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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試論我國域名保護法律機制的完善

        時間:2024-10-05 12:26:22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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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論我國域名保護法律機制的完善

        摘要:域名糾紛層出不窮,在給域名持有者帶來損害的同時,也妨害了網絡正常的秩序,各國在探索有效域名保護措施的過程中積累的經驗與教訓為我國域名保護機制的確立與完善提供了借鑒。《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的修正更為實踐中糾紛的解決提供了依據,我國應在域名的注冊管理、域名的糾紛解決以及域名保護的立法方面進一步完善現有的制度,構建高效安全的域名保護法律機制。

        關鍵詞:域名保護機制;域名注冊管理;域名糾紛解決;域名立法
          
          我國域名保護法律機制的確立,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于2002年9月25日公布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以下簡稱《解決辦法》)和《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以下簡稱《程序規則》)為標志。為順應互聯網行業發展的實際,協調域名持有者與商標等民事權益人之間的權益,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于2006年2月14日發布了修訂后的《解決辦法》和《程序規則》并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將我國域名保護法律機制進一步推向完善。
          自域名出現那天起,其巨大的經濟價值與發展空間引發了連綿不斷的糾紛與爭議,為了避免和減少域名糾紛的發生,世界各國和許多國際性組織都在積極探索有效保護域名的法律機制,形成了相對成熟的法律制度,為我國構建高效先進的域名保護法律機制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寶貴經驗。
          
          一、域名保護法律機制的模式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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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是互聯網發展最早也是最快的國家,是發生域名糾紛最多的國家,其對域名的法律保護較其他國家也更完備。
          域名爭議之初,由于缺乏專門立法,美國法院的法官只能通過對1946年《聯邦商標法》的擴大解釋來解決域名爭議。1996年,美國對聯邦商標法進行了修訂,頒布和實施了《聯邦商標反淡化法》,這也成為美國法院審理網絡域名糾紛前期的主要法律依據。由于適用《聯邦商標法》與《聯邦商標反淡化法》處理域名糾紛難以滿足現實的需要,1999年11月美國國會通過了《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為美國聯邦商標法增添了一個專門的章節。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有關域名的專門法案,其目的是通過規范域名行為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進而保護經營者的利益,從而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除部分例外規定,法案具有溯及力,適用于生效日(即1999年11月29日)之前、之時和之后的所有域名注冊。法案針對惡意域名搶注行為的規范、緊急措施和對物訴訟等作出了一系列新規定。①《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較為周密細致地平衡了商標權人和域名注冊者之間的利益,為商標權人在網絡空間中維護其合法權利提供了新的手段,該法案的出臺標志著美國對域名爭議糾紛解決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法律調整體系,在世界范圍內具有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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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的域名注冊組織Nominet負責英國頂級域名UK之下的域名注冊,1997年4月公布了與美國不同的域名糾紛解決方案。在此方案中,Nominet將對域名糾紛進行調查,并提出能為爭議雙方接受的解決方案。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Nominet的決定,可以在Nominet提供的專家名單中指定一位專家對該決定進行評判,Nominet將基于專家的建議作出終局裁決。如果爭議的任何一方對終局決定仍然不滿,經Nominet的糾紛處理機構調解仍達不成協議或無法解決糾紛,雙方均可向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
          在英國,處理關于域名的糾紛主要是以1994年的《商標法》和衡平法上的“假冒行為”為依據,大多數的訴訟中法院同時適用這兩種法律。
          (三)日本模式
          日本于1997年12月1日公布了《有關域名注冊等事項之規則》,該規則幾經修改,最新的規則于1999年4月1日起實施。該規則規定日本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和單一域名制,即相同的三級域名在同一通用二級域名下申請注冊時,按提交申請的先后處理;一個機構只能注冊一個域名,盡可能避免域名糾紛。該規則還規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原則和其他不予注冊的規定。對于責任和發生爭議管轄等該規則規定,凡因注冊機構、其官員、雇員及其他有關任何人員,對于域名注冊之記載與域名服務器運作均不向任何人承擔責任;對由于過錯給注冊人、申請人或任何其他人造成損害的,注冊機構僅負責實際的直接損失,賠償額不超過注冊費。與本規則有關任何訴訟由東京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
          2000年8月21日,負責管理JP域名的日本網絡信息中心(JPNIC)宣布,從10月19日開始,將由工業所有權仲裁中心處理JP域名糾紛。仲裁中心是由日本律師聯合會和辯理士(專利、商標注冊的代辦人)會共同管理的工業所有權仲裁專門機構,關于JP域名的登記,JPNIC采用先申請者先獲得域名的方式,JPNIC已經于2000年5月16日公布了解決此類糾紛的試行方案“JP域名糾紛處理方針”。仲裁中心將成為該試行方案中規定的“糾紛處理機構”。
         。ㄋ模﹪H組織對域名糾紛的處理機制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電子商務迅猛發展,域名糾紛日益增多,在各國紛紛采取域名保護措施的同時,國際組織也做出了不懈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與國際互聯網名稱及地址分配公司(ICANN)在域名保護方面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1.WIPO的《最終報告》
          近年來,WIPO一直關注域名與其他制度的協調問題。自1998年7月開始,WIPO在全球范圍內組織起一場聲勢浩大的關于協調域名與知識產權相互關系的國際咨詢及調研活動并于1999年4月30日正式通過一份題為《互聯網絡名稱及地址的管理:知識產權議題》的報告,即《最終報告》。WIPO在報告中向ICANN以及各成員國的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推薦了三大程序,即域名注冊規范程序、統一爭端解決程序和域名排他程序。WIPO域名注冊規范程序主要著重于強調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對其自身聯絡信息的詳盡、正確披露,要求管理機構和申請人應通過簽訂域名注冊協議確立其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建議應在域名注冊協議中明確聯絡信息的準確及可靠與否將是申請人取得注冊的先決條件。統一爭端解決程序則成為《最終報告》向域名異議人提供的司法訴訟之外的更為高效、便捷的解決途徑,規定了特殊的爭端解決機構——爭端解決服務提供者。為進一步保護馳名商標,《最終報告》決定正式引入域名排他程序,從而將通過《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建立起來的馳名商標保護體系,延伸至網絡空間之中。
          WIPO的這份報告是國際社會針對域名制度作出的第一個全面系統的規定,它集中了各國不同利益集團的意見,而且考慮到了各個方面利益的相互平衡,因而取得多數人的認同,奠定了后來ICANN制定處理域名與商標間統一爭議解決政策的基礎。
          2.ICANN的全球性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機制
          1998年10月26日成立的“國際互聯網名稱及地址分配公司”(即ICANN)負責協調互聯網技術參數以保證網絡的通訊暢通,對IP地址資源以及域名系統進行管理和協調,以及監督域名系統和服務器系統的運行,是互聯網地址分配和域名管理的最高權威機構,是一個非營利性的國際組織,它的成立宣告了美國對域名系統壟斷時代的結束。
          ICANN在接受WIPO《最終報告》基礎上,于1999年10月通過了《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即UDRP)和《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細則》,為以非司法手段解決全球頂級域名糾紛提供了重要的規則。
          
          與NSI規則、WIPO的《最終報告》相比,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機制在一些關鍵問題上規定的更為具體、嚴密。UDRP規則的簡便快捷是它的一大特色,從申請人發動爭議解決程序到專家組作出裁決整個程序最多不超過42日。由于UDRP規則是利用行政手段解決爭議,因而并沒有剝奪當事人將域名搶注爭議訴諸法院的權利。就目前來看,它對域名搶注糾紛采取統一的強制性的行政手段解決還是比較先進,比較成功的,UDRP運作以來在國際社會中取得了良好反響,許多國家還以UDRP規則為基礎建立了本國的域名爭議解決機制。
          1999年11月,ICANN批準日內瓦“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成為首家域名爭議行政處理機構,此后又相繼批準美國“國家仲裁論壇”、美國“CPR爭議解決中心”為域名爭議行政處理機構。值得注意的是,ICANN在2001年12月3日授權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擔任其域名爭議行政處理機構,旨在為國際通用頂級域名爭議提供爭議解決服務,這是亞洲第一家國際通用頂級域名爭議解決機構。
          
          二、我國域名保護法律機制的演進
          
          2002年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依據ICANN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的基本精神,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了《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并自此確立了我國的域名保護法律機制。雖然其中許多內容直接來自于《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但也有一定程度的突破,比如我國域名爭端的民間解決適用于解決域名與所有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之間的沖突,而不僅僅局限于ICANN模式所針對的域名與商標或服務標記權,對于域名與他人的人身權、姓名權、企業名稱權之間的沖突也適用!督鉀Q辦法》提供了一種訴訟與仲裁之外的糾紛處理機制,有助于當事人以較低的成本快速解決域名糾紛,加強了域名爭議解決的可操作性。但是恰恰也是民間解決機制的性質決定了當事人必須事先對于適用該機制解決糾紛作出約定,而且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決只涉及爭議域名持有者信息的變更,即裁決注銷已經注冊的域名,或者裁決將注冊域名轉移給投訴人,而不涉及是否侵權以及侵權賠償的問題。同時,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決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要服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等規定在實踐中不能很好的維護權利人的利益。
          為適應網絡時代對域名保護的新需求,更好保護權利人的利益,修訂后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與之配套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亦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
          新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為域名爭議雙方提供了一種快捷、便利、公平、合理及低成本的爭議解決機制,與2002年《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相比,有以下三個重大變化:①
          第一,首次限定了域名爭議受理的期限。即所爭議的域名注冊期限滿兩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將不予受理相關爭議的申請(《解決辦法》第二條)。這樣的規定有利于保護域名注冊人權利的穩定性,可以督促相關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
          第二,對“惡意”注冊的概念進行了補充解釋。“抱有出售、出租目的注冊域名”不再是判斷惡意的標準,注冊者只有向“民事權益所有人的投訴人或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得不正當利益”才能被定義為“惡意注冊”[《解決辦法》第九條(一)],注冊者向其他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

        試論我國域名保護法律機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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