利,抵抗商標權人的反向域名侵奪行為。
因此,我們認為,雖然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將域名作為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并未得到認可,域名的全球唯一性與知識產權的地域性還存在沖突。但是,隨著網路的普及,電子商務法的不斷發展,以及近幾年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的不斷縮小,將域名納入知識產權體系,并作為一項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加以保護的制度設計是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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