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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信托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

        時間:2024-10-25 17:11:33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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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

        信托作為民法體系下建立的一種財產治理制度,其設立、存續和終止必須以包含民事權利義務的民事關系形式予以表現。我國信托法規定,信托法律關系的成立應當采取信托合同等書面文件的形式確立,但信托文件本身并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律文件、亦即信托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并不意味著必然適用合同法的規范和調整。本文中,筆者結合信托的特點,就信托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內容作如下闡述:
        一、信托當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第三條的規定,信托法律關系確當事人應該分別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我國立法機關對此所作的釋義是:“信托是一種特定的理財制度,信托法律關系中確當事人有三個,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這是信托制度的一個特點。在信托法律關系當事人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義治理、處分財產的,這又是一個特點。 ”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釋義》(以下簡稱“信托法釋義”)]
        具體而言,信托當事人中的委托人是信托財產原本的所有權人,他通過將信托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從而達到了對財產所有權權四項權能的處分和治理、并實現受益人受益的目的,受托人取得其中的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能,受益人取得其中的受益權權能。即:“受益人的權利和受托人的權利加起來即是是所有權! [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謝哲勝的《信托的法律關系》]
        固然在自益信托中的委托人也享有信托權益,在指定受托人為受益人的信托中受托人也可以享有信托權益,但上述兩種情形下,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是以受益人的特定身份享有信托受益權的,并不能表明是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身份享有信托權益,顯然,在信托關系中:“受益人成為信托當事人中不可缺少的一方,這是信托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信托關系就是以信托財產為中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組成的法律關系,三者缺一不可。” [見:《信托法釋義》]
        上述信托法律關系中確立確當事人及其對財產所有權權能的分配,“體現了信托的特點,反映了信托的本質屬性! [見:《信托法釋義》]
        二、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信托法的規定,信托當事人分別具有如下的權利和義務:
        (一)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 知情權,即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治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見:《信托法》第二十條]
        (2) 變更信托財產治理權,即委托人對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治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治理方法。 [見:《信托法》第二十一條]
        (3) 撤銷權、恢復原狀請求權和賠償損失請求權,即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反治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見:《信托法》第二十二條]
        (4) 解任受托人權,即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治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見:《信托法》第二十三條]
        2、義務
        信托法并沒有以單列規范標明委托人的義務內容,根據信托設立的基本要求,委托人應該承擔的主要義務可以回納如下:
        (1) 保證信托財產正當性的義務,即必須保證設立信托的信托財產是委托人正當所有的財產。 [見:《信托法》第七條]
        (2) 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義務,即委托人設立信托不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見:《信托法》第十二條]
        (二)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 取得報酬的權利 。 [見:《信托法》第二十六條]
        (2) 優先受償的權利,即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用度、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托財產承擔。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見:《信托法》第三十七條]
        2、義務
        (1) 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的義務,即受托人應當遵取信托文件的規定,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見:《信托法》第二十五條]
        (2) 老實、信用、謹慎、有效治理信托財產的義務,即受托人應當遵取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受托人治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老實、信用、謹慎、有效治理的義務。 [見:《信托法》第二十五條]
        (3) 不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義務,即受托人除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見:《信托法》第二十六條]
        (4) 不混同信托財產和自有財產的義務,即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見:《信托法》第二十七條]
        (5) 不擅自利用信托財產進行關聯交易的義務,即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的義務,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規定或者經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的除外 [見:《信托法》第二十八條]
        (6) 對信托財產獨立財務處理的義務,即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治理、分別記帳,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治理、分別記帳。 [見:《信托法》第二十九條]
        (7) 保存處理信托事務完整記錄的義務,即受托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治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及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見:《信托法》第三十三條]
        (8) 向受益人支付支付利益的義務,即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 [見:《信托法》第三十四條]
        (三)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 享有信托受益權,即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 [見:《信托法》第四十四條]
        (2) 放棄信托受益權,即受益人通過放棄信托受益權導致信托終止或者重新確定信托受益權回屬的后果。[見:《信托法》第四十六條]
        (3) 轉讓信托受益權,即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續。[見:《信托法》第四十八條]
        (4) 受益人可以行使委托人的法定權利,即委托人同時享有《信托法》第二十條至二十三條規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權利。[見:《信托法》第四十九條]

        2、義務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在信托法中被確定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受益人主體及權利確立與信托文件的規定有關,信托文件無論是以信托合同或者是其他契約形式的法律文件表現,根據契約當事人不能為第三人設定義務的基本締約原則,受益人只能是單純的受益人,而不能對其附加義務,根本上說,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正是由于他所享有權利決定的,或者說,受益人身份和他所享有的權利是密不可分的。因此,信托受益權是信托受益人依法享有的、不能附加任何義務的權利。

        三、信托文件和普通合同的區別
        首先,法律關系主體的區別:根據《信托法》第九條的規定,信托文件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作為訂立人設立(簽署)的,而受益人并不作為訂立主體體現在信托文件當中,即信托文件契約訂立主體和信托當事人并不完全一致(除自益信托外,但自益信托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律主體身份依然是要區分的);而合同作為當事人合意的契約性文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其契約訂立主體和合同當事人是完全一致的。
        其次,財產權利確立基礎的區別:信托當事人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承載的依據是不同的,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財產權利(債權)實現是以契約形式約定的取得,即通常所說的合同自由原則;而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內容、信托財產所有權及所有權權能的分配是直接根據法律規定實現的。比如信托財產獨立性的,突破了我國傳統合同法、民法對契約取得財產所有權方式的理解,即:“信托法以強制性的條款規定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以及信托當事人對外的有限責任。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和信托當事人對外的有限責任使信托財產具有主體性格,使信托關系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信托法對信托財產獨立性的規定無法用契約取代,所以成為信托法的核心和功能所在。” [見:《信托法釋義》]
        第三,法律關系生效條件的區別:根據合同法的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即為契約法律關系的建立和生效,合同所確立的財產法律關系即成為有效的法律約束文件;而信托法規定信托財產法律關系的生效并不與信托文件成立一致,信托法律關系的有效建立是以信托財產的正當交付作為判定依據。

        我國信托立法的創造性成就在于:“以法律制度的確立為推行信托制度開辟了道路,信托法的制定,明確的目的是為了調整信托關系,規范信托行為,也就是在法律上確立信托制度,使這項制度在生活中和事務中能有效地運用!盵見:《信托法釋義》]
        結論:
        通過對信托法的理解,本人以為,信托是法定的財產治理制度,信托法是民法體系下對財產所有權內容的特殊規范,且信托文件作為契約性文件的成立也與合同法約定的合同成立、生效條件有特殊性,根據法律適用的原則,對信托行為及信托糾紛處理的判定應該優先適用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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