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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角度危險犯辨別與應對
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法律的完善 不斷提出著更高的要求,旨在通過嚴肅的震懾作用降低社會犯罪率,從而維護社會的和諧。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相關內容的論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摘要: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法律的完善不斷提出著更高的要求,旨在通過嚴肅的震懾作用降低社會犯罪率,從而維護社會的和諧。危險犯是一種嚴重的犯罪類型,關于其具體與抽象之分雖然當前的刑法修正已作出了相應的調整,但社會發展背景下危險犯數量的增加,依然迫使司法機關明確刑法修正體系做好對危險犯的辨別與處理。本文將以此為出發點,淺談刑法修正視角下的危險犯辨別與應對。
關鍵詞:刑法修正;危險犯;辨別;應對
我國刑法理論的深入推動著刑法實踐的變革,時至今日,刑法已經經歷了九次修訂,對死刑犯的罪行以及刑法制度等相關方面的領域均進行了全面的調整,同時還進一步修訂了不同罪狀所描述的不同界定。關于危險犯體系的辨別與應對成為了調整的重點內容,并形成了新的指引,對于我國刑事司法實踐的影響至深。目前關于刑法修正角度下的危險犯辨別與應對已不乏諸多研究成果,均為推動危險犯的辨別與應對質量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一、危險犯的類型
危險犯作為一種較為常見的犯罪類型,對此的界定卻始終存在著一定的爭議。關于對危險犯界定的角度,也具有三個方面,包括犯罪既遂、犯罪成立以及處罰依據。以刑法司法實踐角度來看,部分危險犯的危險犯罪行為需要在一段時間之后才能被認定,雖然行為表現似乎更適用于犯罪既遂,但實際過程中對危險犯的解釋卻并不局限于已產生實際危險的行為[1]。與此同時,司法理論還有著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解釋,對抽象危險犯的裁判主要依據立法的推定,并不需要達成實際的危害;而具體危險犯的裁判則需要根據具體的犯罪表述進行辨別。
二、刑法修正角度下的危險犯辨別
我國刑法修正案中關于罪名或罪狀的表述一直在進行著不斷的修訂與完善,時至今日,刑法中規定的部分具體危險犯已經被調整為抽象危險犯,比如原有的制假藥案件本屬于具體危險犯,但其中的“對人們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條件經調整后被取消,假藥犯罪界定生成,其可能造成的危害難以被確定,因此被歸類為抽象危險犯。除此之外,對于一些典型罪狀的描述也被修正為是對犯罪者本身行為的描述,其本身行為之外的相關行為被排除在外。立法機關將這種危險行為視為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為,因此此類危險犯便歸屬為抽閑危險犯[2];另外例如追逐競駛等實際發生的危害行為,則需要根據該行為的具體危險程度予以辨別,并不能將犯罪本身簡單地實為具體危險犯,而還應當進一步基于危險犯基礎酌情予以全面的司法裁量。只有該危險犯的犯罪類型具有具體的實質的特征,才可將其辨別為具體危險犯。
三、基于刑法修正角度的危險犯司法應對
3.1對于危險犯的司法應對原則主要依據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分來進行。相對來說,針對于危險犯的犯罪證據審查具有著一定的特殊性,這樣的現狀也就決定了司法裁量權的行使也具有著一定的特殊性。對于犯罪行為已造成實際危害的結果犯來說,其危害程度能夠被量化,犯罪證據的提取也就相對容易,司法應對也就更為順利。而危險犯的危害更多地僅僅是一種可能,實際性的危害或許不存在,因此對此的裁判也就存在著較大的不確定性。
3.2抽象危險犯的行為更因為屬于擬制危害而存在著巨大的犯罪取證難點,由此也就決定了對危險犯的關注應當更加重視其本身所實際體現的危害。對于危險犯的司法應對,需要依據行為定性判定的結果進行裁定,在自由裁量司法環節以及檢查執行工作進程中的體現主要以逮捕和起訴為準,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也絕不僅僅受到法律的約束,更牽涉到民意以及政策等因素,因此,危險犯的司法應對需要以全局視角行綜合判斷,并對法律同其他因素之間的關系妥善處理[3]。對于大部分犯罪來說,犯罪圈的限縮大部分都能夠以限制解釋的方式進行,或者可以依據刑事政策適當進行非犯罪處理,然而這種司法應對方式也僅僅是法律寬嚴相濟的體現,并不能意味著對危險犯行為的全部輕判輕罰。原則上講,法律的約束作用即在于對風險犯罪的防范,刑法規制也就體現出了其必要性。對于危險犯的逮捕與起訴的必要性也需要綜合考慮,包括當事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以及是否會實施從抽象危險犯以及具體危險犯的轉變等。
四、總結
綜上所述,在社會經濟迅猛發展的作用下,危險犯在司法實踐中的頻繁出現在所難免,我國關于危險犯的界定與解釋一直都是刑法修正案當中的重點內容。時至今日,司法實踐對危險犯又進一步進行了闡明,對于危險犯的辨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樣的現狀,決定了司法實踐對于危險犯的應對需要進行全面考量,并正視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對于所有危險犯的處理需要基于客觀立場,維護刑法的嚴肅性與權威性,同時對公民的合法權益負責,全面推進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
[參考文獻]
[1]何柏松.刑法修正視野下危險犯的辨明與應對[J].學習與探索,2013(08):69-73.
[2]劉偉.刑法修正的基本動向及客觀要求研究[J].政治與法律,2014(05):95-101.
[3]郝艷兵.風險社會下的刑法價值觀念及其立法實踐[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4(07):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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