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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再審程序的有限性及其理念下的重構
摘要再審程序是我國的一種基本訴訟程序,在糾正裁判錯誤、維護生效裁判的效力、維護當事人正當權益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于我們過分地刻意追求客觀真實和實體公正,同時,加之再審程序方面的法律規定過于簡單、原則,導致多頭申請再審、申訴、抗訴不斷且無序,實務界曾概括為“五個無窮”:提起發動再審主體無窮、再審審級無窮、再審時間無窮、再審次數無窮、提起再審的理由和條件無窮。這種無窮再審,在一定程度上了法律生效裁判的權威和既判力,破壞了公正與效率的法治原則。筆者以為,為改變實務中的這種困境 ,應從理念到制度,全面反省再審程序,客觀、理性地對再審程序予以恰當的功能定位,即充分熟悉再審程序的有限性。本文試從既判效力、糾錯功能、司法效率三個方面論證了再審程序的有限性。在此基礎上,結合司法實踐針對再審程序的啟動方式程序、啟動的事由和再審改判標準三個方面,提出具體、可行的運作設計。關鍵詞: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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