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比較購買法與權益結正當的異同及取舍
一、引言目前,美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已經廢除了權益結正當,購買法成為合并的唯一處理方法,緊隨其后經改組的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布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合并會計(征求意見稿)》也取消了權益結正當,這兩大國際會計體系的變革引起了世界的關注,我國事否應該效仿?對兩種合并方法又應該做些什么思考?本文筆者試圖通過對這兩種會計方法的比較分析,來得出一些熟悉,以推進我國會計制度完善,市場轉型順利進行。
本文主要分為以下幾個部分:上述引言部分是對本文內容、目的和意義的先容;其次是對國內相關文獻的回顧;第三部分是從理論方面比較購買發與權益結正當的異同;第四部分結合TCL公司并購TCL通訊的案例,用事實數據說明二者的差異;最后結合我國現階段國情,淺談我國合并方法的往向。
二、文獻回顧
購買法與權益結正當之間的不平衡產生于19世紀40年代中期。1944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發布ARB24規定:對于有限壽命的商譽需要在其壽命期內攤銷,對于沒有有限壽命的商譽,按以下三種方法處理:(1)無窮期保存在賬面上;(2)在其有用的壽命期內攤銷;(3)直接注銷盈余、資本或已賺得盈利。然而,1953年APB發布了ARB43,禁止企業用商譽沖銷資本盈余,在APB第17號意見書中更是規定,1970年10月31日以后發生的商譽應在最長不超過40年的期限內進行直線攤銷。購買法與權益結正當的不平衡由此產生。隨著我國企業合并***的到來,國內學者針對此題目的爭論也愈加激烈。目前支持結合中國具體國情,保存權益結正當的意見占主流。
2004年,丁友剛[1]在《企業合并會計方法:題目、爭論與選擇》一文中以為:我們不可否認國際趨同購買法的價值,但是對于那些發達國家站在他們特定發展階段和基礎上制定出來的國際會計準則,顯然我們不能盲目地追求與他趨同。他以為目前我國權益結正當仍有其存在的價值,應該建立以原則為基礎的合并會計方法選擇機制,并規范購買法(特別是對商譽的處理),以達到立足國情,推動經濟更快發展的目的。
同年,黃世忠[2]等人在《企業合并會計的經濟后果分析——兼論我國會計準則體系中計量屬性的整合》中也提出了類似的見解。文中以為鑒于我國特殊的經濟環境,購買法和權益結正當的選擇會產生嚴重的經濟后果,盲目取締權益結正當將不利于我國企業擴大規模,提升國際競爭力。我國應當選擇的是答應購買法和權益結正當并存并對權益結正當的使用范圍實施嚴格限制的二元格式。
筆者以為,鑒于我國目前市場有效性尚不完善,證券市場仍不成熟等原因,在一定規范條件下采用權益結正當是有益的。當然,全面采用購買法是大勢所趨,我國應該適時取消權益結正當,與國際接軌。
三、兩種方法區別的理論熟悉
(一)適用背景
購買法與權益結正當是企業并購過程中的兩種不同方法,分別適用于不同的情況,采用不同的處理方法,也會產生不同的影響。按照國際會計準則(IAS22)的定義:
購買是通過轉讓資產、承擔債務或發行股票等方式,由一個企業(購買企業)獲得另一個企業(被并企業)凈資產和經營活動的控制權的企業合并形式,這種形式下的會計處理方法稱為購買法。權益結合是指參與合并的企業的股東聯合控制了它們全部或實際上是全部的凈資產與經營活動,以便繼續對合并后的實體分享利益和分擔風險的企業合并形式。這種形式下,參與合并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認定是購買方,它所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就是權益結正當。
為了更好的區分這兩種方法,我們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企業合并。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Committee)第22號準則《企業合并》指出:
企業合并是一家企業取得對另一家或多家企業控制,或者聯合兩家或更多企業的結果。
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頒布的1970年11月起生效的第16號意見書《企業合并》第一段對企業合并所下定義為:
企業合并指一家公司與一家或幾家公司或非公司組織的企業合成一個會計主體。
這一會計主體繼續從事以前彼此分離、相互獨立的企業的經營活動。
按照法律形式,企業合并可分為吸收合并、新設合并和控股合并三種。
吸收合并,即兩家或更多家企業合并成一家企業。經過吸收合并,參與合并的企業通常只有一家繼續保存其法人地位,另外一家或幾家企業在合并后喪失法人地位,不復存在,即甲 乙=甲。
新設合并,指創建新企業的合并。經過新設合并,原有的各家企業均不復存在,而是合并成一家新的企業,即甲 乙=丙。
控股合并,指一家企業買進或取得了另一家企業有投票表決權的股份或出資證實書,且已達到能控制后者經營和財務方針的持股比例。例如,甲公司購進乙公司50%以上的股份,可完全把握乙公司的生產經營治理權,則甲成為控股公司,也稱母公司,乙成為甲的附屬公司,也稱子公司。
我國2007年頒布的最新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對合并的定義是:
企業合并,是指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企業合并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采用權益結正當進行會計處理,非同一控制的采用購買法處理。
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終極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的,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這種合并類似于將一個人的東西從一個口袋放進另一個口袋,所以不會產生任何實質性的變化,只是控制方將自己的東西簡單捏合,而在控制權、治理方面仍保持連續性。在這種情況下合并不是一種購買行為,沒有新的計價基礎,適用權益結正當進行會計處理。按照美國AICPA第39號會計解釋“共同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通常不涉及與合并雙方外部的轉移和交換,其常見的情形包括:母公司將全資子公司的凈資產轉移到母公司,并注銷子公司;母公司將其在幾個非全資子公司擁有的權益轉移到一個新的全資子公司;母公司用其持有的股權或凈資產來交換非全資子公司增加發行的股票,等等!痹谖覈包括國家政策指導下的企業合并,在這種合并中各合并企業無法區分誰是購買方,他們都處于被動地位,所以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適用權益結正當。而若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屬于同一或相同的多方終極控制的,則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這時,企業合并就像購買商品一樣,應以公允價值為計價基礎,適用購買法。
目前,國際上普遍提倡采用購買法,以為采用購買法所提供的信息相關性更高,利潤操縱空間更小,而對權益結正當的應用嚴格限制。如英國等國家對其適用條件制定了一個復雜的過程,而在澳大利亞,只答應采用購買法,新西蘭也制定了類似的規定。我國目前固然相關規定仍不規范,但是正在大步向國際規則靠攏,同時,一些發達國家的會計準則也是值得我們研究的。
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 于1970年發布的第16號意見書,“企業合并”,規定了用權益結正當處理企業合并業務的12個條件,只有在滿足全部12個條件時,采用權益結正當才是合適的,這12個條件可分為以下3類:
(1)參與合并企業的性質,這一類條件,可用來確保權益結合型企業合并真正是以前普通股股東權益彼此獨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合并。這類條件包括以下兩個:
①在開始實施合并計劃前的兩年內每一個參與合并的企業自主經營,不是另一公司的子公司或分部。
②參與合并的每一個企業獨立于其他企業。
(2)合并所有者權益的方式,這一類條件可滿足權益結正當的要求,即在實質和形式上均發生了交換股權,合并現有有投票表決權普通股權益的業務。它包括七個條件:
①合并是在單一的交易中完成的,或者是在開始實施計劃后的一年內依照特定的計劃完成的。
②在合并計劃完成日,一家公司只提供并發行其權利與發行在外的有投票表決權的多數普通股相等的普通股,以換取另一家公司幾乎全部有投票表決權的普通股權益。
③在開始實施合并計劃前兩年內,或從開始企業合并日起至合并完成日,在計議實施合并時沒有一家參與合并的公司改變其有投票表決權的普通股的權益;計議實施合并時的變化包括向股東分派股利、增發股票、交換股票和贖回股票。
④從企業合并開始日起至合并完成日,參與合并的每一個企業只為企業合并以外的目的取得其自己的有投票表決權的普通股,而且取得的只是正常數目的這類普通股。
⑤在某一參與合并的企業中,某一普通股股東的權益與其他普通股股東的權益的比率,在交換普通股完成合并業務之后仍然保持不變。
⑥在完成合并以后的企業,所有的普通股股東仍能行使普通股股東所享有的投票表決權,股東既不會被剝奪行使這些權利,也不受限制。
⑦在計劃完成日,與合并業務有關的所有題目已經解決,而且在與股票發生或其他代價有關的計劃中,已不存在懸而未決的條款。
。3)不存在有計劃的交易。這些條件所禁止的有計劃交易指與合并全部現有普通股權益不一致的交易。這些條件包括:
①合并后的企業并不直接或間接贖回或取得為實施合并而發行的全部或部分普通股。
②合并后的企業并不受要為參與合并企業的前股東提供惠益的其他財務協議的約束,如由合并時所發行的普通股提供的貸款擔保,這種擔保事實上會取消普通的交換。
③除了以前單獨的企業正常經營過程中處置資產、清理重復的設備或多余的生產能力以外,合并后的企業并不預備或計劃在合并后兩年內處置參與合并企業的相當部分的資產。
只有同時滿足以上12個條件,才可以采用權益結正當處理,可見早在70年代美國對應用權益結正當的限制就已經很嚴格了。后來,2001年6月其又頒布《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41號:企業合并》廢除權益結正當,引起了國際上的廣泛關注。當然,這是以美國這個國家經濟發達,市場制度規范為背景的,而我國經濟與其相比相差還很遠,所以在向國際靠攏的同時,也要立足于本國國情。最近,新會計準則的出臺,針對合并業務區分了不同的適用情況,這不僅是我國會計界的一項突破,也是我國市場經濟的壯舉。
(二)會計處理規則
這兩種方法的區別不僅體現在適用條件不同,更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
【比較購買法與權益結正當的異同及取舍】相關文章:
對權益結正當取舍的思考03-01
現階段我國企業合并中權益結正當的運用03-22
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下合并報表編制研究03-22
定額法與標準本錢法之比較02-27
淺談消費者正當權益的保護03-24
追溯調整法與追溯重述法的差異比較12-08
對本錢法轉換為權益法核算中的質疑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