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論辯訴交易方式在我國的構建
摘要公正和效率是當前我國刑事訴訟追求的價值體現,而美國的辯訴交易制度以其操作簡單靈活、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對實現這一價值起到了很好的借鑒作用,其他各國也紛紛引入這種制度。我國在引入該制度時遇到一些障礙性因素,如公訴案件中控辯審三方的地位問題等,如何排除這些障礙性因素,建立起適合我國的辯訴交易方式是本文討論的重點。
關鍵詞辯訴交易制度 法律監督權 當事人主義 強職權主義 調查取證權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07-011-02
一、辯訴交易在我國的發展情況
辯訴交易是指在法庭審判前,檢察官和被告方(一般通過律師)以被告人認罪和檢察官降低指控罪行做為交換條件來協商和談判,如果法官接受該協議,則依雙方協議判決,案件不經正當法律程序即告終結的訴訟模式。辯訴交易的出現改寫了控辯關系的對抗性質,極大地拓展了被告方參與刑事審判的空間。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迅速發展,但也隨之產生了一些負面的東西,而犯罪率的上升以及犯罪的多樣化成為社會的一大熱點問題。而面對日益增加的案件,在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尚不處于發達水平的情況下,除了采取措施預防犯罪和向社會轉嫁這筆巨額開支外,謀求一種更高效的訴訟處理方式就成為了必要。而辯訴交易以其低額的費用、寬松的證明規則能夠較好地解決成本、時間問題,符合我國的現實需要,但由于我國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所以對于辯訴交易的法律移植問題還需要多方面的探討和構建。
二、辯訴交易制度在我國發展的障礙性因素
(一)公訴案件控辯雙方地位不平等
1.從辯方的角度分析
辯方與控方地位懸殊,許多方面受到限制。具體體現在:首先,在律師會見權方面,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新律師法》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法定的權利。但在司法實踐中,律師仍要在有關部門的批準下會見犯罪嫌疑人。其次,在律師調查取證方面,《新律師法》盡管在原《刑事訴訟法》的基礎上有所改進,即只要與案件有關的案卷材料都能查閱、摘抄、復制,但是對于補充偵查的材料是否應列入其中,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因此在庭審階段就會出現一些新的證據可能是律師之前并未掌握的情形。另外,在向被害人及相關證人取證時,程序仍十分繁瑣,必須經相關部門批準和取證對象同意,換言之,律師調查取證很難。
2.從控方的角度分析
檢察官的法律監督權內容寬泛,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的監督機關,我國《憲法》賦予其法律監督權表現在:第一,對職務犯罪的立案、偵查活動的監督;第二,刑事偵查、刑事審判監督、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第三,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另外,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任何一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都有權對其提出二審抗訴,二審法院必須開庭審理;除基層人民檢察院外,任何一級人民檢察院認為生效的刑事判決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錯誤,還可以進行抗訴啟動再審程序。通過上述列舉不難發現,我國檢察機關作為獨立的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力是非常之大的,范圍也是非常之廣的。而這些權力的運用最終會作用于犯罪嫌疑人。
3.從刑事證據的角度分析
刑事訴訟中無證據開示制度導致辯訴交易無法在客觀真實的情況下進行。因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提供證據的期限,從而使得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既可以在開庭前向法院提供證據,可以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提供證據,這樣檢察機關就無從掌握律師證據的法定效力。另外,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0條
【論辯訴交易方式在我國的構建】相關文章:
論人力資源會計體系在我國的構建03-24
辯訴交易在中國03-06
論專利池及構建策略03-22
論企業家精神的構建03-24
論企業文化的構建與研究03-18
隱性企業團體模式及其在我國的構建03-24
我國再保險監管框架構建03-24
試論我國刑事證據制度的構建03-19
論風險導向審計在我國的運用03-23
論精確農業及我國行動對策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