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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企業合并的會計方法-購買法和權益集合法的比較
我國最近頒布了合并具體準則的征求意見稿。在征求稿中,除了對合并會計報表的范圍、企業合并等征求理論界和實踐界的意見外,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是涉及企業合并的會計處理。我們知道,企業合并涉及到會計主體的變更,無論是那種合并方式,都必須預先確定用于記錄合并的會計方法。在會計實務中,記錄企業合并的主要會計方法有購買法和權益集合法。本文擬對這兩種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比較,以求對了解企業合并的方法起到一定的作用。一、購買法和權益集合法的概念以及特點
顧名思義,購買法是將企業合并視為一家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凈資產的行為,認為這一交易同企業直接從外界購買固定資產、存貨等資產并無任何區別。由于購買法認為企業合并是一項購買行為,因此它具有以下的特點:
1、實施合并的企業,應該按其成本進行核算,該成本為所支付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等于交易發生日,購買方為了取得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的控制權而支付的其他購買價款的公允價值與任何可直接歸屬于該項購買的費用之和;
2、如果被合并企業喪失法人地位,購買企業收到的被合并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應按公允價值入賬;
3、如果被合并企業喪失了法人地位,購買企業的合并成本與取得凈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商譽(正商譽或負商譽);
4、從購買日起,被合并企業的經營成果應該合并到購買企業的損益表中;
5、被合并企業的留存收益不能轉到購買企業中。
權益集合法又稱權益結合法或聯營法,它是將企業合并視為資源的聯合,是原企業所有者風險和利益的聯合。這種方法認為,當一家企業完全以自身的普通股去交換另一家企業的幾乎所有的普通股時,其實質并非購買,而是參與合并各方企業的股東聯合控制了他們全部的或實際上是全部的凈資產和經營,以繼續共同分擔合并后企業主體的風險和收益。因此,參與合并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認定為購買方。
由于將企業合并視為權益的結合而非購買,因此權益集合法的特點主要有:
1、不論合并發生在會計年度的哪個時點,參與合并各企業整個會計年度的損益都要全部包括在合并后的企業之中;
2、參與合并各企業整個年度的留存利潤均應并入合并后的企業當中;
3、各企業所發生的與股權聯合有關的支出應在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
4、參與合并的各企業,其會計報表通常不用作變動,依然按照賬面價值反映資產和負債,也即是不用將其反映為公允價值,也不確認為商譽;
5、已登記入賬的發行股本的金額與支付的現金或以其他資產形式支付的額外價款之和,同賬面登記的購買股本的金額之間的差額,應調整所有者權益;
6、若參與合并各企業的會計處理方法不一致,則應予以調整,以保持合并后會計方法的一致性。
二、購買法和權益集合法的區別
作為企業合并的兩種經常使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它們之間的區別是很明顯的,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所依據的理論假設不同。在企業合并中,只有換股合并,也即是實施合并的企業與其他參與合并企業的股東間交換普通股的合并方式,才存在在購買法與權益集合法之間的選擇。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將聯營這一概念定義為:“彼此獨立的普通股股東按在合并后企業中相對持股比例就各自承擔的風險和享有的權利所進行的一種聯合,”即參與合并各方原股東并沒有喪失對經濟資源的控制權。所以在這種方式下,不會認為參與合并的一方購買了另一方,合并各方沒有經濟資源的流入流出,則不存在購買價格,也就不存在新的計價基礎。因此權益集合法的會計處理是建立在成本和持續經營假設基礎上的。而購買法所依據的假設是:企業合并是一個企業主體通過購買方式取得了其他參與合并企業凈資產的一種交易事項,即將其看成是一宗買賣。由于購買一方有現金、現金等價物或其他形式的資產或權利的流出,因而就應該采取與傳統會計處理相一致的方法,對所收到的資產或承擔的負債用與之相交換的資產或權益的價值來衡量。并且合并后,經濟資源的流出方獲得了對經濟資源的控制權,而被合并方則喪失了對原有經濟資源的控制權。因此購買法所依據的理論假設是非持續經營假設。
2、購買法與權益集合法在會計處理原則上的區別。由于兩種方法所依據的理論不同,因此必然導致會計處理方法上的差別,具體體現在:
(1)購買法下,合并方企業要按公允價值記錄所收到的資產和承擔的負債,合并成本與取得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計入商譽,在規定的期限內攤銷;而在權益集合法下,由于其計價基礎不變,資產負債均按賬面價值計價,股本按發行股票面值計價,換出股票面值與合并方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調整資本公積。可以看出,權益集合法中,不按照取得凈資產所付出的代價,而是根據其賬面價值決定凈資產的入賬價值的。因而,在這種方式下,不存在商譽的確認問題。
(2)購買法下,合并企業的收益包括當年本身實現的收益以及合并日后被合并企業所實現的收益而在權益集合法下,不論合并發生在年度的哪個時點,參與合并企業整個年度的損益都包括在合并后的企業中。
。3)購買法下合并企業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減少,但不能增加,被合并企業留存收益不能轉入合并企業,這樣,雖然單個企業可用于利潤分配的留存收益并沒有減少,但合并后的金額卻大大減少,會合并后股東的利益;而在權益集合法下,參與合并企業整個會計年度的留存收益均應轉入合并企業,這樣則不會影響可用于分配的數額。
。4)在購買法下,間接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而直接費用則調節資本公積,或者調整投資成本;而在權益集合法下,企業合并時發生的所有費用,不管是直接費用或間接費用,都計入當期損益。
。5)在購買法下,不需對企業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而在權益集合法下,如果參與合并企業的會計方法不一致,應當進行追溯調整,并重新編制前期的會計報表。
3、購買法和權益集合法產生的會計后果比較。由于兩種方法在會計處理上不同,必定對會計后果產生不同的影響,這種影響主要體現在:
(1)對合并當年的利潤產生不同的影響。
一方面,在購買法下,重估后資產的公允價值通常高于賬面價值,尤其是在通貨膨脹時期,資產中的土地、建筑物等升值幅度很大。這些增值的資產確認后將在以后年度轉化為成本或費用,從而導致購買法下的成本費用較權益集合法要多;另一方面,購買法下,合并企業當年的利潤僅僅包括購買日后被合并企業實現的利潤;而在權益集合法下,合并企業當年的利潤包括被合并企業整個年度的利潤,而不管具體的合并日是哪一天。因此,綜合上面兩方面,可以看出,權益集合法在增加利潤上有立竿見影的效果。
。2)對凈資產收益率的影響。
由于權益集合法下,并入的凈資產較低,而合并后的利潤較高,從而導致權益集合法下的凈資產收益率較高;相反,購買法下的凈資產收益率較低。
4、兩種合并會計方法的信息質量比較:
從上面的可以看出,兩種會計處理方法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由此也影響到會計的信息質量。從會計信息的相關性來看,購買法提供了關于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公允價值的信息,便于投資者預測合并后企業未來的現金流量,從而其提供的信息有極大的相關性;從會計信息的可靠性來看,由于權益集合法按歷史成本反映合并后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因而,其信息的可靠性較高;從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來看,采用購買法使各企業之間的會計信息具有橫向可比性,但由于合并時采用的是新的公允價值的計價基礎,而合并前的會計信息是以歷史成本為計價基礎的,因而合并前后的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而采用權益集合法,合并前后的會計信息都是以歷史成本為計價基礎的,因而不存在合并前后的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的問題,但在跨國合并時,由于有些國家限制甚至禁止采用權益集合法,因而可能使得不同國家企業之間的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
三、國際上對權益集合法的討論以及我國的實際
可見,對同樣的事項,由于采用的處理不同,而提供的信息卻有很大的區別。由于權益集合法的采用,能帶來較高的利潤和凈資產收益率,從而對實施合并的會計報表產生有利的,因而,權益集合法為企業操縱利潤提供了可能性。有鑒于此,國際會計界對權益集合法的采用,規定了極為嚴格的條件。如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下屬的會計原則委員會在1970年發布的第16號意見書《企業合并》中規定,采用權益集合法應該同時滿足12項條件,這12項條件可概括為以下三類:
。1)參與合并企業的性質:彼此獨立,且規定了下限指標,參與合并企業不得擁有其他參與合并企業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票10%以上投資;
。2)所有者權益的結合方式:應在一年內依照特定的實施計劃完成合并,并且參與合并企業換得的發行在外普通股的約當數量應占參與合并企業發行在外普通股數量的90%以上;
。3)不存在有預謀的交易,主要是禁止贖回為實現合并而發行的全部或部分普通股、禁止發生權利不對等的股票交換、禁止在合并后兩年內非正常處置參與合并企業的相當部分資產。這些條件若有一項不符合,則應該采用購買法。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其第22號會計準則《企業合并》中,也提出,采用權益集合法時,為了達到共同分擔合并后主體的風險和利益的目的,必須具有以下條件:
。1)各參加合并企業的有表決權的普通股,如果不是全部,至少也是大多數需參加交換;
(2)一個企業的公允價值,應與其他企業沒有重大的差異;
。3)在合并之后,每個企業的股東應在合并后的主體中大體保持與以前相同的表決權和股份。
盡管各個國家,各個時期都對權益集合法的規定了越來越嚴格的條件,但企業總是能夠通過人為地安排使合并交易符合相關的條件,因而,企業利用權益集合法操縱利潤在現實中經?梢。因此,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在2001年發布的ED《企業合并與無形資產:商譽會計》規定中,已經明令禁止采用權益集合法。,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傾向于取消權益集合法,其理由主要在于:
(1)權益集合法由于不能夠提供企業合并中的交換價值,因而提供的信息就其有用性而言不如購買法;
。2)由于對同樣的交易,權益集合法能產生較高的每股收益和凈資產收益率,在市場處于弱有效性的情況下,資金會流向這些有著較高會計收益的企業。盡管這會使部分企業收益,但就整個市場來看,它使更多的企業的利益受損,因而權益集合法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
。3)權益集合法增加了信息的生產和使用成本,因為企業為了滿足權益集合法的條件,可能放棄正常的經營活動,同時為了和有關部門協商,也會產生大量的審計費和咨詢費等;
(4)權益集合法是建立在持續經營假設下的會計方法,而合并后企業的風險加大,持續經營假設值得懷疑。
隨著我國經濟的,企業之間的合并業務也越來越多。雖然我國出臺了指導企業合并業務的規章制度,如1995年頒布的《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1997年發布的《企業兼并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1998年發布的《關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會計問題解答》,2001年修訂后的《企業會計準則——投資》等等。但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沒有明確規定企業合并應采用的方法。
從目前已有的這些對企業合并的相關規定來看,我國在企業合并時所采用的處理方法與購買法和權益集合法都不完全相同。企業合并時,采用的合并方法帶有購買法的痕跡,但是一種不徹底的購買法。它不要求對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按公允價值計量,而仍然保留原來的賬面價值。這種處理考慮了我國目前使用公允價值的條件還不太成熟的實際,因而帶有十分濃厚的實用主義色彩。而同時,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日益發展,資本運作中通過股權交換方式進行的吸收合并也日益增多。1998年10月清華同方吸收合并山東魯穎首次采用權益集合法,其后,又有華光陶瓷、新潮實業、青島雙星等上市公司相繼采用這種方式。在我國已有的換股合并的實際中,權益集合法的使用具有較大的隨意性,是一種制度外的默許行為。雖然在合并當年并不存在利潤操縱的跡象,但權益集合法的使用卻避免了利潤的下降,并為合并后企業留下了較大的利潤操縱空間。
可見,我國企業合并的實際情況遠遠走在了的前面,為了更好地指導實際,應盡快發布相關具體準則。我國發布《企業合并》具體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即旨在盡快發布《企業合并》會計準則,為企業合并業務提供會計規范。在制定我國的《企業合并》會計準則時,既要借鑒國際慣例,又要考慮我國的實際。通過前面的,我們得知購買法和權益集合法各有不同的特點,從理論上,購買法更合理,采用公允價值對購入的資產和負債進行計量更能反映合并的經濟實質;而權益集合法雖然核算簡單,但由于容易導致利潤操縱行為,從而對資源配置產生不利影響,已被美國等國禁止采用;同時,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傾向于取消權益集合法。從借鑒國際經驗、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角度以及從發展的趨勢來看,在我國制定《企業合并》會計準則,最好采用購買法。但同時,也應該看到,會計環境與國際會計準則假設的環境具有相當大的差異,發展本國會計規范方面雖然需要借鑒國際經驗,但發展適合于我國國情的財務會計實務規范始終是重要方面和面臨的緊迫任務。由于目前我國的要素市場還不是很發達,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還不能可靠地取得,因此很多以前涉及到公允價值使用的會計準則如《債務重組》《非貨幣交易》《投資》等都經過了修訂,以限制公允價值的使用。鑒于這種情況,目前可繼續沿用現在《企業兼并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所規定的特殊購買法,以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同時考慮到我國吸收合并業務的增多,也可允許企業在換股合并的情況下采用權益集合法作為過渡,但應該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第22號《企業合并》或美國APB第16號意見書《企業合并》,給企業規定嚴格的條件,以最大程度避免企業出現利潤操縱的行為。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在我國運用公允價值的條件比較具備的情況下,再取消權益集合法和目前的特殊購買法,采用國際上通行的購買法作為企業合并惟一的會計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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