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我國物權法中不應規定間接占有制度
[摘 要]本文針對我國在制定物權法時關于是否規定間接占有制度的爭議,從實證的角度分析評論了間接占有制度的功能、意義,認為規定間接占有制度對所涉的三個問題的解決并無太大意義。在此基礎上,針對問題的解決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占有 間接占有 物權法
一、間接占有之存在與爭議
占有,除日本民法典中將之規定為“對物實際控制的權利”,各國民法都認為其是對物有實際上的管領、支配或控制的事實狀態,民法基于一定理由①對這種事實狀態予以保護,是為占有制度。間接占有的情形是指占有人“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惟本于一定的法律關系,對于直接占有其物之人,有返還請求權,因而有間接管領力”,而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對于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②間接占有制度實際上是德國為期調和羅馬法與日爾曼法的產物。在羅馬法上,交易觀念認為對于租賃物行使管領力的,不是承租人,而是出租人,于是將possession歸于出租人,由其享有占有利益,而日爾曼法中,對物為占有(Gewere)的僅為承租人。德國法為了調和,于是將日爾曼法上出租人的地位規定為間接占有。③
占有制度的意義主要在于對占有人權利的推定與占有保護,以及相對于第三人的秩序維持,而間接占有制度的意義主要在于對間接占有人的保護。由于間接占有的特點在于基于一定的媒介關系對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對物有間接管領力,而不同于簡單的對物的實際上的、直接的支配狀態,對這種基于媒介關系的“間接占有”的情形是否有必要規定間接占有制度予以保護以及理由何在,便成為學界的爭論點之一。
關于在我國物權法中是否規定間接占有制度的爭論主要集中在以下三點上:(1)間接占有和時效取得;(2)間接占有和占有改定(簡易交付);(3)間接占有和占有保護請求權對間接占有人的適用。
二、間接占有制度意義與作用的分析
主張應該在我國物權法中規定間接占有制度的學者認為設立間接占有制度的意義在于:(1)當非所有權人將物出租或出借于他人時,可依間接占有人的地位繼續 “占有”該物,使取得時效不致中斷;(2)間接占有制度可以使得動產的交付依據占有改定進行,便利物的交易;(3)間接占有制度的設定利于保護間接占有人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④上述三種情形下是否必須規定間接占有制度才能使問題得到最完美的解決,間接占有制度的設立是否具有上述意義,實務中是否真地能夠更好地保護間接占有人的利益,下文將分別進行分析。
(一)間接占有與時效取得
有學者認為當非所有權人將物出租或出借于他人的情形,規定間接占有制度,可使該非所有權人取得間接占有人的地位而繼續“占有”該物,使取得時效不致中斷。這實際上是對時效取得中的占有概念的擴張解釋。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對占有的要求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和公然占有,強調的是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非以暴力或脅迫手段、不帶隱秘瑕疵的占有,⑤也即取得時效要件的關鍵在于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對物以和平方式取得或維持占有,并使這種自己所有的意思公示與人。
認為非所有權人將物出租或出借于他人的情形下,取得時效不因為其對物的直接的控制與管領的改變而中斷,實際上就是認為這種情形完全符合取得時效要件對占有的要求。非所有權人只要是和平取得、維持,并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當他將物出租或出借于人時,一方面這種出租或出借行為即是其將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公示于外,另一方面他也并未因此而喪失對物的實際管領和控制,完全符合上述時效取得要件的要求。
如此,要解決這一問題,關鍵不在于規定間接占有制度,而在于時效取得要件中對占有的界定?梢姡g接占有制度對于時效取得繼續并無太大意義。
(二)間接占有與占有改定
主張應該在我國物權法中規定間接占有制度的學者認為間接占有制度可以使得動產的交付依據占有改定進行,便利物的交易。其舉例如:甲委任乙以自己的名義向丙購買某書,并約定乙自丙受讓該書交付之際,其所有權移轉于甲,乙則借用該書一個月。其認為在這種情形下甲以占有改定獲得該書的所有權,是間接占有人,乙是直接占有人。⑥
此點更加不具備說服力。一方面,此例中,甲并非基于間接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在現有的民法體系中,間接占有制度之有無,并不影響甲在這種情形下取得該物的所有權。依據代理制度,代理人基于代理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乙作為代理人,其以甲名義所為之買賣行為的法律后果(即物權變動的后果)必然歸于被代理人甲。另一方面,間接占有制度即使依據某種法律關系而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人的身份,也同樣不具備交付而使得所有權移轉公示的功能,不能使占有改定這種方式的公示效果得以提高?梢姡瑹o論是從法律依據,或者是實務角度,間接占有制度既不能為占有改定方式提供更合理的法律依據,對便利物的交易也沒有任何助益。
(三)間接占有和占有保護請求權對間接占有人的適用
關于間接占有制度的設定是否利于保護間接占有人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下文分別對不同情形進行分析。
1、直接占有人侵害間接占有人利益的情形。間接占有之成立,須基于一定的法律關系(占有媒介關系),這種媒介關系下,直接占有人實際占有物,而間接占有人則基于某法律關系而對直接占有人享有返還請求權。這種媒介關系可以是合同(如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信托合同等),可以是直接基于法律(如法定代理人為未成年人管理其財產而為之占有,無因管理之占有,夫妻一方管理另一方個人財產而為之占有等),也可以是基于公權力行為(如法院、檢察院對司法扣押物之占有等)。
無論上述哪一種法律關系下之間接占有情形,當直接占有人侵害間接占有人利益時,都已有相應的法律制度對間接占有人利益進行保護。如當承攬人侵害定作人利益時,定作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與雙方訂立的承攬合同保護自己的利益;诤贤P系的其他情形也是一樣;诜芍苯右幎ㄅc公權力行為的情形,也都有相關法律對間接占有人的利益進行保護。換言之,這種情形下,間接占有人不是僅作為間接占有人而存在,而首先是所有權人或上述各種媒介關系中的當事人(定作人、托運人、無因管理人等),法律對這些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的權利已經有較為有效和全面的保護了。由此,此種情形下,不需要專門規定間接占有制度對間接占有人的利益進行保護。另外,由于媒介關系的多樣性,甚至于有些屬于不同的法律部門,要在間接占有制度中對各種媒介關系下的間接占有做到統一保護,不僅在立法技術上難以做到,也會導致法律適用的沖突。
2、第三人侵害間接占有人利益的情形。這種情形下又可以區分不同的情形。
第一,占有物被侵奪時,間接占有人的自力救濟權。當占有物被第三人侵奪時
【我國物權法中不應規定間接占有制度】相關文章:
對物權法草案中占有概念的重新定位12-09
我國《物權法》中遺失物拾得制度探析03-23
物權法中的公示公信制度03-24
物權法視野中的所有權保存制度03-25
對我國婚姻法中離婚規定的幾點體會03-20
我國應制定以用益為中心的物權法03-19
重新審閱我國行政再審制度的法律規定03-28
間接信息在電視廣告中的作用03-23
間接代理制度有關題目之我見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