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問題探析
摘要:環境公益訴訟是解決環境糾紛、保護環境的重要手段,但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還面臨著不少障礙。我國檢察機關的性質、職責及其代表公眾提起訴訟的優勢,決定它應當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發揮重要作用。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已具有理論的依據和法律實踐的支持,但還需解決其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律地位、起訴范圍和訴訟權利等問題。
關鍵詞:檢察機關;環境公益訴訟;法律地位;起訴
中圖分類號:DF83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0)18-0157-02
近些年來,我國經濟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與此相伴而生的環境問題也不斷涌現、環境糾紛日益增加。如何完善現有立法,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并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的重要作用,從而有效的解決環境糾紛、更好的保護環境,已成為社會和學界關注的熱點。因此,探析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理論與實踐,構想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制度構架,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一、環境公益訴訟及其困境
(一)環境公益訴訟的內涵
環境公益訴訟,是指公民、法人、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為保護環境公益,在認為環境受到損害或有損害之虞時,得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國家或公眾向法院起訴環境侵害人,請求判令停止正在損害或可能損害環境的行為,并賠償由此帶來的損失的訴訟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并非一種獨立的訴訟類型,它只是一種與環境侵害和原告資格認定有關的特殊訴訟方式,它既可以在行政訴訟中采用,亦可以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如果被訴對象是對環境公益造成損害或有損害之虞的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共權力機構,即為適用行政訴訟程序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如被訴對象是公司、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即為適用民事訴訟程序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作為一種特殊的訴訟方式,環境公益訴訟具有如下特征:1)起訴主體的不確定性。由于環境侵害的間接性、復雜性、多元參與性和緩慢性等特征[1],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環境侵害的潛在受害者。按照傳統的訴訟法律制度,在發生環境侵害或有環境侵害之虞時很難確定由誰來提起環境訴訟。2)訴訟目的的公益性。傳統環境民事訴訟和環境行政訴訟,從本質上講都是為了私益,盡管這種對私益的維護客觀上有利于維護公共利益,但這與現代公益訴訟仍有較大區別。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環境公益,包括
【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問題探析】相關文章:
檢察機關提起、參與公益訴訟的探索與實踐03-21
試論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有效方法03-18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若干問題探析03-06
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03-24
廣告侵權公益訴訟制度探析01-08
經濟公益訴訟的訴權配置探析03-24
試論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證明標準03-19
檢察機關訴訟監督的謙抑性03-02
環境成本內在化問題探析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