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正當防衛論文
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描述學術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論文一般由題名、作者、摘要、關鍵詞、正文、參考文獻和附錄等部分組成。論文在形式上是屬于議論文的,但它與一般議論文不同,它必須是有自己的理論系統的,應對大量的事實、材料進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
論正當防衛論文提綱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引言
本論
一、正當防衛的定義
二、正當防衛的條件
三、非正當防衛行為
(一)假想防衛
(二)防衛不適時
(三)防衛挑撥
(四)互相斗毆
(五)抗拒依法逮捕及合法搜查
(六)大義滅親
(七)防衛過當
四、防衛的必要限度
(一)客觀方面
(二)主觀方面
五、特殊防衛
(一)特殊防衛權行使的必要限度
(二)特殊防衛權的特征
論正當防衛論文范文
題目:論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摘 要:正當防衛的防衛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最低防衛標準。實踐中對正當防衛限度條件的把握,應重點考察不法侵害的強度、緩急和權益。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應結合防衛的工具、環境和心理等因素進行認定。
關鍵詞:正當防衛 限度條件 必要限度
一、正當防衛必要限度的概念和考察因素
“正當防衛的限度問題,是正當防衛理論的核心”[1]。正確理解正當防衛中的必要限度對于準確適用法律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十分重要。正當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在我國刑法中沒有具體的規定標準,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正當防衛必要限度的認定,則是正確認識和理解正當防衛的前提和必要條件。
(一)正當防衛必要限度的概念
正當防衛論文提綱
在寫論文提綱之前,首先要確定論文的論點,然后我們在圍繞著論點論證。
正當防衛論文提綱
內容摘要: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在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可采取的正當行為,為避免其濫用,對其適用規定了嚴格的條件,為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對暴力犯罪規定了特殊防衛的內容,論正當防衛論文。
關鍵字:正當防衛, 特殊防衛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
正當防衛屬于正當行為中之一種,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是刑法理論中違法性阻卻事由之一,(我國刑法學界將這類形式上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但實質上不具備社會危害性,也不具備刑事違法性的行為,稱作“排除危害性行為”、“排除違法性行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為”。)但是行為人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不得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二.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為避免正當防衛被利用作為免除刑事責任的借口,對正當防衛的成立做了嚴格的限定條件。其中包括起因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主觀條件,及限度條件。在此只分析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和限度條件。
(一)時間條件。正當防衛只能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實行,法學論文《論正當防衛論文》。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正處于已經開始并且尚未結束的進行狀態。
淺論正當防衛的緊迫性和防衛意識問題論文
1 正當防衛制度的立法目的
正當防衛作為公力救濟的重要補充,受到各國刑法的普遍重視。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的目的是賦予公民私力救濟的權利,彌補公力救濟的有限性和滯后性,使其能夠保護個人合法權利或者國家公共利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衛行為具有目的正當性和違法阻卻性,它是一種有限度的防衛行為,而不是對侵害人的懲罰,行為人對因此造成的損害后果不負刑事責任。為了保障公民在遇到不法侵害時進行正當防衛的權利,同時防止借防衛的名義行妨害之實,認定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至關重要,如何認定防衛是否具有緊迫性和防衛人自身的防衛意識也是關鍵點。
2 正當防衛的緊迫性
正當防衛的緊迫性也是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應看其是否具備防衛的緊迫性,這是正當防衛的前提和客觀基礎。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是存在不法侵害行為并且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中,兩者分別是成立正當防衛的原因條件和時間條件。筆者通過論述這兩者的構成要素從而分析正當防衛的緊迫性。
(一)存在不法侵害是防衛的原因條件。
存在不法侵害是實行防衛的起因和前提,對于不法侵害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對于不法侵害性質的認定,可以肯定的是不法侵害行為應當是一種客觀上存在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違法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對于不法侵害,并不要求其必須是犯罪行為,一般的違法行為同樣構成不法侵害。無論是犯罪行為還是一般違法行為,只要侵害人正在實施的過程中,都可以對其進行防衛。其次,不法侵害應當是客觀上存在的,即有跡象表明行為人隨時可能實施或者已經著手進行的。對于主觀臆想的行為進行防衛,不能構成正當防衛,此即正當防衛和假想防衛的區別。如果成立假想防衛,則構成犯罪時防衛人應當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再次,在防衛人采取措施進行正當防衛時,不要求其對行為人行為的性質和后果有明確的認識。即不要求防衛人能夠清楚地意識到不法侵害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和刑事責任能力。對于不法侵害行為我國刑法并未要求必須是犯罪行為,同時也包括一般違法行為。所以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不應要求侵害人在主觀上具有故意。對于侵害人是否應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說法,筆者認為受害人在情況緊急、對抗能力懸殊、心理焦慮不安等因素的影響下,沒有時間和精力去判斷侵害人是否具備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不應以此作為成立正當防衛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